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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超千万非上市公司出售股权资产须进场

  财政部近日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下称《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办法》还要求,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处置实施方面,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办法》适用范围为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大资产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办法》执行。

  审计署日前披露,截至2006年底,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大资产公司累计接收政策性不良资产14195亿元,已处置11447亿元;收购商业化不良资产累计8012亿元,已处置1656亿元。审计调查发现,四大资产公司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尚不足以偿还再贷款及金融债券利息。

  江西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认为,相对于产权交易市场,拍卖公司作为分散的交易单元,在社会公信力、公平公正性、信息发布效率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作为营利性机构,拍卖公司的佣金大大高于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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