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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详解禁购汇源案称不会改变我国外资政策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国内外强烈关注。3月2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记者对此案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详解。

  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要接受审查?

  姚坚: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审查并购汇源案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姚坚: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要说明两点: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进行了大量调查,采取各种方式征求和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审查决定的参考。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因素的干扰,也没有受一些外媒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了客观的裁决。

  如何界定此收购的相关市场是否造成垄断?

  姚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的过程。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前提,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科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违法性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需求替代:从需求者角度来看,通常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二是供给替代: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产品主要包括无酒精饮料中的两大类,果汁类饮料和碳酸软饮料。根据商务部在审查中掌握的信息,两家公司在果汁类饮料产品类别中存在重叠,而碳酸软饮料产品只有可口可乐公司生产,汇源公司并不生产碳酸软饮料。本次并购的相关市场被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其中包括100%纯果汁,浓度为26%—99%的混合果汁,以及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饮料。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商务部高度注重经济学分析,对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可替代性以及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的可替代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市场调查和搜集的证据,商务部将此案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

  为何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

  姚坚: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统计,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取得的竞争优势,经认真核实和评估,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其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为谋求其自身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这将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从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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