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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超过十年

  新华网乌鲁木齐4月16日电(记者黄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活跃,有关法律法规相对不明晰等现象,新疆新近出台规定,明确土地流转期限以三至五年为宜,最长不宜超过十年,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新疆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规定,土地流转期限在尊重流转双方意愿的同时,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三到五年为宜,最长不宜超过十年。
其中,对发展周期长、投入大的林果业和设施农业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以保证农民能“随行就市”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

  在流转过程中,新疆明确要求各方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个人或企业等流转方也不能在农业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企业和基层政府借流转土地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也被明文禁止。

  此外,新疆还将逐级逐层确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制。从自治区统一制定流转合同制式文本,到签订合同实行鉴证制度,再到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多层环节共同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开展,防堵农民权益受侵的程序漏洞。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杨刚说,《意见》践行了中央关于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目的在于确保农村土地在一个合法有序的环境中流转,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各级政府主要做的是服务工作。

  感觉吃了一颗“定心丸”的新疆奇台县农民依克拉姆说:“这些规定很实用。我的土地流转给了企业,一直担心以后想种地要不回地,现在这个担心没有了!”

  近年来,受农业生产集约化要求的驱动,新疆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活跃,截至目前,全区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有2000多万亩,其中1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实现流转,且八成流转方式为转包和出租。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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