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东方早报记者 李晓辉
昨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并在明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正式讨论修改事宜。
据悉,此次草案的重要修改是,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草案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的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
另外,草案提出,参照原来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而此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目前我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制度,征收标准为0.002元/每千瓦时(度),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
汪光焘昨日表示,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因此,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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