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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久耕难道是被冤枉的

2009年09月07日10: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李维焕

  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因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建议对其量刑10年以上。周久耕认可了检方的指控。但他的辩护律师指出,周久耕应被认定为自首,且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天价烟局长”受审,本来是大快人心事也。然而,其辩护律师的几句“指出”,却让人始而不懂,继而气结—————“周久耕应被认定为自首,且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云云,是何言哉?!

  若说周久耕是自首,恐怕连猪都不会相信。他东窗事发,谁都知道是因九五至尊烟而起,他何时“自首”的呢?如果不是他在房价问题上大放厥词引起网友公愤对其进行“人肉”、曝出其所抽之天价香烟,也许他至今还在官位上吞云吐雾信口雌黄,又怎会栽这么个大跟头呢?

  所谓“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更是十分荒谬。受贿百万之巨贪,竟然未曾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那岂不是冤案?既然如此,请律师告诉我,周久耕到底触犯了谁的利益?莫非该律师大人认为老百姓的利益跟“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并非一体?如果谁的利益都未触犯,周久耕岂非一个大大的好官,应授予“人民好公仆”的光荣称号才是,何以竟锒铛入狱,还要劳你大驾为其辩护呢?古往今来,贪赃跟枉法便联在一起,即以受贿本身而言,便是一种“枉法”的表现,“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又从何说起?

  理应知法、懂法的律师却荒唐如斯,令人喷饭之余也不得不慨叹“普法教育”之迫在眉睫!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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