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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营老板的维权坎坷路

2009年10月15日10: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企业家》杂志

  一个民营老板的维权坎坷路

  ◎ 文/本刊特约记者 唐雄飞 本刊记者 覃燮妍

  “疲惫”,这是民营企业老板朱梓榆给记者的第一感觉,尽管这时的他正埋首整理着厚厚的有关官司的材料,不时认真地在上面勾画着。

   朱梓榆,广州萝岗人,现任广州市颐境绿化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与他聊得越多,了解得越详细,就越发能感觉到,“疲惫”二字已经深深地刻在了他的身上,以及心上。

   7年的经济纠纷,长达6年的官司战,一年多的逃亡……或者,无论是谁,只要与朱梓榆有同样的经历,都一定会身心俱疲的。

   每一次审判,他无一例外都胜诉,“法院是公正的。”他这样说。现在终审判决已经下达5个月了,在执行上,他的数千万款项的追回仍然迷茫,但他仍抱着简单的期望,等待着……

  合作

   曾经的朱梓榆是个乐观、积极向上的人。1999年,22岁的他就与人合办贸易有限公司,做成品油、机械等进出口贸易。后来发展到名下有5个公司,涉及进出口贸易、采石场等多个行业。

   那时的朱梓榆志得意满,他努力并享受着自己及家人努力的成果。但这一切,都因他的一次投资而改变。

   2003年初,朱梓榆经人介绍认识了陈耀文。当时的陈耀文刚刚拍到了韶关市一块地皮,要做一个名为“南门大厦”的项目。因资金不足,陈耀文只交了项目需缴金额的一半(1090万元),正急于寻找合作伙伴。

   朱梓榆说,在调查到那块位于韶关市解放南路、曲江桥西侧的地皮,位置之好,拍得价之低,确是让许多人为之羡慕时,他决定投资。2003年2月28日,朱梓榆与陈耀文达成合作意向:朱出资约2500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陈共同成立韶关市仟丰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仟丰公司”)对南门大厦项目进行开发。朱陈两人分别占公司股权的66.67%和33.33%。林美莲是陈耀文的担保人,并出任仟丰公司的总经理。

   朱梓榆的资金以两种形式注入,一是将1500万作为投资注入到项目公司,二是私人借款1000万给陈耀文。其中1000万借款以反担保的形式借出,即陈如果还不了钱,将以股权作为抵押,届时公司和土地都将归朱所有。有了这些保证,朱梓榆放心了,他将钱交给了陈耀文,并把仟丰公司交给他去全权管理。

   “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去了解项目,可惜,没有很仔细地去了解人。”朱梓榆显得有些黯然。因为,他没有好好地去了解对方的结果,就是把自己卷入了一场长达7年的纠纷中。

   仟丰公司成立后,很快开始运作,一切似乎正在朝预期目标发展。可接下来的几个月一点动静也没有,朱梓榆隐隐感觉到不妥,但多次询问,陈耀文都说没问题,让他不用担心。本着对合作伙伴的信任,朱梓榆也就不再言语。如此,一直拖到2003年底,朱梓榆仍然看不到工程有丝毫的进展时,终于急了,他再次找到了陈耀文协商。

   协商的结果是,朱梓榆完全退出仟丰公司,陈耀文则退回朱梓榆之前投的钱,并在2004年7月前把账结清。

  只是,约定的还款期很快过去了,朱梓榆却连钱的影子都没有看到,遂于2004年10月就未退还的1500万投资款把陈耀文告到了韶关市中级法院。2005年9月,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朱梓榆胜诉,陈须归还朱1500万本金,另加300万的利息。陈不服上诉。

  2007年5月24日的二审裁决,朱梓榆依然胜诉,但被抹去了300万利息。这回轮到朱梓榆不服了,再次上诉。韶关市中级法院再审的结果是陈须归还朱1500万本金,另加100万的利息。这一次,朱陈各被打一板,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虽然胜诉了,但朱梓榆申请执行时却遇到了麻烦。

   2008年初,陈耀文将约1600万的钱交到了韶关市中级法院的账户上,要求朱梓榆亲自去领。朱梓榆没有去韶关,而是写好授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出具证明,让律师代为处理。“在法律上,有授权委托书及公证处的证明,且是朱梓榆代表律师,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手续,是可以代为领款的。”朱梓榆的律师靳中山说,“但韶关市中级法院以数额巨大为由,依然指明要朱亲自去拿,否则不给钱。”

   由于朱梓榆不敢去韶关,这笔钱也就自然一直没拿到手。为何朱梓榆明明赢了官司却不敢去韶关拿钱,宁愿让1600万开天窗?很简单,只因这时的他已从一个年轻有为的企业家变成了一个全国通缉犯,正在外地东躲西藏,又哪里敢露面呢。而朱梓榆之所以会被通缉,则牵扯到他私人借给陈耀文的那1000万借款,以及一场更为复杂的官司。

  冲突

  “1000万借款,我是付现借给陈耀文的”,朱梓榆边说,边把陈耀文与他签署的文件翻给记者看,“这是2003年2月28日陈耀文签字的《借款协议书》,这是陈耀文写的《借条》,这是2004年4月7日陈耀文写的还款《承诺书》,所有证据和手续都完善,法院多次审判我也胜诉,但直到今天我依然没有拿回一分钱。”

  2004年6月,还款期到,在多次打电话或亲自到韶关市催促陈耀文、林美莲还款未果后,朱梓榆就到期未还的800万到广州开发区法院起诉陈耀文,并于同年9月一审胜诉。

  然而,9月13日,朱梓榆却被一个名叫邓文彪的人告上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邓文彪出示了盖有仟丰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总借条,称仟丰公司欠其名下的韶关市同发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共计2693.547万元至今未还。

   这个邓文彪何许人也?据朱梓榆调查,邓文彪不过是同发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实际出资者、办理手续者以及经营者,均是林美莲,即同发公司实质上是属于林美莲的。

   朱梓榆认为这不过是陈耀文、林美莲的诡计,他以仟丰公司和同发公司与铁路毫无关联,不属铁路中院的管辖范围为由,向铁路中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但被驳回。按正常的法律程序,2700万的借条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将复印件交给被告以方便质证,“但作为被告的朱梓榆不但拿不到复印件,就连要求复印也不允许。”一直负责此案的靳中山觉得很难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3月,朱梓榆以林美莲、陈耀文、邓文彪等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韶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韶关经侦支队经审查后,立案侦查。但此案最终不了了之。

   广州开发区法院判决后,陈耀文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终审判决驳回陈耀文上诉,朱梓榆胜诉。2007年7月,经陈耀文申请,广州中级法院再审该借款案,审理后驳回了陈耀文的申请。陈耀文仍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前的每一次审判,朱梓榆均获胜,让他对司法的公正,对官司的最终胜诉有着充分的信心,因此他根本没想到噩梦已经悄然到来。

   早在2007年6月12日,陈耀文已到韶关市公安局报案,称那1000万并非真实的借款,而是朱梓榆为了偷税漏税而耍的一个手段。韶关市公安局对朱梓榆涉嫌经济诈骗一事立案侦查,并于7月10日晚到广州拘捕朱梓榆。

   那一晚,广州仟丰的报警器因有人闯入而大响,吸引了当地近400名老百姓围观,场面蔚为壮观。但当时的朱梓榆正好开车送来访的堂兄离开,韶关市公安局扑了个空,“前后就相差了半小时。”朱梓榆至今仍有些后怕。虽幸运逃过了这一劫,朱梓榆却不得不开始了逃亡的生活。

   这时,离再次庭审的日子已经很近了。

   在外逃亡的一年多里,朱梓榆走遍了大半个中国,却没有一丝游玩的心情。他不敢联系家人和朋友,就连牙痛了,也不敢去看,整天担惊受怕。

   在朱梓榆逃亡期间,朱家人往广东人大、中纪委等部门寄了许多投诉信,多次进京上访。终于,在中纪委等部门的干涉下,2008年10月9日,韶关公安局撤销了朱氏父子涉嫌刑事诈骗一案的决定。至此,朱梓榆终于可以不再东躲西藏了。

   但当朱梓榆回到家时,很多东西早已不复当初。

   曾经运作良好的几个公司基本都停止了运作,留下来的员工不到10人。而最让朱梓榆难受的是,受他的连累,父亲朱灿均被拘留了20多天。

   朱灿均被抓一事,朱梓榆还是在回家后看了父亲写的材料才知道的。

   2007年9月26日,由于被怀疑是幕后主使者,朱灿均被韶关市刑警支队重要案大队以涉嫌诈骗罪带走,并被押送到乳源公安局,后又转到韶关看守所。

   翻看朱灿均于2007年10月28日(离开看守所后)写的举报材料,我们得知,当天朱灿均被带到乳源公安局后,被迫戴着手拷坐在一张小铁椅凳上接受审讯,“三天三夜不眠不休”。9月29日,朱灿均被押送到韶关第一看守所,继续受审。“生命受到极大威胁的情况下,我被迫屈服……将这真实的1000万元借款扭曲成是返还包干利润。”朱灿均在举报材料中声声控诉。

   10月12日,朱灿均被取保候审。但还没迈出看守所的大门,朱灿均就又被韶关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立案拘留。一出一进看守所,前后不到半小时。

   直到10月23日,朱灿均才终于走出了韶关市看守所。“我父亲并没有参与过这件事,他有糖尿病,却被困在一张小凳子上4天,连觉都不能睡……”朱梓榆说着,声音低了下去,甚至有点哽咽。

   如今,朱梓榆回家已近一年,精神状态却依然没有调节过来。

   曾被人笑称“肥仔”的他,如今已是138斤的标准体重,“掉了近40斤。”朱梓榆低声地说。他的睡眠质量很差,晚上不管几点睡,到了凌晨5点多,必定会惊醒。原来敢想敢做、积极向上的他,现在却总是思前想后,考虑再三。与朱梓榆合作了多年的律师靳中山也说,在出事前,朱梓榆签文件都是看也不看,就大笔一挥,可是现在,“即使是我拿给他的文件,也要仔仔细细地、一再地翻看才签。”

   一场纠纷,一次逃亡,改变了朱梓榆很多。

   “如果当初被抓住,那事情就不一样了。”朱梓榆说,如果被抓,放出来时可能一切都完结了,钱肯定没有了,地也没了。

   如果被抓住了,真的会不一样吗?司法是否真的不能还他一个公正?我们不知道,也无法假设。

  执行

   关于这一案子,记者与林美莲取得了联系,她再三强调了1000万并不是真实的借款后,让记者与其律师联系了解情况。但其律师则表示,她2009年7月才介入这个案子,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按照她拿到的材料,她同意林美莲关于1000万的说法,但她也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只含糊地说在当时公安局的问讯笔录中已有反映。

   法律是不容许含糊的。2009年4月17日,广东省高院做出提审判决,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的判决。至此,关于1000万的借款案终于有了最后的定音。

   但官司赢了,不代表一切都好了。

   如今,在那一切纠纷的源头、那片本应是一片寂静的土地上,响着施工的轰隆声,一个名为“雍华豪庭”的楼盘拔地而起。而施工现场挂的横幅上,标明发展商是韶关市富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表面看来,施工现场一片热火朝天,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但问题在于,那一片土地于2008年10月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一年,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也就是说,这是一块正处在被查封待拍卖状态的土地。但这块土地上建起的楼房,已有6层高。

   这家名为富立安的公司,为何敢于又能够在一块被查封的土地上施工?

   记者电话联系韶关建设局时,建设局的回答是,那块地的开发商是仟丰公司,至于横幅上为何写发展商是富立安,“南门大厦”又为何改为“雍华豪庭”,这要去问工商局。而根据朱梓榆从工商局得到的资料显示,因没有开发项目用地,富立安是临时房地产公司,仟丰公司是此项目的开发公司,但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4年打投资款纠纷的官司时,仟丰公司的公章和财务报表就已经被查封,一直没有解封。而且因为没有年检,仟丰公司2006年12月就被韶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了。”朱梓榆说。

   朱家人调查后惊奇地发现,成立于2007年12月的富立安,其中一个股东正是陈耀文。而挂着富立安名号的这家公司,其注册地址,使用的批文都是原仟丰公司的,“雍华豪庭”在批文上依然是“南门大厦”,就连工作人员也都是仟丰的原班人马。更深入调查后,朱梓榆发现,陈耀文不仅申请挂失并重刻了公章,还取得了建设局和环保局的批文,光明正大地开工作业。“根据法律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公司是不能继续经营的。”靳中山解释说,“但陈耀文不仅能在2008年初补办到公章,还能开工建楼,实在让人奇怪。”

   越是深入了解,靳中山就越觉得不可思议。2009年8月19日,靳中山到韶关市环保局调到了仟丰公司关于南门大厦工程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但当他再去到建设局时,却找不到他要的资料。“建设局给富立安的房产经营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在建设局调到档案的。”靳中山表示,当时他不但找不到档案,甚至连复印资料,都被阻止。“说是发给对方了,他们不留底,这在一个国家部门来说有点荒唐。”

   其实,纵观整个事件,荒唐的又何止这些?

   但不管如何,官司最终是赢了,虽然自从4月17日判决下来直到现在,依然无法执行。但毕竟是赢了,就有了希望,有了盼头。

   当记者问朱梓榆现在的期望是什么时,他顿了一下,说他只希望在司法公正的判决下,判决执行能实质性地进行下去,并消除官司给他带来的恶劣影响,“现在很多人背后还在说我是诈骗犯呢。”朱梓榆苦笑。沉默良久,他又说:“希望能把这件事情放到社会上,给想到外地投资的企业家们一些警示吧。”

   他的期望,如此简单,但愿实现的日子很快就能到来。

  

  律师点评:

  市场经济需要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法律和制度与之相适应、配套,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才能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从朱梓榆作为当事人的多个诉讼程序中的各方举证所反映的事实、以及法院判决所查明认定的事实来看,不论是返还1500万元投资款纠纷还是偿还1000万元借款纠纷,都属于公民间的经济纠纷,性质上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范畴,这一点是清晰和明确的。此类纠纷理应适用民商事法律调整、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由刑事法律调整、通过刑事途径解决,这一点也应该是清晰和明确的。

   而以上纠纷特别是偿还1000万元借款的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程序,双方当事人,以及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见证人,均已充分行使了各自的诉讼权利,不存在阻碍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人民法院基于事实与法律,所做出的前后一致的判决是有公信力的,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尊重与遵守。

  涉及1000万元借款的纠纷,由于诉讼期间,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抓人、录取口供、行文、法院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且附以侦查阶段口供等特殊情况,而变得曲折和复杂,且一度实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现公安机关已依法正式做出了撤销刑事案件决定,“诈骗”案件已不存在,不应再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干扰、影响。

   公安部曾分别于1989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于1992年4月25日下发《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于1995年下发《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

   上述通知的内容反映出,公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明令“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特别强调“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不得 “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但“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放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朱梓榆一案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春雷)

(责任编辑:丁芃)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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