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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节能实行全程监管 有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8日15:43
  公共建筑冬天开空调,不能高于20℃;物业不得阻挠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广受关注的《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省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细释该办法,并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逐一解答。

  建筑节能实行全程监管

  江苏是经济大省、建筑大省,也是资源小省、耗能大省。全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目前建筑能耗已占全省总能耗的20%以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说,近年来,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困难较大,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建筑节能激励措施不够等。《办法》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作了完善,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必须在施工现场公示。

  物业不得阻挠业主安装太阳能

  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据测算,未来10年,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可望产生1826亿元的产值,前景十分广阔。从12月1日起,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省法制办主任孙如林介绍,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12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办法》还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之提供方便;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为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节能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建筑节能有税收优惠

  针对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经费少、困难多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我省将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推动建筑节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节能工作。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建筑节能项目提供支持。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用于购置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本报记者郑焱)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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