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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外的NGO “公司化生存”困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1月24日07:00
  CBN记者 熊剑锋

  对于NGO来说,以公司的身份存在,但是对外又以NGO或者公益组织的名义运作,实际上是行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编者按:

  当“大国梦”越来越清晰,GDP的数字让我们激情澎湃地与美国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需要回忆起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的话语:“美国最大特色是普遍的、广泛的第三部门这种非营利组织的存在。”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近些年虽然在中国也比往常更快速增长,但是比较世界而言,叫人并不乐观,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与志愿者仍然在模糊的边界游走。甚至,因为相关通道的不畅,公司化运作,成了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障碍之墙。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盟税案以公盟被取缔和许志永获得取保候审作为结局,但是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对NGO组织生存状态的广泛关注。

  7月14日,北京一家草根机构“公盟”被北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定偷税,并被处以142万元的总额罚款。

  关于中国目前从事公益活动的NGO组织的数量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其中登记注册获得合法官方身份的大约为41万,而在工商注册登记以公司身份运行的NGO的数量,学者的估计从百万到上千万都有。

  中国目前对NGO组织实登记注册和“双重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而双重管理是指每一个社会团体都要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

  双重管理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简化成为一种政治把关和共担责任的分权机制。而无论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业务主管单位,首要的目标都是如何减低政治风险和规避责任,因而造成大量的社会团体无法登记注册,只能以公司的身份运作。

  而 对于NGO来说,以公司的身份存在,但是对外又以NGO或者公益组织的名义运作,实际上是行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相比能够登记注册的NGO,其运作的成本和风险无疑都更高。

  税收待遇之忧

  首先,和登记在册的NGO相比,以公司身份存在的NGO其资金来源更加受到限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对CBN记者表示,各种基金会是现在很多草根NGO的主要资金来源,基金会的章程一般会对基金会的拨款对象的身份加以限制,简单地说,可以拨款给一个登记在册的NGO,但是拨款给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就行不通了。

  因为没有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国外机构资助我们,或是向国外机构申请项目,资金都不能直接打到我们账户,因为我们的身份不合适。”一位NGO人士对CBN记者表示。

  税收待遇的差别也加重了NGO的运作成本。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陈旭清也对CBN记者表示,以公司身份活动的NGO,其运营会增加的成本和负担:企业法人要纳税、交一般企业所要缴纳的费用,而这些对社会组织是可以减免的。

  根据中国税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其中就包括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而以公司形式存在的NGO需要交纳5.5%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在11月11日下发一份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除了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还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除了对于NGO本身,对于向NGO捐款的企业也具备优惠政策,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对于以公司身份存在的NGO来说,向其捐赠的企业无法获得这部分优惠政策。

  模糊地带

  更重要的差别在于公信力的差别,以公司身份存在的NGO在运作和行动的时候名不正言不顺,贾西津认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NGO在行动的方便性和公信力方面无法和获得合法身份的NGO相提并论。

  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也认为,作为公益慈善事业的中介组织,缺乏公信力是组织生存发展的最致命的缺点,没有合法身份,影响到草根组织公信力的形成,进而影响到其资金的筹措。

  以公司存在的NGO在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是非营利组织,只能依靠自律来规范运营,而无法从法律上客观证明。

  贾西津认为,以公司形式存在的NGO往往从事的却是公益事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为了规避风险,更容易形成过度自律。

  而根据民政部2000年4月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凡未登记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以上述名义活动的,均被视为非法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导致了很多以企业存在的NGO遭遇了合法性危机。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现在很少用这个条款来约束以公司形式存在的NGO,但是这个条款就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在这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NGO的头上。

  这些NGO实际上处于一种法律的模糊地带,为了避免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对象,只能选择那些最无关痛痒最没有风险的领域进行活动,因而导致了过度自律和自我设限的境地。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NGO人士对CBN记者表示,对于这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NGO,要时刻考虑到如何处理好和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的关系。

  这导致了这些以公司身份生存的NGO不仅从组织上来说处于一种模糊和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从人才的引进上来说也非常不利。

  上述工作人员对CBN记者表示,由于NGO的发展空间和长远预期并不明朗,因而很难吸引到人才,对于登记在册的NGO尚且如此,以公司身份存在的NGO更是困难。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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