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只股票在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有大量涨停价买单,而在开盘后又屡现多笔高价买单,你会不会奋不顾身地“杀”进去?相信很多人的回答是肯定的。
莫建军正是利用人们这种“跟大资金动向操作”的心理,用自己的“大资金”频繁申报高价买单,待其他人跟风推高股价后,便迅速撤下已挂的买单,如此反复,待股价达到一定高位时,抛出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利。
本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获得的信息显示,莫建军在2007年的9个交易日中,通过频繁高价买入申报和撤单行为,共交易7只股票,其中有5只股票盈利176.24万元;2只股票亏损98.76万元,合计盈利77.48万元。
证监会认定,莫建军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近日送达。这是截至目前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第四例以虚假申报方式短线操纵市场案。
集合竞价“蓄势”
“莫建军这个人非常聪明,也非常专业,在证券市场上做了很多年。”一位接近莫建军的人士说。本报记者看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最终认定莫建军9日内操纵7只股票。
一位接近该案调查组的人士介绍,与此前的周建明案等不同的是,莫进行操纵不是集中在某个时间段,而是“全天候”进行,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盘中、盘尾均有操作,甚至各时段互相作用达成推高股价并“出货”的目的。
从证监会认定的莫建军操纵行为看,其习惯在每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段(9∶15-9∶25)开始“蓄势”。2007年3月9日,9∶15∶12,莫建军分两笔以
综艺股份当日涨停价位17.15元申报买入117,300股,但分别在9∶18∶43和9∶18∶31撤单。但在9∶24∶21,莫账户又以15.65元申报卖出该股票13,200股。
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显示,集合竞价阶段该只股票的市场买入总申报量为379,000股、总撤单137,100股,莫的账户买入申报量占市场总申报量的65.20%,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85.56%。
在大量“假高价买单”的干扰下,当天综艺股份以15.62元开盘,并迅速摸高至当日最高价16.19元。
前述接近调查人员人士表示,“按照市场常态,买入前五档上的申报量大多比较均衡,且总量不会很大,假定共有一百万股的申报买入量。但此时如有人申报一千万股进去,结果就像一块石头扔进水里,会引起其它投资者跟风,从而增加虚假推动量。”
在最终认定的莫建军操纵的7只股票中,有6只股票均在集合竞价阶段进行过大量虚假申报和撤单。在2007年5月9日操纵
高鸿股份股票过程中,莫建军也是先在集合竞价阶段大量申报买入并撤单。
19∶15∶07,以当日涨停价格15.79元申报买入63,100股;9∶18∶30,以15.00元申报买入66,500股,上述两笔申报分别在9∶18∶08和9∶19∶06撤单。9∶23∶45,莫以14.10元申报买入70,700股,随后以委托价全部成交。
“从这个申买价来看,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不虚报买单,这只股票应该是什么价位。”前述人士说。
从操作手法上看,莫建军明显是在利用目前的交易机制上的便利:9∶15到9∶25之间,此时能申报也能撤单,即以涨停价申报买单,把集合竞价推高,9∶25以后就只能申报不能撤单,故在此时间之前把涨停板申报价格撤掉,但较高的集合竞价已经形成;9∶25之后或9∶30开盘时突然卖出股票并获利。
盘中推高出货
集合竞价阶段的蓄势,为盘中出货打开了一定的股价空间。
来自交易所的交易数据显示,2007年3月9日,莫建军在集合竞价阶段频繁对综艺股份申报、撤单、未成交1股之后,在盘中开始了“六指琴魔”般的操纵表演。
9∶37∶29至9∶59∶48,莫的账户连续8笔申报买入,共计1,552,000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5.5元提高到第8笔的15.96元,之后全部撤单,撤单距申报时间平均1分03秒,最短仅10秒。在此期间,该股票的成交价格从莫申报前的15.57元上升到申报后的16.02元。
与此同时,9∶41∶18至10∶16∶43,莫以均价15.96元卖出10笔,共计145,889股。至此,一波“申报——推高——撤单——卖出”的完美操纵暂告一段落。
当然,表演远未结束。10∶17∶54至10∶43∶56,莫连续5笔申报买入,共计1,766,000股,申报价格从15.70元至15.95元不等,后全部撤单。在股价上升过程中,10∶22∶31至10∶46∶59,莫以均价15.92元卖出15笔,共计158,050股。如此反复操作。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莫用自己实名账户申报买入综艺股份股票29笔,共计10,730,100股,但全部成功撤单。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7.07%。
更有甚者,2007年6月11日,莫申买
长城电工股票37笔,撤单34笔,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65.39%。次日,莫又申报买入5笔长城电工,并全部撤单。其间,莫屡次在股价推高后将持有股票卖出获利。
“调查范围一般是在第一档跟第十档之间,(莫建军)的买单一般是挂在三档以后,(因为)成交机会比较小。这样做的结果是形成虚拟买盘汹涌的假象,从而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达到维持股价或意图抬高股价的目的。”前述人员说,在连续进行申买和撤单操作以后,一般都会有一个反向操作,即抛卖单出来。
操纵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莫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莫并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操纵市场”。在莫看来,在2007年用此种手法操作股票“非常普遍”,是一种交易技巧,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从审理来看,最终认定的行为只是(莫操作股票)行为的一部分。从2006年开户以来,他就一直采取这种行为,但最终只对能查实认定、比较典型的交易作了处罚。”前述人士说。
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莫建军即申请了听证。在10月20日的听证会上,莫建军的代理律师提出三点疑问,其中之一是认为莫的行为不是“操纵证券市场”。对此,处罚委相关人士表示,该律师对法条理解有误。
从莫建军的股票交易记录来看,多次申报买入,但均在短时间内全部撤单,成交量为零或者占比非常小,但相关股票的价格均随其频繁申报买入而上涨。
“操纵市场最本质的特征是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一位上交所人士说,操纵行为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证券市场供求假象,破坏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至于操纵手法,随着市场发展已经是花样翻新,在《证券法》里适应的法条是“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莫的代理律师提的第二个疑问是时效性,即莫的行为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期,不应再予追究。
“证监会是以发现时间来算的。以违法行为结束为时点,到发现的时间点之间只要不超过两年都是可以的,而该案是2008年4月20日正式立案,发现的时间点就更早,因此与2007年3月相距没超过两年。”一位参与了听证会人士说。
莫律师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提出了质疑,认为莫的建仓行为与卖出行为可能有一定时间差,有一只股票间隔了十几天,故认定违法所得应只计算当天拉抬股价所造成的差额即可。
监管部门的大致计算标准是,卖出(或持有)时点的市值减去买入时的金额。“计算违法所得或采取罚没处罚措施的惯例是,只要认定行为的一部分违法,整个行为视作违法。比如对会计师处罚,通常是没收全年费用。因此,最终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前述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