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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草案成型 21名法学大腕支招

来源:京华时报
2009年12月17日05:54

  12月11日,大量穿迷彩服的人员协助拆迁。(资料图片)本报记者王苡萱摄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印有“机密”字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呼之欲出!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此召开了第三次专家座谈会,共有21位专家学者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参加座谈,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征收条例》草案会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昨天上午,金台饭店8层会议室聚集了很多“法学界大腕”。包括就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及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称,此次座谈会将围绕《征收条例(草案)》的内容展开。

  记者在现场看到,每位到会专家手中都有一个印有“机密”字样的档案袋,这是国务院法制办为了让专家更了解草案内容,以便形成针对性的讨论意见而专程送达的草案文件。此次座谈会用时4小时,直到中午12点45分才结束,房间内不时传来专家们高亢、激动的言语。

  21位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就六个焦点问题展开观点碰撞,六个焦点问题包括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补偿标准的问题;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以及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焦点问题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焦点:何为公共利益拆迁?何为商业利益拆迁?如何更好地保护私有房产?

  专家观点:公共利益其实不复杂,理论上说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它不是一部分人能够享受的,而是所有人直接享受的,比如飞机场、公立医院、高速公路、大学、中小学,民众能够直接享受。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

  在原有的拆迁条例中,混淆了因公共利益拆迁和因商业利益拆迁的两个概念,不管是哪种情况,政府均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这把尚方宝剑。有了“尚方宝剑”,开发商可以肆意拆迁,甚至是为了商业利益。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非常重要。

  梁慧星认为,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

  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强拆,因此,征收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王锡锌则认为界定起来不难,比如国防、铁路建设很明显是公共利益,就可以明确地列出来。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来保障,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让相关利益人参与,通过讨论或听证等形式予以明确。也就是公共利益可以实体描述,也可以引进程序机制,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个评价,从而打破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垄断。

  拆迁补偿如何确定?

  焦点:是有人漫天要价还是政府低成本拆迁?拆迁标准一直以来都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专家观点: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统一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

  到底应该补多少?这个标准由谁来定?与会专家纷纷出谋划策。

  王锡锌认为,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这种由地方规定的做法,虽然有一些合理性,比如说各地房屋价格有所不同,地方规定可以防止“一刀切”。但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的重要政策可能在地方打折扣,甚至补偿的落实还会出现被截留的问题。

  王锡锌认为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

  沈岿则认为合理的补偿要靠市场评估,评估机构必须中立,不应该由政府确定,而是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同时,标准和补偿方案制定应该充分公开和协商,一旦在结果上不能达成一致,应该有一个法院审查的程序。

  王锡锌认为,合理的核心就是公开和参与,而不能用一纸政府文件规定。

  追访·北大法学教授王锡锌

  原《拆迁条例》将终结

  记者:《征收条例(草案)》是社会公众及学者广泛关注的《拆迁条例》吗?原有的《拆迁条例》会废止吗?

  王锡锌:征收条例是《拆迁条例》的“升级版”。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要拆迁必须先征地,没有依法征地就没有拆迁,现行的《拆迁条例》就是割裂了征地这个必要的环节,而过分关注如何拆迁,违背了宪法和物权法的公共利益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因此征收条例的出台就意味着《拆迁条例》的终结。

  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

  记者:现实生活中,公民手拿《物权法》却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到底是为什么?

  王锡锌:毫无疑问《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当然是《物权法》更大。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的确看到,《物权法》抵挡不住“依法拆迁”的铲车,我认为一方面这是由于《物权法》仅仅是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过于抽象和空洞。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于、更倾向于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因为《拆迁条例》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

  当《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抵触时,我们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也很难及时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条例遭地方政府阻力

  记者:有专家认为《拆迁条例》之所以能在违宪的前提下大行其道就是因为政府躲在幕后,与开发商合谋牟利,地方利益阻碍了《征收条例》的进程,您怎么看?

  王锡锌: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很容易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的情况,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目前的修改虽然已经在进行之中,但是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障碍,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他们希望能够用传统的管理、控制模式来进行城市管理。

  幕后

  参会法学家守口如瓶

  与会专家的文件袋上印有“机密”字样,所有参会专家也对已形成的草案内容守口如瓶,这不得不让一则本应十分透明的事关所有民众利益的政府规章变得异常神秘起来,对此沈岿教授解答了记者的疑问。

  沈岿说,任何一个立法者、任何一个学者,都不可能事先对立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考虑得十分周详、成熟,所以,在起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成熟的条款的拟定。沈岿认为,在这些条款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有可能会激发没有必要的争议,而当条款的拟定比较成熟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许可以使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在此阶段之前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记者观察

  征收条例在艰难中前行

  座谈会如期召开,到底是缘于征收条例的研讨,还是回应五位学者废止《拆迁条例》的提议并不需要解释或澄清,它让市民看到的是私有房产受到切实保护的脚步越来越近,暴力拆迁血案渐行渐远。

  2007年12月14日9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会议室主持召开第200次常务会议,《征收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温家宝说:“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在过去近两年时间内,征地拆迁条例在各种利益纠结中艰难前行,被拆迁人以命相抗,甚至自焚,个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谋牟利都在诠释着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无声较量,也使得《拆迁条例》这一违物权的政府规章不能被判处死刑。

  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一切都在国家权力机关小心谨慎的态度中,在专家学者的振臂呼吁中默默前行,新的《征收条例(草案)》也终于再次提速,但所有市民关心的问题将在条例中得到怎样的体现?目前仍因“机密”两字不得而知,但种种迹象显示,《征收条例(草案)》正在向维护宪法精神、维护物权法要义、维护居民利益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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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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