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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政府利益链应“强拆”

来源:法制晚报
2009年12月17日16:47

  新闻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确认,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被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除。座谈会上,如何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成为讨论重点。

  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争议,吃亏的往往是老百姓。原因很明显,政府和开发商两个强势集团坐到了一起,一个出地,一个出钱,在这样的交易中,私人合法财产被彻底忽视。当然,被忽视的还有宪法和物权法。

  将拆迁管理条例升级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严格划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这当然是一大进步,也是对那些伤者与死者的纪念,是对所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丧失财产的老百姓的安慰。不过,新条例生效后,不公平的拆迁与补偿会不会完全消失呢?这还需要实践去检验。

  已经有参与修改条例的学者表示,修改遭遇了不少阻力,这些阻力来自于地方。新条例实施后,地方政府将可能在征地拆迁时遇到更大的麻烦、付出更大的代价。那些靠土地拉动经济的官员们,最害怕的就是拿到的钱少了。也许一些开发商还会知难而退,让地方经济“难以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新条例实施,是否就能有效约束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行为呢?他们会不会再寻找漏洞,为自己的暴力拆迁寻找理由呢?

  所以,最关键的不仅仅在于对拆迁行为的界定,还在于如何拆开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条,让地方政府的立场有所转变。做到这一点,也容易,也不容易。不容易的是,不知道地方政府能不能从迅速、大量获取财政收入的欲望中解脱出来。容易的是,只要修改干部考核制度,把杜绝恶性拆迁事件列入其中,并且让舆论公开监督,这就有可能做到。

  什么是政府利益?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得到有效保护是最大的政府利益。什么又是公共利益?老百姓安居乐业并且得到尊重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为了GDP而丧失方向感,甚至不惜践踏法律,污人清白,造成影响整个社会的恶性事件,这是和经济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这一次的条例升级是对过去进行反思的最好机会,我们不要轻易错过这一机会,不应只满足于对条文的修改。更重要的是,要理清思路,想明白一个道理:国家要发展繁荣、安定和谐,开发商是指望不上的,唯一能指望的只有千千万万的普通百姓。

  本报评论员程赤兵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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