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继高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并于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主要涉及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尾随佣金和短期交易赎回费等方面的规范。
“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日渐显现”,起草说明如是描述发布《管理规定》的背景。具体包括: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普遍,且支付方式缺乏规范;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均衡;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
规范销售行为,引导理性市场
该规定中提到,“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对此,晨星中国基金分析师王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该规定最值得称道之处。它可以引导销售人员帮助投资者正确地买基金,而不是之前的频繁买卖操作。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慎重选择后尽量长期持有,这将有助于市场回归理性。
“一次性奖励的叫停和尾随佣金的规范,和证监会最近强调的不要盲目追求基金规模也是相一致的。这些做法之前都有口头强调,这次是通过法规来明确规范。它能让竞争更加有序,避免投资者因市场短期波动和不熟悉基金运作特点,而把基金当成股票操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乐嘉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抑制短期套利
《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此,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短期交易的额外赎回费有利于限制机构的短期套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会这么做,新发的基金可能会增加这样的条款,老的基金这样操作要先修改基金合同”。
固定收益类基金可能会更积极主动地设置较高的短期赎回费,王蕊分析说,“套利行为比较多的相对而言还是固定收益类的基金,债券型基金可能通过打新股套利”。
“此前出台的基金评价暂行办法也是倡导长期投资,这次的销售费用管理条例里最重要的也是对短期赎回收取较高费用。”乐嘉庆特别提及监管层立法精神的一贯性。同时他指出,“这个政策把短期赎回惩罚的权利下放给了基金公司,要不要惩罚及惩罚的力度是由基金公司来掌握的”。
不同基金区别对待更省钱
此外,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好基汇研究员宋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产品时,如果持有时间长的话,可以选择后端付费,因为申购后持有的时间越长,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要短期操作,选择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在交易费用上会更为划算,比如LOF、ETF或者是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卖出基金,第二天即可转出资金,这对有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来说,更为便利。
乐嘉庆称,投者首先要有规划,如果投资期超过三个月,该规定中的惩罚措施就没有影响,少于3个月就要考虑如何均衡收益和惩罚。后端收费也对长期投资者有利,时间足够长可以省掉申购费。
“同类产品要比较销售费用的高低,因为成本影响非常大,特别是时间越长成本的累积效应就越大。买指数基金则要选择跟踪标的指数好的,跟踪误差越小越好。对指数的模拟程度越好,费用也相对越低。”王蕊建议。
同时,她指出还要注意年度运作费用,特别是指数基金。在跟踪标的相同的情况下,要选择年度运作费用比较低的。而一次性费用主要就是申购和赎回费,固定收益类对一次性费用的敏感度最高,因为其收益本身就不是很高,而年度运作费用和一次性费用在招募说明书里都有相关说明。
“当然,费用不是选择基金的最重要因素,主动型基金肯定是先看基金业绩和风险。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费用低的。被动型基金则直接选费用比较低的。”王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