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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拆迁条例”重在“程序建设”

来源:千龙网
2009年12月30日08:31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主要的三个难点是:一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二是征收程序,三是补偿问题。(12月29日《扬子晚报》)

  征地以及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争议和纠纷层出不穷,但何为“公共利益”?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之所以在众人期待之中最终还是放弃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也是因为意见分歧太大。

  在现实中,有些建设工程的公益性非常明显,比如政府投资的公路、图书馆、城市广场等,但有些建设工程的公益性就比较模糊,比如根据政府规划建设的各种标志性建筑或功能性设施,甚至一些私人投资的商业中心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而近年众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都是发生在这种模糊地带。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称,将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事实上,公共利益的范围应该“窄”还是应该“宽”,都还是比较抽象的原则,关键还是在列举的时候如何把握,以及在操作的时候如何认定。比如一个新建的大型小区,附近缺乏商业服务场所,居民生活休闲不太方便,有人要在这里投资建设商业中心,政府想为这家公司征地并拆迁,这算不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如果规定只要是私人投资、以盈利为目的的建设项目都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应由投资者与原住户进行谈判,而政府则不应该强行启动征地程序,却势必导致城市建设的停滞,最终可能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这个问题尤其需要慎重。

  对此,指望“拆迁条例”修改并作出清晰明确的“列举”或许并不现实,因为这样的“列举”,对于那些“模糊地带”恐怕还是少不了一些原则性的表述。那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和避免纠纷呢?恐怕还是要依靠公正的程序。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及财产征收,至少有两道程序必不可少:一是听证程序,即让利益相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二是司法程序,即在争议无法调和的情况下由法院作最终的裁决。现在,关于征地拆迁的纠纷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激烈,一方面是由于实体上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程序上的不公正——这突出表现在:“公共利益”是否完全由地方政府及开发商说了算,司法程序甚至被排斥在征地拆迁的程序之外——在有些地方,法院竟然拒绝受理征地拆迁方面的诉讼。

  除此以外,再看“拆迁条例”修订的其他两个难点——第二个难题是征收程序,第三个难题“补偿”也要仰赖于程序公正——“按市场价格补偿”,那么“市场价”怎么算?又由谁说了算?其实,拆迁补偿在名义上一直都是按“市场价”来的,只不过这个“市场价”主要是由政府或者开发商说了算,而被拆迁户总认为这个价格太低——这也正是纠纷的根源所在。

  因此,修订“拆迁条例”,既要在实体上对“公共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更要把重点放在程序的建设上。(盛大林)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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