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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强制拆迁 还原良性市场环境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丁芃
2009年12月31日17:43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拆迁条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东西,要让它规范起来不损害群众利益,拆迁制度让它真正成为一个为民造福的法律制度的话,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是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的,但是遗憾的是从拆迁条例最先的制定到后来的修改到现在的征收条件的制定,大家都讲没看到,在外面泄漏这个内容就是泄漏国家机密。”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如是说。

  在我国,“钉子户”这个热词,伴随着拆迁的“野蛮”,越来越普及。

  在2008年,重庆的钉子户事件发生以后,大家都觉得这个钉子户是不简单,通过个人跟公权力的对抗,使自己的小屋在工地里面傲然屹立。2009年6月12日上海闵行区业主张龙其、潘蓉夫妇自制燃烧瓶抗拒拆迁,最后他们被以妨碍公务罪获刑。两个新西兰留学生,继承了祖产——三层小楼400多平米。但他们获得的补偿只有几十万元,远远低于当地的商品房价格。这种血淋淋的事件,屡见不鲜。

  拆迁思维要回归市场化

  中国房地产,在近十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福利分房,到商品房的上市。既创造了市场价值,又解决了消费者的居住要求。这也使得很多房地产公司成了中国商界的弄潮儿。GDP地产业的比重不断提高,

  就是在市场化放开的同时,很多住房问题,不断产生了。“我们要依靠市场解决问题,如果一块土地原来是其他用途,现在要把它变成公共的需要,政府就应该衡量一下,公共服务用这块土地它的价值能够达到多大,你能够出一个什么价钱,你跟这个土地所有者来商量。”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老师表示“这种交换按理说价格应该比周围土地的交换价格稍微高一点,因为你多少是带一点强制性的,你代表公众跟土地所有者打交道,所以不是比市场价格低,而是比市场价格稍微高一点,不是百分之百的制约,为了公众的利益把这个卖了,本来卖100万,我给你120万,你应该很高兴吧,这样就没有暴力拆迁的问题了。所以我很希望我们能够认识到市场了不起的作用,能够用市场解决的都要回归到市场,特别是房地产,把双赢的市变成双输,就是我们偏离了市场。”

  一个人在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有一种文化传承,有一个传统,有精神上的眷念。补偿要略高于市场价已经是最低要求了。不能动用强权、不能动用警察、不能动用武器。这便是市场化的原则。

  而在中国,很多行不通的拆迁都靠强权解决了。这便是违背了市场化的原则。

  拆迁条例的修改不是一个拆迁的问题,而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者物产进行强制征用之后的补偿问题,是一个协商的问题,强制拆迁不光侵犯了财产权,还侵犯了迁徙自住权。要换位思考,不能像过去那样好像拆迁就是合理的,拆迁就是国家利益的需要,拆迁不能够成为一个常态,而且是一种非常态的特殊的例子才能允许拆迁,而且这个拆迁要经过当事人的赞同,在市场上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后才能够实施。

  我的住房 谁的强权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说:“其实在中国现在真正的不尊重法律的,不按法律办事的不是我们老百姓,我们老百姓现在拿着宪法、《物权法》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呐喊,事实上那些地方官员很多为了地方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驱动干了很多违法的事情。”“ 就拆迁来说,一个根本性的东西就是,两个群体的博弈,一个群体就是强势群体。还有一个群体就是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博弈就需要有良知的人来推动国家立法进程,来自民间的声音虽然非常的弱,但是很珍贵,如果民间的良知都已经没有了,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希望就会越来越小。”

  公民对住房的权利首先要进行协商、谈判,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甚至要高于普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但是这种利益往往很难保障。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认为“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土地拆迁法,是要在整个国家国民能够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能够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协商、斟酌,最后才能制定。现在很多的法律都是国家主管部门来起草的,国家的利益、全体国民的利益被抽象化了,真实利益的承托者是部门本身。”

  新的国务院关于拆迁法规出来之后,仍然比《物权法》、比《行政许可法》、比《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土地管理法》,比《宪法》,更受到地区官员,受到司法部门的欢迎。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强调:“法律的制定我们需要民主,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意见,将来这个法律出台之后实施更需要民主。比如说哪一个地方是应该征收或者不应该征收,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是否损害群众利益,都需要有一个民主程序。”

  遏制强制拆迁 还原良性市场环境

  1982年宪法虽然说到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针对老房子、老宅院的主人,国家又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表示他们自所有权自然享有使用权,也就是说他们的土地财产权一直沿袭了下来。在1990年的国土法规字13号文和1995年“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里都有相关内容。祖宅的地是自己买的,不是通过出让取得的,是自所有权直接自然享有的土地产权。

  然而,就是自己的土地,中国老百姓再处置上却处于弱势群体。

  华新民(民间古城保护人士,《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作者表示:“现在国务院定的题目,从题目上主旨上看都是错误的,为什么是错误的呢?应该是制定一个《城市不动产征收法》,以后中国大地上就不能存在“拆迁”两个字,因为这20多年来一直是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别人的房子。”

  现在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即使把这个条例修改了,但是没有解决法律背后的利益问题,财权的支配的问题。

  面对财政问题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说:“拆迁条例的改革,必定要伴随着更大事情的改革,就是一定要改革中国的分税制体制,这个分税制体制只搞了一半,变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分钱的一个制度了,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也应该实行分税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恳切的说:“五位教授的上书至少引起了这次全国可以公开讨论拆迁问题,媒体可以报道拆迁问题,同样也开始国务院人大屡次向大家承诺,我要加快制定、加快废止等等。第三次浪潮就这么过来了,我们希望这次浪潮能够真正的让中国的拆迁,特别是那些暴力拆迁、非法拆迁、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的拆迁划上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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