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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改“搬迁” 不应过度解读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1月22日16:40

  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由主管部门及法学专家参加的立法座谈会,继续讨论征收条例草案的相关问题。据透露,这次讨论的草案名称已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被“搬迁”取代。

  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认为,“搬迁”取代“拆迁”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但网上有人说,“拆迁”一词被废止,就意味着以前附着于拆迁条例上的恶,都将消失于无形。这样的说法,我看是夸大其词了,因为征收条例的制定,其核心点并不是“拆迁”改为“搬迁”,而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对权力征收个人财产进行最大限度的严格限制。

  严格来说,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含糊,权力限制没有到位,“搬迁”就并不能改变房主的命运,他们只是从“被拆迁户”变成了“被搬迁户”——房子被征收之后,住户必须要搬走,政府拆或不拆这个房子,跟以前的住户有什么关系呢?

  能够保护未来“被搬迁户”利益的,只能是严格界定的公共利益和权力约束。前段时间有消息说,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希望在立法时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定得窄一点,但很多地方政府则希望定得宽一点,这样操作的空间就会大一点。作为直接受益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当然希望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一点。让人担心的是,征收条例能不能在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下出台呢?

  如无意外,征收条例的草案定下来之后,肯定是要公开征求民众意见的。“拆迁”改“搬迁”虽然足以抚慰人们的情感,但它并不是参与立法中应该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把关注的焦点牢牢对准“公共利益怎么界定”之类本质的东西上,而不是被过度解读的“搬迁”牵引得迷失了方向。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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