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强拆、自焚,这些中国特定社会背景条件下一个个新鲜的概念,让施行多年的拆迁制度充满了暴力和恐怖,也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饱受非议。尤其是前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在成都妇女唐福珍为阻止不合理的拆迁自焚身亡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该条例的违法性,将“拆迁”这个名词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存废或修改问题,学界、官方和民众近来展开了多方博弈,有人主张修改这一条例,试图继续维持政府和开发商的强制拆迁权力,也有人主张该条例应该完全被废除,因为《物权法》明文规定,对公民房屋等财产的征收,只应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行政法规。拆迁制度的去留,一时间充满了不确定性。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座谈会,讨论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根据这个新条例草案,“拆迁”将由“搬迁”取代。
看到那个与“城管”、“收容遣送”等概念齐名的制度可能消失,一些媒体立即表现出亢奋,甚至在第一时间刊文赞扬,不过,也有人保持了足够的谨慎,他们认为光文字称谓的变换,不足以真正解决过去拆迁制度中的积弊。对民间的质疑,曾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拆迁条例的北大几位学者进行了解释和辩护。和当初慷慨激昂的态度相比,他们的态度可谓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过去上书时言之凿凿地称行政法规无权规定拆迁和征收制度,旧的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现在则明显为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和征收制度辩护。
我们姑且不去探究这些学者态度转变如此之快的幕后原因,先就着学者们的说法,看看拟议中的新搬迁制度到底是什么。五学者之一的王锡锌教授解释说,“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另一位教授沈岿则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一个干净的名词替代不了那个已经臭名昭著的概念。事实上,拆迁制度要想真正变得合宪、合法、合理,还是要首先解决两个根本的问题:第一,政府必须在拆迁问题上保持中立,坚决杜绝卷入卖地财政制度所形成的利益纠葛中,这样才能做到无欲则刚;第二,政府必须意识到,有关公民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涉及基本人权,在《宪法》和《物权法》对此已有明确保护原则的前提下,任何征收或剥夺公民房产权和土地权的制度,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并以有利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为原则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