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8日公布了对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和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2008年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泉国际大酒店、东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交易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883.27万股,达到5.015%,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利用他人账户分别交易绵阳
高新发展、四川汇源光通信、重庆
桐君阁、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证监会决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