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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催生下的消费金融公司生不逢时

来源:《环球企业家》 作者:刘冬
2010年02月23日11:02

  生不逢时

  政策催生下的消费金融公司似乎难以成为撬动购买力的杠杆

  或许用不了多久,北京、上海和成都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便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无抵押贷款服务。1月初,银监会批准了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和成都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其目的是为加大

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不过对于决策者来说,这一新生模式的未来恐怕很难尽如人意。

  目前,三家银行对公司筹备进展以及未来的经营方向都不愿多谈,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对《环球企业家》表示:“中行开办这样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试验田,两三年内不会指望它盈利。”实际上,这一在西方成熟市场已生存了上百年的金融业态在中国的诞生时机并不理想。

  与商业银行现有的消费贷款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并非没有优势可言,前者手续繁杂,需要抵押,客户经理也鲜有积极性,是银行各项业务中并不得宠的一块。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无担保、无抵押、审批速度快特征则能弥补前者之短板。

  但与银行信用卡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却并无必然的替代性。消费金融公司所涉及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诸如旅游、婚庆、教育等一般消费信贷,信用卡业务目前已经都能够覆盖。同时,随着竞争加剧,持有信用卡的门槛越来越低,额度也基本能满足消费需求;而且信用卡消费有长达50余天的免息还款期,以及分期付款业务等,这些条件往往比消费金融公司更为便利和优惠。

  这就使得消费金融公司要想开拓业务、从狂飙突进式增长的信用卡市场中啃出一块江山,必须要有更多更好的优惠,比如在还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上都要比信用卡更优惠。但如此又涉及到盈利问题,银监会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最高只能上浮4倍以内,加之消费者对贷款利率比较敏感,消费金融公司的利润将很难保证。

  更具“打击性”的则是人们存钱消费、量入为出的传统理念,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国情下,为应付医疗、养老和子女教育,要求消费者用较大规模的负债来消费并不现实。

  反观银行信用卡业务,其目前的利润构成也并非理想中的主要由利息收入构成,很大一部分依然来自于商户回佣。以招商银行为例,其2008年信用卡的利润利息收入为18.5亿,包括年费、POS消费手续费的非利息收入则是22.8亿。对于还在襁褓中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这个问题同样无法回避。

  事实上,目前银行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行动也并不积极。招商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葛兆强表示,一方面他们已经有了相应的消费金融产品,不一定非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另一方面国际经验也表明,商业银行很少介入或者直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由商家来做的,如通用电气公司旗下的通用电气消费金融公司。

  正是如此,此次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说是一次变革,毋宁说是决策者为了调整经济结构由“投资型”向“消费型”转换所进行的一次未雨绸缪的尝试。从“生产型金融”向“消费型金融”的转轨无疑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涉及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等根本性问题,远非三家小型消费金融公司所能承受。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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