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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黄光裕坐庄内幕:首富成保护伞操盘手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09日16:20

  尹锋 王燕青 李薇

  首富黄光裕的罪与罚终于临近揭盅。

  3月1日,上市公司国美电器(0493.HK)公告称,全资附属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月25日已经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涉嫌单位行贿罪的起诉书副本。另外,黄光裕本人涉及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

罪两项指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十佳检察官吴春妹将作为公诉代表人负责黄光裕案。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鹏润地产”)也同样被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黄光裕妻子杜鹃被检察院以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中关村科技(000931.SZ)董事、总裁许钟民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考虑到杜、许二人是在黄光裕指使下进行的上述行为,认定二人系从犯,在量刑上会轻于黄光裕。

  目前,黄光裕被羁押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政治部看守所内,而杜鹃则被监视居住于朝阳区嘉林花园70号家中。

  预计黄光裕案的开庭时间在3月中旬左右。

  一再变换关押地点的黄光裕身上,仍然有许多谜团未解开。中行贷款事件之后,本该谨慎行事的黄光裕竟然图谋内幕交易,为什么他要坐庄中关村科技,为钱?钱从何来?为势,他到底为谁坐庄?《证券市场周刊》通过调查,慢慢地揭开了黄光裕操盘内幕。

  掩盖原罪的代价

  2006年9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前行长牛忠光被捕,随后黄俊钦、黄光裕兄弟涉嫌向中国银行恶意骗贷近10亿元,公安机关、银监会、国税部门开始介入调查黄氏兄弟涉嫌骗贷和偷税的情况。

  历经半年的调查最后无疾而终,黄光裕涉险过关。这主要得益于黄光裕为自己寻找到了多处“保护伞”,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相怀珠以及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官员,这些官员在2008年12月后相继落马。

  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黄光裕曾指使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相怀珠在对鹏润地产等国美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106万元人民币。

  同期,黄光裕指使许钟民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另案处理),分别向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处长孙海亭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孙海亭100 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

  并非所有的“保护伞”都如上述这些官员般只爱钱,个别“保护伞”为了规避风险,提出不拿现金,代为理财的变相受贿路径,让黄光裕通过操纵中关村科技股价,将行贿资金洗白后供其接收。

  2006年4月,许钟民力邀黄光裕一起重组中关村科技。黄光裕同意旗下鹏泰投资共计出资1.55亿元从北京住总集团手中购入中关村科技29.58%股份,7月,黄光裕完成收购。随后卷入牛忠光案。

  当年结束调查的黄光裕,寻求到了新的“保护伞”,该“保护伞”筹集3亿元资金委托黄光裕理财,为了能否让这笔资金低价吸筹,便于以后获利出局,黄光裕利用控制的中关村科技,通过坐庄的模式让这笔资金安全获利(详见本刊2009年第6期《黄光裕死结》)。

  操盘内幕

  成败皆“保护伞”,为了新的“保护伞”,黄光裕开始在中关村科技疯狂坐庄。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5月28日,中关村科技股价受黄光裕重组利好消息刺激,由2.5元/股攀升至12元/股,且从2007年初开始,中关村科技股价一路坚挺,“保护伞”的资金如果不能以较低的价格进入中关村科技,将承受较高的市场风险,获利空间也有限。

  为了掩护该笔资金进入中关村科技,黄光裕开始启动操盘计划。根据检方起诉书,黄光裕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之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科技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

  黄光裕首批资金进场,目的就是要操控中关村科技的股价,将已经相对高位的股价给打压下来,效果非常显著。2007年6月份开始,中关村科技股价直线下跌,到6月25日已跌到当时最低价位8.26元/股,较高点下跌35%,保护伞资金安全进入中关村科技。黄光裕在该笔资金进入中关村科技后,开始拉抬股价。

  6月27日,中关村科技和鹏泰投资正式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中关村科技以其持有的启迪控股有限公司33.33%股权置换后者持有的中关村建设有限公司48.25%股权,27日当天及28日,中关村科技均告涨停。黄光裕和“保护伞”资金两天之内坐享20%的收益。至6月28日中关村科技发布公告日时,黄光裕操纵的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其后,中关村科技股价并没有继续上涨,黄光裕等进一步打压股价,逼投资者吐出筹码,到7月16日,股价下跌到6.84元/股,较6月25日前期低点下跌17%。经过半个月的调整洗仓之后,黄光裕和“保护伞”手里集中了大量筹码,7月17日开始至9月3日,中关村科技拉开了近158%的上涨幅度。

  在此期间,8月15日,中关村科技再发利好消息,中关村建设与鹏泰投资旗下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鹏润地产”)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鹏润地产将承接中关村建设的2.75亿元债务本金和利息。在发布此消息之前,黄光裕已掩护6月份先期进驻中关村科技的资金悄然撤退。

  8月29日至31日,中关村科技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停幅限制。深交所交易部向中关村科技发出征询函,要求其对股价异动作出说明。中关村回复称,公司涉及的CDMA项目担保问题仍未取得实质进展,公司的银行债务压力很大,并无重组计划。

  9月3日,中关村科技股价出现巨幅震荡,最高价为17.79元/股,最低价为14.81元/股,振幅超过16%,换手率为15.79%,跌幅为5.44%,黄光裕操盘的“保护伞”资金开始高位套现撤离。

  9月3日至9月28日,黄光裕为了掩护“保护伞”资金撤离,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在沈阳的某营业部的交易席位大量的买进卖出中关村科技股票,9月10日至12日三天内,大笔资金通过该席位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受此假象迷惑,散户资金开始跟进。

  为了配合二级市场操作,中关村科技配合发布消息。9月19日,中关村公告称,正在商洽解决广东CDMA的债务问题,从9月20日开始停牌。21日股票复牌至9月28日,中关村科技股价开始处于盘整期,期间股价振幅放大。28日,中关村科技再度公告称,因为有重大事项商量,从10月8日起停牌,由此开始了长达大半年的停牌期。

  资产重组总是令人期待的,加上是首富参与重组。在此期间,许钟民将中关村科技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李善娟在9月21日至25日,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7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根据检方起诉书,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起诉书披露的操盘细节,与本刊封面调查《黄光裕死结》高度一致。在这一场坐庄游戏之中,黄光裕是操盘中关村科技的决策者,杜娟是执行者,协助管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者间接向杜薇、杜非、谢淼(均另案处理)等人代传交易指令。

  期间,许钟民接受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不过许钟民在帮助黄光裕的同时,也为自己种自留地做老鼠仓。许钟民指示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在资本市场套现的同时,黄光裕还进行大量的洗钱行动。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黄光裕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者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资讯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一切看上去都是那样的天衣无缝。经过大半年的等待,2008年5月7日,中关村科技公布重大重组方案,黄光裕决定将鹏润地产注入中关村科技,该笔注入资产的评估值高达180亿,但股价并没有受此消息影响一路上涨,5月8日,中关村股价开始处于单边下跌。2008年8月底,黄光裕的重组计划遭董事会否决,到2008年10月31日,跌到2.59元/股。11月中旬,黄光裕被有关部门拘禁配合相关调查。

  罪与罚

  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加诸在黄光裕以及控股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头上。黄光裕以及国美电器将面临怎么样的罪与罚?

  根据《刑法》第389、390、393条规定,单位犯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并未给出对单位行贿罪罚金的统一标准。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律师陈刚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对单位判处罚金”,法院会酌情,罚以3~5倍罚金。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执行的判决通常会是“判3缓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目前虽然尚无立法规定单位行贿罪罚金标准,但根据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普遍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作为参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涉案金额200万元,这意味着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至多将面临1000万元左右罚金,对于年利润10多亿元的国美电器有来说,可谓“毛毛细雨”。

  国美电器总裁陈晓3月1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有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事宜,该公布的信息已全部在公告中体现,至于罚金数目是法律界该探讨的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

  而国美电器在其公告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附属公司仅会被处以罚金,所承担的罚金数额不会对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实质负面影响。(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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