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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访谈:标准的制定要充分的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3月10日08:33

  标准的制定要充分的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搜狐3•15系列访谈

  嘉宾:

  陈 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

  蒋苏华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

  胡京平 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安全室主任

  朱 焰 中国家电研究院标准化专家

  主持人:魏喆

  时间:2009年3月9日 15:00-16:00

  地点:北京五道口搜狐网络大厦12层演播室

  主持人魏喆:各位搜狐网友大家好,欢迎进入搜狐3•15访谈间。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标准的制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四位嘉宾。他们是中消协法律部副主任陈剑女士,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蒋苏华先生,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安全室主任胡京平女士,中国家电研究院标准化专家朱焰先生,感谢四位的到来!

  标准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主持人魏喆:今天的主题表面上听起来有点抽象,所以请诸位嘉宾能用平实的语言,贴近我们生活的例子先谈一下,为什么我们要重视标准的制定,标准在消费者生活中都有哪些作用,标准对消费者维权有什么意义很帮助?

  胡京平:标准与消费者实际上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平常穿的鞋子号码、使用电器的插头和插座的尺寸等等都是标准化的产物,在各种标准中,安全标准是与消费者最为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之一。“安全”指的是影响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它主要包括:电击、过热、着火、辐射、机械危险等等,这些危险既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也涉及到财产安全问题。我们在制定安全标准的时候要考虑到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可预见的、合理的误操作情况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不包括由故意破坏引起的安全问题)。因此,安全标准是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胡京平 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安全室主任
胡京平 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安全室主任(摄影:李淑琴)

  安全标准的制定,其中的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技术指标都是和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举个例子,比如说跌落试验,模拟的是我们消费者在使用一些产品的时候,特别是一些可移动产品的时候,有可能无意间掉落到地下,所以我们要模拟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产品的安全性提出要求并进行这方面的考核,另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关于设备稳定性问题,是模拟消费者可能依靠或小孩子攀爬某些设备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因此,某些设备应能够承受一定的应力而不产生翻倒等安全问题。另外,我们平时无意间将设备的通风口遮蔽,把不同的插头误插等,任何消费者可能会误操作使用情况,都会在安全标准中予以考虑,以确保产品的安全。这就是制定安全标准最基本的依据和它的初衷。

  陈剑:刚才胡主任从产品的安全性来谈了标准制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我来从我们消协工作角度谈一下这个问题。比如,在1999年,我们曾经做过学生涂改液产品测试,里面发现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苯系物,以及其它的危害成分,我们将这个发现公布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政府加强了对涂改液安全标准的修订。还开展了一系列家装建材的检测工作和装修环境的检测工作。我们发现一些建材使得室内空气污染严重,在2001年的时候,我们做了一系列相关检测,发布一系列警示,呼吁绿色建材和绿色装修,后来国家出台一系列使用空气规范质量的要求。

  还有儿童自行车链盒存在问题,通过消费者投诉反映出来的,后来除了劝导商家下架,建议厂家召回之外,我们还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相关部门的安全。2005年小型杯装果冻导致咽死儿童的现象比较多,我们呼吁政府能够修改相关的标准。实际上股东只是在大小上差一点点,但就是这一点,小孩就能够咽下去,就有可能发生窒息死亡,后来我们对这个标准又进行了修订。我们还曾经和全国儿童玩具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对玩具市场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很多玩具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现在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玩具标准。从以上的这些案例里面,不难看到,标准和消费者生活是密切相关的,标准也是能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和我们的自身的安全的。我想,在这方面蒋律师应该也有不少的案例。

  标准是用来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的证明

  蒋苏华:谈到标准的问题,我们先来谈谈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在很多年前,我们都是手工作坊式的生产,但是后来进入工业化社会,产品量比较大,面对全国全世界的用户,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出来,而这个标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安全的问题,因为安全的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是每个消费者最关注的。标准至于消费者维权意义何在呢。

蒋苏华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
蒋苏华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摄影:李淑琴)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基本的办法,首先是事前的防范,即怎么样让每个人产品按照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生产出来,防止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其次就是社会救济,虽然每个产品都是按照一定标准生产出来的,但是总会有个别产品存在缺陷。如果因为生产过程中的缺陷,或者是其他问题,导致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故发生,消费者维护权益靠什么,主要是靠社会救济打官司,侵犯我的财产安全了,发生事故了,厂家不承认,我们要找到依据,这个依据是什么?就是标准。这个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符合可能没有问题,如果不符合,我们消费者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

  主持人魏喆:蒋律师您可以用您掌握的案例来说一下。

  蒋苏华:我举一个汽车的案例,几年前在深圳一个消费者买了一辆车,汽车的牌子我就不说了,不过是市场占有量很大的一个汽车品牌,这辆车买了一年以后大概跑了接近八万公里的样子,跑的过程中方向盘失灵,最后查明是下面的方向拉杆断裂所致。这就需要鉴定,这个消费者委托一个技术单位鉴定。

  碰到方向盘横杆断裂一般有两种声音,一种是消费者称产品有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另一种声音是厂家说断裂是由于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后者由于碰撞,或者负重操作导致的,这就需要鉴定。当时的鉴定的结果很有意思,结果称没有撞痕,有疲劳裂纹,就是说是由于疲劳性原因导致断裂。但是当时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那辆车已经过了保修期,鉴定结论称没有找到这方面的标准,也没有说产品有缺陷,只是说不正常,可是这个不正常的概念在法律里面没法界定,不是很明确的法律词。但是后来找到一个标准,也是国家制定的99年的标准,叫《汽车方向机总成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说方向机必须要保证18万公里内的可靠性。当时在这辆汽车只行驶了8万公里就方向机就出现锻炼,。最后基本上依据这个规范、认定缺陷,由厂家进行赔偿。这就说明一个问题,从我们法律角度来看,标准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一些技术性的标准,也包含很多行业的操作规范。

  我还碰到过一个纯技术操作规范的案例。一个维修企业,给汽车进行检修,测空调氟利昂泄漏与否,一般的方式是通过充氮气查氟利昂泄漏,结果查完之后消费者就把这个车开走了,当时可能由于温度高,这个车子就爆掉了,后来查出原因,是因为当时在测空调是否有氟利昂泄漏的时候,没有在里面充上氮氢气体,属于违规操作,最后判定维修企业承担责任。我的理解,不管是技术标准,还是操作规范,都属于一种标准,标准最大的作用是事前防范,但是在个案中,也是我们事后救济的一种方法,一种证明。

  标准的使用安全应该有一个期限

  主持人魏喆:朱老师,您一直做家电的标准化研究工作,去年家电下乡在农村大面积开展,而农村特殊的用电用水环境,以及农民在使用家电时候不熟悉电器的基本性能,乃至操作不当等原因,使得家电更容易出现问题。您能否从农村家电消费的角度来谈一下标准制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朱 焰 中国家电研究院标准化专家
朱 焰 中国家电研究院标准化专家(摄影:李淑琴)

  朱焰:确实,国家的家电下乡政策,使得家电在农村迅速普及,以旧换新的惠民政策,也进一步提高了一般家庭的家电使用率。然而伴随着这个过程,家电的使用安全,消费安全等问题就凸现出来。因为大家知道,耐用的消费品,它的使用的安全性很重要,刚才胡主任说了有相应的标准要求。电器的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有的严格的规定,电器产品在出厂的时候,所有的安全性能指标检测必须是合格的。但这仅仅是在出厂的时候,如果使用一段时间,情况就不同了。一般城镇环境使用下,用电环境,使用环境,还有自然环境,相对来讲都比较稳定,但是在农村情况就不同了。农村的电网环境,使用环境,气候自然环境都比较复杂,甚至有些恶劣,所以有可能造成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问题。造成实际使用时的安全可靠性会有一定的折扣,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

  我们最近准备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公益性科研项目,也是专门研究消费品安全的。具体讲,就是针对家用电器这个领域,如何在相对比较复杂的环境下,保证其使用的安全,也就是电器的安全使用寿命。实际中的电器安全使用寿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物理模型和数学模型的建立都比较复杂,需要大量的数据考察。

  刚才聊了电器安全方面,光有强制性的标准,是不是可以完全解决问题?是不是还需要借助于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还需要研究。因为这个毕竟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应当讲,标准是相关法律的技术支撑。需要进一步探究怎么能够使这个标准制定出来更符合实际的使用环境,确实保障家电使用的安全,真正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

  主持人魏喆:您是不是建议,给标准加一个保质期?

  建议国家出台电器安全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胡京平:我和朱老师都极力的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电器安全法”。因为标准有的时候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安全性的问题,而且标准中没有规定执行者、责任人等诸多问题,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文件,在很多时候是无法替代法规的。甚至有些时候,相对于产品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来说,标准会有一个滞后的过程。

朱 焰 中国家电研究院标准化专家
胡京平 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安全室主任(摄影:李淑琴)

  例如,电池爆炸的问题,国外的一些厂商对手机、笔记本电池,这些召回的电池难道不符合标准要求吗?如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就不可能进入市场,但是它依然也会被召回,这是因为对于安全问题,有时候从技术角度上来说,标准没有办法达到在任何使用情况下都滴水不漏的含盖所有的安全问题。因为安全是相对的,必须跟你的技术、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才行,而且还要牵扯到技术的可实现性和经济成本的问题。

  因此,产品的召回应该是依据安全法的规定而进行的,不是依据标准来召回的。我个人认为必须要有电器安全法来保障消费者权益。

  另外,对于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问题,3C是我国实施标准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我们国家3C认证里面所涵盖的产品种类是有限的,而安全标准涵盖的产品种类应该说比较全面。我们遇到过一个例子,是关于碎纸机的,一个6岁的小女孩把手伸到碎纸机里面造成了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厂家会觉得碎纸机不是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是不是不需要满足GB4943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维护自身的权力只能依靠法律,在目前没有电器安全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标准化法”,依据咱们国家的标准化法规定,产品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无论你是不是3C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只要你是在强制性标准中涵盖的这一类的产品都应该满足强制性产品的要求。

  我们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魏喆:蒋律师对这个问题可有补充?

  蒋苏华:刚才已经谈到3C的标准,3C更多是一种行政体制,需要3C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认证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申请获得同意,可以生产,这是一个行政体制的问题。3C更多处于国家规定,标准更多是所有人都必须涉及的。

  胡京平:3C认证是标准实施的一种有效手段,我们谈到标准化,标准化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标准的制修订,一个是标准的实施。3C认证是实施的一种手段,可以采用3C认证的手段,也可以采用类似于自我声明、生产许可证、注册的管理等等形式,这些都是标准实施的手段与措施,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呢?标准是买卖双方交易时依据的技术依据,但从技术能力、手段、和对标准的理解等等方面来说,消费者应该是属于弱势群体,因为消费者没办法去确定它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实施第三方认证,比如刚才说的强制性认证,应该是一种比较公正的方式。第三方认证告诉消费者这个产品是安全的,是符安全标准要求的。

  标准的制定要找到消费者与厂家的利益平衡点

  主持人魏喆:那接下来,请陈主任谈一下中消协在这方面做的一些工作。

  陈剑:对于标准工作,中消协一直非常重视。首先标准的立项,2005年新成立服务标准委员会确定三年的服务规划,未来包括今年,我们今年提出来的口号,消费与服务,我们认为服务领域大发展是我们国家对将来,目前都是需要努力拓展的,一方面要增加就业,第二方面要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服务领域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是整体国民能够享受更好的消费生活的一个基础,所以在制定服务标准这方面的立项上,也提出相当多的建议,大概有50多个,后来被相关的部门采纳,最终由有关的部门分头去制定相关的标准。也可以说近期是我们国家标准大发展的时期,无论是安全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实际上很多都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关注标准修订,而且更多的参与和提出良好的建议。

陈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摄影:李淑琴)
陈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摄影:李淑琴)

  第二个,我们是从工作之中也关注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在最开始的时候,已经介绍了我们所做的一些工作。其实包括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曾经有北京的酒仙桥一个小区141户业主集体投诉,反映该小区附近有两座无线电广播发射塔,由于发射塔存在,家中电话噪音大,经常掉线,对讲系统受干扰,一些住户产生头晕,失眠,烦燥,记忆力下降等等症状,后来他们就发生了一个群体的投诉。开发商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消费者依据环境电磁波的标准,开发商提出的电磁辐射有关规定,这两个效率等同,后来请示两各个部委上级机关采用,从投诉当中发生的问题相当多的,我们也是努力做相关的工作。

  第三个,有相关的委员会,包括起草单位向我们征求意见。邮政服务标准,快递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包括我们有一些家电的,还有我们电子产品的标准,我们都积极的进行参与,还有一些可能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分歧,也有一些单位和我们进行磋商。有的这种相互沟通可能不是一次两次能够完成,但是我们也在积极努力的推进,实际上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也是各方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的过程。因此,各方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的这样一个过程。最终才能使标准更好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搜狐财经:朱老师,您怎么看标准制定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

  朱焰:标准作为规范市场的技术法规,一方面规范着企业的产品属性,协调企业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起着维护着消费者的权益的作用,在消费者和生产制造商指间取得利益平衡点,因此,也可以说标准是一个协调的产物。

  蒋苏华:我举一个例子来谈一下利益平衡问题,中消协也参与了。我们以前组织了六家地方中消协对汽车安全气囊的定义,目前国内关于汽车的标准,跟安全有关的,特别是跟碰撞有关的有三个标准,前碰,后碰,侧碰三个标准都有,这个也是从美国欧洲学的。后来06年我们气囊这块做了三个推荐性的标准,实际上针对的局部,相当于气体发射器,或者是气囊里面一个小部件做了一个标准,也是推荐性的,所以这个不能考虑。现在大家想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怎么样对汽车安全气囊做明确标准,因为这块事故太多了。这个标准到底该怎么做?取利益平衡点的问题,厂家当然希望越高越好。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对碰撞速度20到30之间就应该打开了。但是问题是它的利益点在哪里,是不同的利益进行结合,当然中间还考虑另外一个情况。其实我们碰到另外一个案例,汽车没有碰到任何碰撞,可能只是稍微磕了一下,按道理来说这个气囊不应该打开,气囊打开实际上也很危险,有的人鼻子都被打断过。首先第一技术上保证消费者安全,在什么点能够保证正常打开和异常打开这个点。第二个还要保证技术上能不能实现,这个就考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哪个利益更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技术最终平衡的焦点其实也是一个利益的问题,也是一个权利保护。

  胡京平:主要是厂家成本会增加,当技术上可实现的时候,要投入多少成本才能实现,这个需要去平衡的。

  朱焰: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个洗衣机,首先要考虑节水,静音,衣服要洗得干净,这是最基本的,除此以外,最好还要节能。实际上洗衣机的一些基本属性是矛盾的:要想漂洗得干净,肯定要多用水,同时,电机总在旋转,耗电,同时噪音也会大。所以,鱼和熊掌是难以兼得的。

  主持人魏喆:我买过一个国际知名品牌的洗衣机,用了四年突然有一天发现它不排水了,最后打电话找厂家上门维修,被告知是由于排水管道堵塞,这个管道的开口时塑料制品,而整个洗衣机是金属的,相比而言,这个管道口老化很快,而我也没有经常清理或者,时间长了就出现了排水问题,出现这个问题就很难解决。厂家也说,没有想到我会四年都没清理过那个排水口,也没有能够更换的排水口管道口的盖子,后来我拿出说明说,只是告诉了这个地方是排水口,但是并没有告诉我要经常清理,以及不清可能产生的后果。当时我也没时间和厂家理论,最后只好买一个新的洗衣机。

  陈剑:这里面有一个指示缺陷的问题。

  主持人魏喆:维权成本太高了,我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一点问题跟厂家进行纠缠,其实很多消费者都存在和类似的情况。

  胡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消费者一定是弱势群体。

  蒋苏华:的确,给我打电话的,大多数是咨询这类事情的,就是额度不高的案件,真正上升到四方程度的很少。

  朱焰:比如,买了个节能电冰箱,有节能等级也有能效标签,但是,能效标签标注的实际上是在电冰箱实验工况环境下测出来的。而不是在家庭环境中检测出来的。所以,按照能效标签标注的24小时耗电0.85 KWh,许多消费者实际测出的会有差异。

  标准的制定应更多的从人性化实用化角度考虑

  陈剑:原来投诉的专门有一位老先生买了一个冰箱就有这个能效的问题,他拿电表专门测,测了之后告诉我这个有问题。标准也有一个是否实用的问题,如果给消费者一组数据其实只是一种宣传的过程,只是在特定环境下的检测结果,但是在实际情况下,能效标准绝对达不到,那这种标准,我觉得与误导之嫌。

  朱焰:刚才说的IEC标准大都是欧洲标准转来的,这些标准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使用环境。冰箱能耗测试方法国际上也有一个的标准,但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家庭的实际使用环境,都还是有差别的,不可能以一种环境都作为满足。

  胡京平:为什么说要有统一的标准的测试方法,跟你使用的环境条件,负载条件有非常大的关系,这些条件不一样的时候,测出来的能耗没法比较的,没有可比性。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标准的方法,甚至比如说像我们要测复印机标准能耗,就要求必须复印出同样的东西才有可比性。同样条件下测试出来不同的产品才有一个对比,绝对不能自己在家里拿一个东西测然后去比对。

  陈剑:以前这个老先生买了一个不节能冰箱,后来买了一个节能冰箱,最后发现节能冰箱比不节能冰箱还要费电。我觉得标准的制定还是应该更多的从人性化的,从实用性的角度来考虑。最近我也发现在汽车的能耗方面有一个新的进展。现在在一般路况情况下,城里要达到耗油量多少,成外要达到耗油量多少,起码这不再是一个虚标的数字,卖车的告诉你大体上是多少,现在起码可以用实测的数据判断一下我买的这个车到底是耗油,还是节油的产品,我觉得标准应该能够达到像这样一个引导方向。

  朱焰:你们两位说的都有道理,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标准的可比性;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实际的测试方法与标准工况差异到底有多大?到底能不能反映出实际情况?这是最根本的。现在我们已开始关注到电器产品的能效测试方法差异性问题了。我说的不光是我们国家,就是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日本也好,欧盟的也好,已经开始关注了。如果贴上这种能效标签,它反映出来24小时,或者一年(365天)的能耗水平应该最接近于消费者实际使用的情况,这才真实。

蒋苏华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
蒋苏华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摄影:李淑琴)

  蒋苏华:关于汽车能耗的问题,你首先看产品的宣传,都有一个能耗值,对于这个值,市场上基本没有消费者说他的车,他的排放,他的油耗跟这个是一致的,还是相差非常大。这个差别在哪呢?我们之前碰到类似的案子,所有这些值都是理论值,这些理论值都是实验厂上试出来的,比如根据他的规矩,十公里踩一次刹车,50公里停一次。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在北京这怎么可能。

  胡京平:制定标准的时候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蒋苏华:你说它那个值不对吧,也没有不对,他的确是按照特定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个理论值,的确是检验出来的。前一段时间工信部在网上搞了一个实际车子的油耗调查,比较受关注,从那可以查出来了。

  蒋苏华:每个人驾驶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理论值参考意义不大,理论值和实际悬差太大。

  主持人魏喆:最后还有一点时间,想听听各位嘉宾对标准制定的一些建议?

  标准制定一定要充分的考虑消费者

  陈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我想最重要的第一是立项,我们采用什么样的理念来立项,实际上消费是指商品和服务实现它价值的一个过程,如果没有消费这一块,商品和服务可能就是控制在那,没有人购买,实现不了它最终对生产的作用。所以消费是生产的目的,也是生产者实现自身价值飞跃的一个必须的过程。因此对于消费者的重视是非常重要的。在国际上除了有标准化组织之外,还有相关的消费者保护的标准化的委员会。包括国际,包括国内,我们都提出来在立项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首先你要制定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安全标准,还有其他的现实生活中需要的标准。而不是仅仅从生产者,要进行生产的角度来考虑标准,这是第一。

  第二,我们刚刚说了标准是一个达成平衡的过程,你如果要达成平衡,就必须有相关的利益方参与,否则的话就是自说自话,因此必须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国际上最新出来的相关规定,服务标准制定里面提到要保证委员会里面要有消费者代表,要保证委员会还有比如说服务的提供者,或者其他利益方的代表均衡性,就是你的数量等等要均衡。

  第三个,可能消费者不是很专业的人,但是你要给予他相应的培训,相应的教育,使得他有能力来参与这个工作。

  第四个,要搜集有关消费者的投诉,搜集相关的事件报道。

  这个起码说明你要让消费者能够成为一个制衡力量,这样才能保证将来制定出来的标准是充分的反映各方力量。我们现在遇到一个什么问题呢?也在参与标准的制定,但是发现有的委员会,就是企业牵头来做的,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企业是既得利益的代言人,让消费者参与进去,企业是听你的呢?还是听消费者的呢?他们两个人利益是截然对立的,我们认为应该有中立的这样的研究机构来参与,特别是行业标准制定,和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只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多方听取不同利益方的意见和呼声,当然消费者这一方的力量就不应该少于经营者这一方的力量,否则的话,他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达成一致,有的委员会就采取投票表决,你想到时候参加这个标准讨论的,如果是企业的代表居多,消费者代表少,然后最后决策的还是企业的制定者,最后制定出来的这个标准究竟是代表谁呢?所以我们认为标准应该是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应该是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我们也曾经遇到过,比如说有的标准甲醛含量,阻燃系数,因为考虑到生产者的利益而降低的,就是标准限额不尽人意,这种标准出来以后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安全性的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而且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能够保证消费者意见被采纳。

  再一个,有关标准的转化,现在国际上还是有相当多的类似的标准。刚才讲到气囊标准,国际上是有的。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把它转化过来,有些原因是因为技术条件的问题,也有些原因可能因为企业阻力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发展任何一个行业,你应当充分的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你在引进这个行业的同时,应该把相应的标准,相应的一些规则引进过来。否则,对于消费者来说,你只给他一个产品,而没有相应的保护手段那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觉得在标准这一方面,不仅是有我们反映的各种问题,可能在体制上也是需要进一步的推动,而使得消费者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

  标准制定要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况

  搜狐财经:胡主任,对于标准的制定,从您工作的角度来提点建议吧。

  胡京平: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视产品安全的,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对电子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由CCEE、CCIB发展到目前的3C产品认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电子产品的安全水平。保护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产品的安全是有一定前提的,因为安全标准是在一定的使用条件前提下制定出来的,所以说安全是相对的,比如这种产品的使用环境,包括:温度、湿度、气压以及供电环境等等。

  例如海拔高度问题,一般情况下,国际上安全标准的要求是基于海拔2000米以下提出的,所以我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安全标准也是基于海拔2000米制定的,按照这一标准设计生产出来的产品。即使是经过3C认证,这些产品也仅仅在海拔2000米以下可以安全使用。

  另外就是供电环境。我们国家供电环境比较复杂,尤其是农村,几乎供电设施都没有接地,而即使是在我们国家的城镇地区,建筑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采用三相四线制配电,在这种供电条件下使用Ⅰ类电器设备是有安全隐患的,目前,新的建筑物如果按照新标准实行三相五线制配电,也就是提供一条单独的接地保护线,这样相对来说就比较安全了。

  电器安全性不仅与使用的供电环境有关,与使用的地理环境有关,还与使用的气候环境有关。比如,湿热条件下对设备的绝缘性能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需要特别注意使用环境。

  我们是从事电子产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的电子产品安全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的电子产品的安全设计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比如说现在我们很难看到CRT电视机还有显象管爆炸伤人的情况。应该说安全标准对我们国家的电子产品的安全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推动和提升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电子产品的出口贸易。

  随着我们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使用的电器产品越来越多,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针对这样一个现实情况,从2002年起,我们就开展了我国的实际使用条件对电子产品的安全性影响的研究。

  我们现在安全标准,基本上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而国际标准普遍是由欧洲国家制定的,欧洲国家的这些环境条件是不是都适合我们国家的环境条件,这个对我们制定标准来说是一件需要认真研究、考虑的非常关键的问题。

  如前所说,国际标准是基于海拔2000米以下使用的情况制定的,我们要考虑我国海拔2000米以上的使用环境,国际标准要求配电系统有良好的接地环境,一定的电压容差,而我们国家接地状况不容乐观,电压上下波动非常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经过若干年的调研、试验、研究,我们决定在研究的基础上修改我国的两大安全标准,如何保证我们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这是我们本次修改标准最大的初衷。

  目前新修订的标准,适用范围已经从海拔2000米提高到海拔5000米,包括热带地区气候条件、我国特殊供电条件等都有所考虑。应该说是在安全标准化领域的一次重大的突破。

  我认为在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的需要和产业的技术能力,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标准,以保护我国消费者利益。

  搜狐财经:朱老师,您是做家电标准的,从您这个角度也给我们点建议吧。

  朱焰:我就从白色家电产品角度来讲讲。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标准体系的建立时间比较早,大概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到现在有三十多年了吧,安全标准跟国际上是等同的。咱们国家是家电的制造大国,同时也是消费大国,所以安全标准跟国际上等同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因为我们的市场好多都在国外。应该注意到,国内的情况与国外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国内在标准的制定上也应该有差异,我们也在研究这方面的差异。总的来说,我们国家家用电器是一个竞争充分、发展相对成熟的产业。在家电标准化工作的领域,我们做得也是基本到位,三十多年来一直在发展。我们涉及到家电品种大概有上百种,大家电,小家电都算在内,安全标准跟国际上接轨。所以电器安全方面基本上是没问题的,一般消费者应该可以放心。我们现在研究的是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情况,结合国情和实际使用情况。标准对于行业的促进、推动,还有对市场的规范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逐渐的体现出来。

  产品的功能性缺陷也应该有召回制度

  蒋苏华:我个人理解标准嘛一般跟质量问题有关,质量问题在我们法律里面一般定性为两块,一块就是跟安全有关的,就是所谓的缺陷。另外一块跟使用功能有关的,所谓的瑕疵。现在关注得比较多的是安全这一块,现在国家召回的制度,主要是四块,一个是汽车,一个是食品,药品,还有一个儿童玩具,这一块是有明确的召回依据,国家有有关政策。现在知道关于召回产品的条例送审,这个覆盖的范围非常广,不仅仅这四个,还有其他的,所有的跟安全有关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都属于覆盖范围,这一点可能要求我们标准制定要跟上,因为可能有些产品属于召回范围,但是它有关的标准还不一定能到位,因为以前只有四种,现在可能覆盖范围特别广。另外一个想关注的问题,这个仅仅是涉及到安全的问题,还有关的是功能性的问题,是否能进入召回,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这块的规定,即使是瑕疵性的问题,其实我们也碰到这样的案例,刚买来的手提电脑,刚买几天不能用了,不会影响你的安全,不会发生爆炸,但是总是不能用。功能性的问题能不能进行召回处理?目前更多的做法是通过个案,的确他不符合我的合同要求,或者让我不能使用,我到法院起诉帮我更换了,但是没有召回这一块的说法。现在国家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这一块因为只是影响功能,但不影响安全,目前还不能召回。但是我们想这一块跟消费者利益也有很大的关系,虽然不会影响安全,但是消费者花了钱得到的确是不能用的东西,这应该可以召回的,我们建议国家制定一些标准,要求这种功能性缺陷产品也应该召回。

  主持人魏喆:非常感谢四位嘉宾,因为时间关系其实还有很多想要继续探讨的问题,在今天短短一个小时的访谈中,我们聊到了标准制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和作用。蒋律师谈到标准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事前防范,事后救济的依据,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时与厂家或者商家进行责任认定的评判的依据和准则。

  陈主任谈到,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标准大发展时期,目前在标志制定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如在标志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标准的制定也要有消费者能充分的参与,让厂家和消费者的力量能够平衡,这样最终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朱老师提出,我们应该积极推动电器的安全法的建设,蒋律师最后也谈到目前我们只有产品由于出现安全问题的召回机制,他建议,未来将产品的功能性问题也纳入召回体系。今天大家结合了很多贴近消费者、具体的真实的案例,讨论了标准的制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我想,但凡收看我们这期访谈的网友们,应该会有所收获,好的,最后再次请各位嘉宾用一句话概括总结一下。

  陈剑:关注标准,参与标准,查阅标准,维护权益。

  胡京平:我们消费者在使用任何的电器产品的时候,首先要考虑他的安全性,因为这是一个产品最基本的一个要求。

  朱焰:消费者在从事各种消费行为之前,尤其是在购买消费品方面,除了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之外,最好也熟悉一下相关的标准。

  陈剑:我补充一句建议,查阅标准比较困难,也希望相关的部门能够敞开平台和大门,让消费者能够更方便的查阅到这些标准。一方面保护他们的权益,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

  蒋苏华:标准这一块出现问题消费者查到了也不一定看得懂,我建议消费者要充分做好维权的事前准备,保留好买卖合同发票,维修单据,事后维权如果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找专家或律师。

  主持人魏喆:谢谢!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就聊到这,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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