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记者杨毅)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应及时提高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要减弱反腐查案的力度,而主要是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教育挽救一部分公职人员和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考虑的。
据蔡宁介绍,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13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沿海和内地等差别显著,同种行为在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会不同,全国执行一个追诉标准,未能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
司法机关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办,够数即纠,势必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显得很不严肃,这就给司法造成很大的困惑。在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乃至数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法律被束之高阁,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人为变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蔡宁建议,参照《刑法修正案(七)》改逃避缴纳税款罪具体数额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做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方式取消《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由“两高”根据立法精神对各个档次的具体数额作出解释。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人员,不一定都要动用刑律,可以通过党政纪多种途径处理,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
对于具体的操作方案,蔡宁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个人贪污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个人贪污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