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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贾 壮
2010年03月11日09:3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担保责任余额不超净资产10倍,对单个担保人的担保余额不超净资产10%

  本报讯 昨日,银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和业务范围,明确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并控制担保的集中度风险,对单个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融资性担保业务具有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所以需要参照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审慎监管,但考虑到担保业需要加大发展的需要,以及目前监管能力,所以对融资担保公司实行适度的审慎监管。

  《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存、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进行委托贷款或受托投资。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超过20%,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据了解,监管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和协调,但具体准入、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各省确定主管部门,目前已经确定15个省由地方金融办监管,14个省由当地中小企业局监管,2个省由财政厅相关部门监管,各地正在开始调查摸底,准备清理整改。

  为了照顾中、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确定为人民币500万元。目前东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都远远超过了该限额。

  此外,《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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