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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分立试点在条件成熟时慎重推开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19日07:35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原东北高速分立而成的两家公司——吉林高速龙江交通将于3月19日上市交易。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尚处于试点阶段,应当严格条件、谨慎试点,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这位负责人说,东北高速本次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 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的一种创新方式。证监会结合本次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总结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上市公司分立标准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合规,慎重推开试点工作。

  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场和社会稳定风险。

  另外,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承诺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以利于分立公司后续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公司分立行为。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消除负面制约并获得更好发展。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清楚划分资产、债务,新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将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两家上市公司并分别独立上市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从原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变成持有新的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在美国和香港等成熟市场,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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