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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投资”何需出新政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2010年03月25日09:23
  对于非公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无需出台新的政策,而应该检讨这几年以来我们在非公经济政策方面为什么执行力如此不尽如人意,应该解决的思想和认识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出台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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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国进民退”的敏感而又非常关键的时刻,这个会议透露的信号再明确不过。用新华社通稿的话说,就是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会议特别强调,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但是,实事求是而言,会议提出的鼓励民间投资的四项举措,就政策本身而言,并无多少新意。因此,不能称之为“新政”。拿第一项举措“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来说,会议提出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这些内容,早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中就列举的明明白白。而且,“非公36条”对于民间投资在投资领域和范围方面远远之大,在以后的政策上从来超越。

  比如,“非公36条”开宗明义强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而从领域来说,“非公36条”也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国防科技工业等各种领域。特别是在垄断领域,除了自然垄断行业只能参股之外,其他垄断行业甚至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这些大胆而有令人兴奋的举措,在今天看来,的确恍若隔世。

  可是,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非公36条”在问世5年来,执行效果差强人意,36条攸关非公经济发展的举措,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非公36条”需要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文件,至今尚未完成,而实施细则的出台更是遥遥无期。特别是,2005年关于改革的第三次争论,颠覆了之前已经达成的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共识,“做大做强”国企成了新的奋斗目标。民企的生存空间在国企“做大做强”的步伐中,在外资优惠政策的双重挤压下,日益萎靡。就政策要求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而言,截至2008年,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金融业占9.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7.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6.6%。

  在石油、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中,民间资本占比更低。特别是,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电信,能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等于颠覆了“非公36条”开放垄断领域的精神。笔者记得,当年四大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高层竟然达成一个默许,不让国内民间资本参与四大国有银行的改制,而全部让外国的金融机构进入,独享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的丰盛的宴席。而2009年,“四万亿投资计划”更是成为民营经济“失去的一年”,大量的信贷,资源,项目,绝大部分给了国字号的企业,各地国字号“地王”的崛起和一些地方通过重组整合等手段,将民营资本逐出,彻底宣告了“非公36条”的失败。而特别幽默地是,就在2009年国企大举突进,民间投资萎靡不前的时候,又听到国家发改委已经将起草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20条”)提交国务院。

  作者:马光远 (来源:一财网)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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