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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不必自喜于丰田召回承诺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2010年03月30日10:22

  3月29日下午,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江秀久代表丰田公司与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进行第二次谈判,对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代表浙江消费者提出的维权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并签下“关于RAV4召回汽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主动作出七项承诺,超出了浙江方面早先提出的五项要求。丰田方面答应为浙江RAV4汽车车主作出包括加快召回进度、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补偿以及解约全额退还订金等在内的服务措施。

  在此之前,丰田汽车就召回事件表现出明显的中外有别。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将这些区别总结为: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在这些颇能激发国人维权意识的差别之外,还有一个最能激发国人民族自尊的细节。据称丰田汽车社长丰田章男在美国听证会上多次被要求“声音大一点”,甚至还遭到呵斥。而在中国,丰田的“道歉会”极为和谐,丰田章男只“说了一堆废话之后就走了”。

  如果没有浙江工商部门和浙江省消保委的坚持,可能丰田车主在中国的应有权益又会像往年一样悄然消失。当我们纵向地比较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参与消费者维权方面的作用时,我们将会对浙江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努力心存敬意。仅仅在3月初,众多媒体还在大力呼吁更多职能部门和消协组织介入丰田“召回门”。

  中国消费者被丰田公司所轻慢的原因,也许并不是民族自尊心的问题,而更多是一个法律问题。以美国为例,从2月24日到3月2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商业科学交通委员会等重要部门先后举行了三次听证会,就丰田汽车召回问题对丰田章男进行现场质询。除此之外,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联邦调查局、纽约南区检察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洛杉矶市检查部门等联邦和地方执法机构也都围绕丰田“召回门”展开了一系列审查。而在国内,除了国家质检总局在2010年发出的第一号“风险警示通告”之外,我们没有看到质询,更不曾看到审查。

  丰田汽车在中国的“道歉”,实非法律和舆论所逼,而是丰田公司主动采取的“危机预防”举措。只不过,丰田方面回避事实、规避责任的道歉并没能为丰田加分,反而在中国舆论界和消费者群体中制造了新的危险。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介入,恰到时机。外有美国消费者维权的镜鉴,内有中国消费者的支持,丰田若再不慎重回应,争取主动,只怕危机的扩散会更快、更强。

  与中国其他地方的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比,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举动无疑令人眼前一亮。这看似“比外不足,比内有余”,实则只是正常履职。有那些失职、不作为的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作为陪衬,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形象才显得高大起来。如果说之前的RAV4召回是“中国消费者沾了美国消费者的光”,那么现在中国RAV4召回中的上门与补偿则是“其他地区消费者沾了浙江消费者的光”。在全国范围内完善执法机制,统一执法行动,看来还极为必要。

  当然,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在与丰田公司的博弈中所取得的进步,也不能夸大为“中国式维权的破冰之举”。至于说丰田方面此番让步“是浙江工商局多少年来一直坚守一体化条件下的对等监管理念、消费者至高无上的理念的胜利结果”,这就超出了“表扬与自我表扬”的界限。政府有关部门在维权方面“一体化条件下的对等监管”,不但要指向国家内外的对等,还应指向城乡之间的对等、不同城市之间的对等,以及中外企业的对等、央企与民企的对等等等。

  一个并不遥远的例子就是: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几乎中国所有地方的消委与消协都集体失声。目前山西疫苗事件不尴不尬的状况又是历史重演。支持消费者维权,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当然不能只靠几句口号与自我表扬,包括消费者、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各方都应积极行动,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正“对等”。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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