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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分红案”尴尬结局

来源:时代周报
2010年04月01日09:5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对基金投资人状告南方基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下简称“南稳2号”)分红案的裁决结果公布,基民索赔请求被驳回,实际只获退寥寥无几的管理费。

  讨了说法讨不到钱

  从2007年至今,共有78只基金进行了拆分

,但其中不少都没有进行分红。包括华安、华夏、南方等十几家基金公司旗下16只开放式基金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底就从未进行过分红。随着2008年熊市的到来,原本归属于投资者的收益再投资后损失惨重,而那些被称为“铁公鸡”的基金公司也成了众矢之的。

  2009年4月10日,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向“南稳2号”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工行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要求对方对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

  在张远忠发出法律意见书未见效果后,2009年6月2日,“南稳2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袁近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公司赔偿其2007 年的红利损失65257.10元及利息1329.42元,并要求南方基金退还管理费。2009年12月18日,南方基金分红案在中国贸仲委正式开庭。

  2010年3月26日,张远忠在博客上公布了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书全文。裁决书显示,中国贸仲裁决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裁决其退回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并承担80%仲裁费,但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

  “无言的结局”待续

  南方基金的公告称,在中国贸仲的裁决中,南方基金应向“南稳2号”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南稳2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袁近秋承担1002.20元,由南方基金承担4008.80元。

  针对中国贸仲在裁决书中“未分红行为不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价值遭受任何减损,更不决定基金净值的涨与跌”、“申请人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受托投资活动,申请人就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的认定,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贸仲的意见准确阐述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对该项裁决事项表示满意。

  而张远忠则将仲裁结果称为“无言的结局”,他认为,裁决已承认南方基金违约,但仍驳回了基民的赔偿请求,显然站不住脚,他会研究裁决结果,并采取进一步的后续措施。

  分红规则规范化

  “裁决书把基金违反契约未分红与投资者资产遭到损失判定为两件独立而互不为因果关系的事情。”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表示,这一裁决结果及其解释基本合理,投资者占理,基金公司为合同漏洞也付出了代价。而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从中更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自己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

  江赛春同时指出,“分红门”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其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这是早期基金行业在分红上普遍存在的潜在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暴露也促使分红规则走向规范化。

  2009年4月,证监会专门下发了一份规范基金分红的部门规章,以弥补制度规定不完善、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在该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中,特别对基金分红时间做了严格限定:“自红利发放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将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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