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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刁难打击NGO 终将严重破坏稳定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萧瀚
2010年04月12日09:47

  缺乏强大的社会自组织能力,缺乏正常的社会正义共识,缺乏普遍而广大的个体自由精神,迅疾的社会运动不但不能给民族带来福祉,还会带来严重灾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妇女法律中心)被莫名撤销一事,其实早有征兆:在过去这一年,这个享有盛誉、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做出过长期贡献的NGO,曾遭遇到来自某些权力部门的巨大困难。

  一个社会正常的正义生态,通常取决于这样几个条件:全社会的正义共识,即托克维尔所谓的“民情”;对公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的制度安排;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公民个人的自由精神和民主素养。

  由于人群共同体生活的一般特征,在上述四个条件中,制度性和社会性的两项条件尤为重要,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它们都是对促成正常的正义民情和提高个人自由度、社会共和度具有规模效应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它们是促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条件。

  如所周知,当下中国的制度安排中,对于公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还基本上是空白,尤其是司法不独立导致司法丧失其必备的中立性,从而遭到其他权力的干涉,司法的公信力极度贫困,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存在制度性的公平正义匮乏。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相对于公民权的幼弱无助,最能校正制度之弊的力量主要来自社会性的群体自组织力量,毕竟个体抗争的力量有限。而被北大撤销的妇女法律中心,十多年来,做的主要事情就是帮助无助的妇女们维权。这种以专业知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正是理性和良性之举,它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正义生态,增进了全民福祉。

  然而,这种温和、理性、专业的校正制度之弊的NGO行动,或许让某些部门产生了过度反应的恐惧。

  据报道,该中心被撤销的幕后缘由,是接受海外资助并介入敏感案件。这是极其荒唐的。任何NGO有自由接受捐助的权利,即使是中国的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过NGO不许接受海外资助(这说明立法者至少还知道这样规定是荒唐的)。

  “敏感案件”之类的提法出自北大及其法学院之口,更是荒唐。法律意义上,案件无所谓敏感不敏感;大学把自己当作党政机关,也就毫无尊严可言。事实上,恰恰是这些NGO的介入,才常常将政府与民众剑拔弩张的状态缓解下来。它们是鸡蛋和石头之间的面饼,避免鸡蛋一触即碎,也避免了石头的彻底无道。

  不得不说,北大及其所代理的“有关部门”对于NGO的恐惧是不必要的。即使以“稳定压倒一切”这样的思维来分析问题,也是与其相悖:到底是让公民完全无助地遭受公权力侵犯,还是让公民在NGO帮助下获得一定的公平正义,更容易使社会稳定?

  打击、刁难、取缔NGO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要粉碎社会的自组织力量,让公民处于单子化的无助状态。这种状态使得幼弱的公民权彻底裸露在强大的不受监督的公权力之下,导致其无法维权的悲惨境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表明,把公民权碾为齑粉能给社会带来长治久安。历史恰恰表明了相反的教训:肆意践踏公民权利不但无助于稳定,还会严重破坏稳定,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恶果。

  当代中国如一艘在深海上调整航向的巨轮,怎样调整才能不出海难事故,是个高难度的话题。纵观近170年来的历史,缺乏强大的社会自组织能力,缺乏正常的社会正义共识,缺乏普遍而广大的个体自由精神,迅疾的社会运动不但不能给民族带来福祉,还会带来严重灾难。然而,这样深具破坏性的社会运动往往不是民间社会自行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多是被不受限制的公权力的胡作非为逼迫所致。

  从历史的纵深处,尤其能看到一个显在的悖论:权力阶层中的有识之士往往希望能够调整权力运行的方式,以便使得权力行使不那么邪恶;而权力互联网本身却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绑架力量,当它与人性中的苟且与软弱相结合时,就会出现权力的运行依靠人的惰性和短视作恶,掌权者却又因为科层制的责任分级分摊而误以为自己可以免责,于是就会出现掌权者与被侵犯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有必要问一句:取缔妇女法律中心的行为,是否只是上述权力运行规律下某位掌权者的一时情绪,而官僚科层制就以自己的方式,各级大小官僚以自己不必担责的臆想,逐级执行这一决定?

  在此还有个悖论:最有可能制约不受限制与制衡的公权力的,是各种NGO等社会性自组织力量,而其生存本身却同样受制于他们要去制衡的公权力。

  正是这样的历史与现实处境,当代中国尤其需要培育各种各样以NGO为代表的社会自组织力量。然而根据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我们无法指望不受限制和制衡的公权力本身发善心善待社会自组织力量,而只能依靠诸如“妇女法律中心”之类NGO本身的坚定信念,以及由公民个体的觉醒来给社会自组织力量充电。

  坚定的NGO内核配以千千万万看似零散实为最终力量的个体公民精神,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安全阀。如此,既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权不至于遭受没顶之灾,同时使得公民权和公民精神缓慢地从幼弱走向成熟,这正是公民社会的未来愿景,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未来社会可能需要抵御疾风暴雨式动荡的安全之锚。

  如此,这个社会才有可能看似缓慢实则稳步踏实地完善社会正义生态。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编辑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

  北大妇女法律中心被撤前后

  2010年3月25日,北大社科部发布公告,撤销宪政研究中心、公法研究中心、财经新闻研究中心、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四个机构,并强调,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再挂靠北大,北大亦不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

  在这四个机构中,前三者被撤销各有具体原因,惟有妇女法律中心的命运备受关注。

  知情人士透露,妇女法律中心被撤销,与接受国外资金资助,并介入一些敏感案件有关。2009年校方就曾多次劝告“多做研究,少办案子”,并要求中心脱离北大独立注册。

  今年2月,北大社科部负责人告知郭建梅,校方已做出将该中心撤出北大的决定,但发布公告的时间和措辞有待商议。3月23日,北大社科部草拟的公告草稿中称:“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适应本机构自身建设需要的原因,该中心另行注册。”郭建梅说,她已同意以这种方式发布公告,但希望发布时间延至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到位之后。

  面对突如其来的撤销决定,该中心于4月2日在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被撤消只是其从成立以来所面临的诸多困难之一。对于未来,郭建梅表示,理想的选择是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如果不能获得审批,将进行工商注册。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和研究的公益性民间机构,其身份是“挂靠”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研究机构。据公开报道称,郭建梅当时认为,此种“挂靠”模式为民间法律公益组织的生存开辟了一块“新天地”。

  15年以来,该中心接待各类法律咨询近7万多件,免费代理案件3000余件,多次为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声援邓玉娇和参与上访女李蕊蕊被强奸案。并因此获得诸多荣誉,曾被授予“中国公益事业杰出贡献奖”“模范公益组织”等。郭建梅曾获得2009年度法国西蒙•德•波伏娃女权奖等荣誉。

  “撤销事件”再次凸显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生存环境。

  由于法律规定的设立门槛较高,包括需要明确的主管单位,众多民间组织被拒之于合法登记的门槛之外,不能通过民政登记获得社团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只能以企业名义进行工商注册,或干脆不进行注册登记,挂靠在某个单位之下开展活动。

  身份困境引发诸多连锁效应,经过工商注册的组织面临税负压力和从业风险,如知名法律公益组织“公盟”,即在2009年因为税赋问题以及以“企业”的身份从事非企业的活动,而受到税务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处罚。

  而“挂靠”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不享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程序权利上往往得不到保障。中国社科院公益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卉认为,机构内部下设的法律公益机构不是依据相关法规注册成立,当出现撤销等纠纷时,一般按照机构内部规定的程序解决,缺乏事先通知、征询意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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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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