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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行为的遏制之道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4月14日06:59

  大约7年前,专栏作家安东尼·路易斯在为《纽约时报》写了32年的专栏后,决定要告别读者了。在他的告别辞里,路易斯不无忧虑地提到,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正在受到挑战——对理性的忠诚遇到了威胁。

  其实,这种威胁的存在,不仅是美国社会的一个问题,也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问题。问题的表现之一,是反社会的行为有不断增多之势。这种态势,从近来的几起凶杀事件中就可见一斑。

  反社会行为,是一种越轨行为,有时候还是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有时候,实施暴力者并无利益可求,只为泄愤)而违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并因此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乃至严重破坏。不论如何,反社会恶性事件的逐渐增多,是必须警惕的事情。

  从特征上来看,反社会行为中的施暴者与施暴对象,没有明显的目标关系,这就有点“滥杀无辜”的意味。也正因此,反社会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大,容易让手无寸铁的普通民众无因受害,而产生更为强烈的不安全感。可以这么说,承认反社会行为的客观存在,遏制反社会行为有所增多的势头,已然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命题。

  其实,施暴者做出反社会之举,不外是内因在起作用或是外因的诱发。如果剖析近年来出现的不少反社会的极端行为案例,可以发现,同样社会背景下,个案情况亦大有不同。这涉及到的正是施暴者的内因问题。总体来说,不少施暴者的性格比较固执、偏激、狭隘,容易做出非理性的举动。必须指出的是,那些激进举动往往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的结果。施暴者动辄反社会,实在是忘却了人之为人的常识。

  谨防极端——这是一个善意的告诫,极端的举动于人、于己、于社会均无益处。一个谨守本分的公民,应是社会理性的忠诚信奉者,是社会良善道德的实践者。尽管很多人的生活中都有种种不如意处,但激进到失去理智,甚至去残害无辜,无论如何是不能为社会道德与法律底线所忍受的。

  就较高的标准而言,一个社会当鼓励公民对责任伦理的信仰。在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看来,一个信奉责任伦理的人,将考虑他(她)的行动后果的价值,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换种表达方式来说,也即是在个人欲望与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要“负责任地生活”。一个公民也唯有对法律精神、对普适价值怀有必要的尊重,才能真正“负责任地生活”。信奉责任伦理的人,其实也是选择了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那种只顾个人感受、不计社会后果的极端行为,显然是与责任伦理的信仰背道而驰的。

  当然,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很多时候是因为外部因素所诱发。外部因素有偶然的、个人化的,也有系统的、具社会性的。那么,反社会行为的增多,是否可以简单理解为社会心理层面对社会理性失去忠诚了呢?当然不能。我们这个社会,总体而言,社会心理还是比较健康的,但也不排除其中有一些阴暗面的存在。中国依然处于转型阶段,而转轨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即是社会矛盾的张力容易变大。

  当下中国局部社会矛盾的突出,很关键的一个原因是贫富差距不合理地急剧拉大,亦有少数掌握公权力者借势欺压民众,以及一些利益集团对规范市场的破坏的因素。市场经济是利益差别经济,虽然部分人对于差别利益的追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但当下这个市场,又是个不尽规范的市场,一些人获得暴利,依赖的是裙带关系和灰色手段等。这些因素与少数地方当政者的作为缺失结合在一起,成为反社会行为增多的主要背景之一。

  因此,减少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概率,尽量改良这一行为的滋生土壤,是一个颇具社会性的使命。解铃总须系铃人——要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还要从整体社会生态的优化着手,努力追求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则是要大力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境况,为其打通可以正常发展的向上通道。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是:若外部世界和美安宁,个人心中的“恶之花”,也定是难以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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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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