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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同:房产税开征的关键是认识能否一致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4月17日12:39
  近来房产税开征的传言再次成业内外关注的焦点。继重庆宣布拟对高端房征特别消费税后,上海也将开征住房保有税;还有消息称,针对房产征税的试点地区可能定在京、沪、深、渝四个城市。据称,部分城市已形成对房产征税的具体方案,目前正待最终批复。

  其实,开征房产税的说法人们并不陌生。2005年3月财政部就曾明确表示,我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问题严重,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当时,金融学家易宪容认为开征房地产税将是调整房价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五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开征房地产税将可以矫正现行所得税的某些缺陷并堵塞逃税漏洞。第二,发挥量能课税的原则,促进社会所得的公平分配。第三,征收财产税符合谁收益谁付费的课税原则,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共基础建设和增值,并推动国防、治安等公共性质建设投资的长远运行。第四,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国人所拥有的财产会不断增加,个人财产征收可以提供政府丰富和稳定的财政收入。第五,无论是对房地产的炒作还是过度需求,房地产税都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易宪容表示,财产税还能提高资金市场的利率,从而使生产成本增加,引起产品及劳务价格的上涨,而部分税务负担会透过价格的上涨遏制房地产的过度需求。

  但是,到今天为止五年过去了房产税也并未开征,依然还是停留在传言阶段,甚至这次连官方的正式表态也没有。因此,中国社科院财政与税收研究部门明确表示,从目前的情况和税收权限来看,近期北京征收房地产特别税的可能几乎为零。就连当年力挺房产税的易宪容也认为近期不可能征收。

  有分析认为,这次房产税传言之所以能够在其他种种设想都行不通之时横空出世,乃是因为它修改和实施起来最为方便。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但并不为民众所熟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个税种只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住房是免税的。现在,政府如果需要便捷地实现对住房保有环节的征税,只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即可。日前财政部公布了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明确要“完善房产税制度”。尽管只有简短到极点的7个字,但是社会仍然愿意从中捕捉政策走向。“四市试点”开征房产税的传言,极有可能基于这样一个基础。

  也有人根据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来计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以房产价值100万元,在按优惠上限比例,也即扣除30%后的部分作为税基,乘以1.2%的税率就是0.84万元。并认为首套房征税可能不大,推断是达一定面积大户型、达到均价一定倍数的豪华房和多套房产。

  而我认为开征房产税和开征物业税实际上面临的难题是一样的,主要不是程序和方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认识是否统一的问题。如果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众都认为现在必须开征,那不论房产税还是物业税都可以在短期内开征,否则还是要无休止地争论下去。我认为,中央政府不会同意地方政府针对房地产自行征收特别消费税或保有税,除非是作为全国的试点。

  物业税或房产税之所以到现在还未能开征,我认为主要是中央政府内部的意见都未能统一,尤其是来自利益集团的百般阻挠和干扰。当然,计征范围和方法也有待完善和改进,例如房产税,按原值计税其实是不合理的,应按市值和面积来计税,但计征成本又很大。

  不过,如果中央政府确定近期一定要开征,这些问题也都是容易得到解决的。最近这些传言可能也是为了达到统一认识和扫清障碍,否则开征房产税和物业税都还只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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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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