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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可涉及重组方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4月21日00:14
  今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范围将有所延伸,如果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这是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同时还应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对现场检查程序,《办法》进行了细化。

  首先是通知时限,要求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检查对象。当然,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可实施突击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采取的是“一年一次巡查”制度。而今年开始,将重点检查新上市公司。“重组公司必查,股价异动必查。”前述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对于老上市公司,更多强调专项检查,即如果公司在持续运作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变化,以专项的形式,针对某些事项检查;另外对持续监管中需要责令整改的要进行督促。

  《办法》突出了现场检查重点,即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等。

  对于监管措施,《办法》规定了八种情形: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还细化了监管要求,比如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监管部门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当前上市公司监管实践对现场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质量均提出更高要求,修订检查办法就是将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加以制度化和规则化。”前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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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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