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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组股异动要“必查”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肖 渔
2010年04月21日09:43

  修订《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控股股东、并购重组当事人纳入检查范围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新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直接相关的控股股东、并购重组当事人等被纳入。据悉,近期证监会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将集中在新上市公司和重组公司,特别是对股价异动要“必查”,对“老公司”将更多强调专项检查。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结合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本次修订对现场检查范围作了一定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一变化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

  新办法细化了现场检查程序的相关要求,如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同时要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时,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检查对象,不过,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可实施突击检查;检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为保证取证准确、完整,检查人员还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查看等措施。

  新办法规范了对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行为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进一步突出检查重点,规定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人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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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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