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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热钱”利用转口贸易跨境流动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1日11:02
  转口贸易作为一种特殊的外贸方式,不产生货物的进出境,其对应的货物流一般从境外的卖方直接运至境外的买方,境内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作为中转方,只负责从境外买方收取货款并支付给境外卖方。由于转口贸易“两头在外”,不需在海关报关,其真实性的判断主要依据交易双方提供的合同、发票等交易凭证,容易被境外“热钱”利用,通过内外勾结,虚构贸易行为等方式实现资金流出入。

  转口贸易成为“热钱”流入渠道在投机套利动因的驱使下,“热钱”可以说无孔不入,花样繁多。近一段时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连续发现了几起利用转口贸易的特殊性转移“热钱”的案件。例如,A与B两家境外离岸公司串通境内某进出口企业,通过伪造合同、提单、发票等商业单据虚构转口贸易行为,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办理押汇2592万美元,同时还以贸易融资名义从银行获取1145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境外离岸公司将套取的外汇资金利用名下4个离岸账户转入该进出口企业以及其它境内关联公司办理结汇,其中一部分资金转入民间借贷公司或证券类、房地产等企业。

  严查转口贸易项下“热钱”流入线索

  转口贸易由于货物来源地和目的地“两头在外”,没有报关单及对应的海关报关数据,资金收付也不纳入现行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银行主要依据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审查资金收付的真实性。随着转口贸易规模不断增加,在贸易操作与资金收付的形式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真实性审核必然面临较大的挑战。

  据了解,近期外汇管理部门已加大对转口贸易项下的“热钱”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据有关人员介绍,转口贸易项下的“热钱”虽然甄别难度较大,但也并非无迹可循。例如:转口贸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虽然无法一一对应,但通过对转口贸易买卖主体、收汇与付汇金额之间的匹配核对,可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又如:利用此渠道的违规企业一般存在一段时间内转口贸易收支快速增加,且收支严重不均衡的现象;有的违规企业转口贸易利润超高,达到100%以上,有悖于常规;有的违规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但货物境外买方与卖方均在同一地区,甚至为同一家公司,明显存在转移资金的迹象。根据上述线索,外汇管理部门再顺藤摸瓜,对该企业收付汇凭证、日常开支及生产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收集和提取,获得违反转口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确凿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外汇管理部门表示,目前处罚转口贸易项下的“热钱”流入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热钱”,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切实对违规资金形成震慑,对其他涉汇主体进行有益的警示。

  构建防范“热钱”流动的防火墙外汇管理部门表示,近期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范转口贸易交易行为。主要思路是:在现行转口贸易管理制度背景下,加强对提单、装箱单等重要单据的审核,保证单证对应、单单对应,强化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力度。

  同时,通过相关管理系统和部门协调,对转口贸易资金流入、结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延伸调查转口贸易外汇及结汇人民币资金去向,及时发现资金跨境流动的异常情况,为防范“热钱”跨境流动冲击风险构筑有力、有效的防火墙。(记者谷秀军)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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