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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犯罪控制,人手既少,侦缉水平亦低,而社会仍能有序运转,全倚赖于信仰的力量。因为大家相信,人间法律之上,尚有天理循环。
一月之内,连发六起屠童惨剧,举国震动。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称:“要通过严密的防范和防控,防到犯罪分子不能对孩子下手;如果犯罪分子胆敢再采取这种手段,我们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枪支的命令要求,坚决依法执行,毫不客气。”
我不知道武先生如何防控这样的犯罪,因为罪犯的脸上并未刺着“杀人”二字。事实上,这几起屠童案的凶手,都是没有前科的普通人。
屠童案的特别,在于它并非普通的刑事罪案,而是自杀式的无定向袭击。在这种无定向袭击中,袭击者与袭击的对象并没有特别的仇怨。它将暴力指向社会心理无法容忍之处,通过造成最大的伤害,以迅速掀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愤怒。每个罪犯都很清楚,这样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和公众的丝毫宽悯;其在行凶时,已抱定了必死的心态,用更多的无辜者为罪恶垫背。
而犯罪永远比预防犯罪容易得多:哪怕中小学配备了足够的保卫力量,袭击目标同样可能指向其他公共场所,以放火,投毒,爆炸……种种防不胜防的手段,造成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
在现代社会,剥夺生命已是最严厉的刑罚。类似屠童案之类的自杀式袭击,体现出为罪犯对刑罚的轻视。于不畏死之人,无法以死惧之;自己的生命既不重要,他人的痛苦又算得什么?犯罪成本降为零时,一切罪行都变得无所顾忌。既不在意社会道德评价,也视法律为无物。刑罚的震慑效应,已在这里到达了终点。
今天的法学家们,常喜欢征引一句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从政权崇拜到法律崇拜,自然是一个时代的进步;但也正是这句浅薄的文学修辞,造就了一代人的狂悖。法律既替代不了信仰,也不可能被信仰。它无法开释人心的愤懑怨毒,也制止不了这种不计后果的犯罪。
传统中国的犯罪控制,人手既少,侦缉水平亦低,直到一百年前才建立起警察制度。而社会仍能有序运转,全倚赖于信仰的力量。因为大家相信,人间法律之上,尚有天理循环;法曹官府管不到的地方,还有阴曹地府赏善罚恶。对人间法律来说,罪犯的死亡是审判的终结;对天理果报而言,那不过只是审判的开端。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哪怕侥幸逃过刑罚加身,也躲不开这报应不爽。
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着生死权。人心里存不住敬畏,菜刀下就留不得慈悲。今日的屠童案,与其说是社会矛盾的累积,是打击犯罪的不足,毋宁说是六十年来宗教政策造成的恶果。国家意识形态自认为有能力驾驭整个世界,通过宣传机器将未知世界彻底否定抹杀。“违法犯罪”在公共叙述中替换了“伤天害理”,警察和法官取代了牧师和僧侣的工作。这样一个人心惟危的世界上,就只剩了“纵做鬼也幸福”的轻佻。整个社会已经为此承担了付不起的代价,而这样惨剧还尚未了结。
(作者为知名律师,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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