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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妻子获保释 可能争夺国美控制权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5月25日08:23
  核心提示:随着杜鹃的保释,以及贝恩投资未来可能将可转股债转化为股份,双方围绕着国美电器股权的争夺将继续下去。

  5月24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刚刚在本月18日因为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被判刑3年半的国美电器原执行董事、黄光裕的夫人杜鹃因配合审讯已经获得“保释 ”。

  按照中国大陆有关法律,“保释”应为“取保候审”。

  对此国美电器副总裁何阳青告诉本报记者,“我也是从媒体报道中知道这一消息的,不过由于2009年1月杜鹃已经辞去了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她与上市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

  杜鹃的代理律师许昔龙表示,“按照此前与法院的保密协议,目前不方便透露这方面的消息。”其实在之前黄光裕案件的庭审期间,黄光裕就曾辩称,杜鹃只是负责看管账户,操作中关村股价等行为与其没有关系,这被认为是黄光裕将罪责向自己身上揽来保证减轻杜鹃刑罚的措施。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杜鹃的确已经获得了“保释”,但是短期内不可能重新回到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值得注意的是,在黄光裕案件宣判前,黄光裕夫妇通过其代理人在国美电器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对贝恩投资提交的三位非执行董事等多项提案投了反对票,被外界看作是黄光裕夫妇要确保对国美电器控制权的做法,而杜鹃“保释”也被认为可能将参与到国美电器控制权的争夺中。

  国美电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杜鹃一直是相对理性的,我们不相信她会继续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事情,而且目前公司的董事会主要由陈晓、贝恩投资的人士来担任,所以大股东表达自己不同意见的渠道只有股东大会。”

  但是黄光裕夫妇手中还拥有国美电器上市公司的商标,以及原计划2011年底纳入上市公司的300多家非上市门店,如果其与国美电器董事会和贝恩投资的矛盾加重,两人可能会将非上市部分独立,并收回上市公司的商标使用权。

  不过国美电器董事会也可以通过增发等方式来稀释黄光裕夫妇的股权,这也得到了部分投资者的认可,但是黄光裕夫妇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同样对董事会的增发和回购授权投恶劣反对票,这意味着其对国美电器董事会可能抛出的“毒丸”计划已有所准备。

  随着杜鹃的“保释”,以及贝恩投资未来可能将可转股债转化为股份,双方围绕着国美电器股权的争夺将继续下去。

  黄光裕之罚:一审宣判情景还原

  4月22日,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正式被审判的日子。然而对于辩护律师杨照东来说,并非像一般人揣测的那般煎熬和激烈。相反,这一天的气氛相当的友好平和,在杨照东看来有点像学术讨论,甚至在他首先发言的一个小时内法官竟然没有打断他。

  杨照东虽然认为与原告方北京市中级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检)的观点相左,但是双方友好的氛围却让他感到舒服。

  “这是一种审判时的平衡,”法院内部人士称,“如果法官对你太客气,那就要小心了,这是对你不客气的前兆。”

  5月18日的判决结果印证了这位人士的揣测。宣判之后,杨照东想冲出记者的重重包围,却被记者一直追随至杨所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媒体的询问下,杨照东撇下一句话:“判罚较重。”

  自首情节

  5月18日10点半,法官用半小时宣读完65页的判决书。法院认定黄光裕三宗罪均成立,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宣读完毕,黄光裕表现得很平静。“他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黄光裕的律师杨照东对黄光裕的表现并不意外。而黄光裕的母亲表现得非常激动,许钟民的一位家属甚至失声痛哭。

  内幕交易罪,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为10年,黄光裕被判9年,属于顶格量刑。对此,业内律师认为此项罪名是最重的。一位律师称,因为没有一个标准来说被判10年的行为是怎样的,所以不可能判到10年。9年基本上已经属于此项罪名的最高刑期。“黄光裕如果被判10年,要是还有比他行为更严重的,该如何判?”

  对于单位行贿罪名,黄光裕的律师团队认为,法院虽然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但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还是有一些距离。

  检方的起诉书中并没有将黄光裕的自首情节写进去,但是在4月14日的庭前示证时,杨照东提出了黄光裕的自首情节,被法院采信。法院在判刑时,也将黄光裕的自首情节考虑在内。但是,在量刑上显然没有达到这个黄金律师团的预想。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黄光裕的律师团队看来,法院仅仅是从轻了处罚,并没有减轻处罚。这也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但是自首情节在量刑中体现得并不明显。

  基准日之惑

  除了主刑,黄光裕案中天价罚金足以在历史中留下一笔:11亿人民币。

  从罚金的计算来看,内幕交易的罚金是其中最大的一笔。对于内幕交易罪中的非法所得,中国证监会以账面收益额作为非法所得的主要依据,账面收益的计算就是根据黄光裕操纵股票的日期,这个日期就被称为账面基准日,而正是账面基准日让双方发生了争议。

  在黄光裕的律师团看来,黄光裕虽然购入了大量的中关村股票,但是他大部分都在持有,并没有短期抛售,甚至因此赔了很多钱,并没有获利。就算认定黄光裕的行为为内幕交易,但是基准日也应该以黄光裕不能控制股票的那日起来计算,也就是以黄光裕案发当日作为账面收益额的基准日。

  黄光裕的律师团一直都没有弄清楚计算黄光裕账面收益的基准日是哪一天,这个问题在起诉书中没有写明,甚至在审判过程中也没有澄清。

  中国证监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内幕交易行为是以信息公开的那日作为行为的结束日,因为只有信息未公开才能进行内幕交易。而从判决书可以看出,证监会认定2007年8月13日作为内幕交易敏感期的起算日期,但是敏感期何时结束却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及。

  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6亿罚金,律师团认为超出了实践操作中的一般做法:在一般情况下,罚金的计算以实际造成损失的一倍来计算,而此案中以认定数额的两倍进行计算已经算是比较重的处罚。

  据悉,黄光裕羁押期间就已经冻结了部分财产,至于冻结了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消息。

  杜鹃的处罚

  作为黄光裕的妻子,两个孩子母亲的杜鹃,最终以3年零6个月刑期当庭收监,确实让杜鹃的律师感到意外。杜鹃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而且黄光裕夫妇最小的孩子只有2岁,而夫妻双方却在至少3年的时间里无法陪伴其左右,这也是黄光裕母亲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律师认为杜鹃可以判处缓行,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杜鹃将要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3年半刑期。

  在整个律师团队看来,这也是判决偏重的理由。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意见却大相径庭。一位法官认为,任何量刑的减轻或从轻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既然没有法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这样判罚也无可厚非。

  “法官与律师的思维本来就不一样,更何况黄光裕的案子判得也不重。”在这位法官看来,黄光裕的刑期基本上都是最高刑除以二,没有体现出整个案件的特殊性,即便是内幕交易罪顶格量刑,总的刑期加起来基本上也处于中间量刑,没什么特殊化。

  在内幕交易罪上,黄光裕造成的损失是一般人所难能达到的,这就是黄光裕被判9年外加6亿罚金的主要原因。法院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显示,黄光裕案共造成11亿多的损失。

  据悉,已经有购买中关村股票的股民开始准备起诉黄光裕,要求黄光裕偿还自己的损失,而这些股民不在少数。上海律师宋一欣就称,他已经收到了多名股民的要求,让他代理告黄光裕的案件,而他也在积极准备。在他看来,即便黄光裕没钱赔偿,他也可以跟收取了巨额罚金的财政部去讨要,因为中国有法律规定,当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发生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

  罪名争议

  黄光裕从案发以来,虽然经历了一路的情绪和心理波动,但心态还算平静。“毕竟是做过大生意的人。”杨照东这样评价他的当事人。虽然黄光裕从被带走那天起就已经有所预料今天的结局,但是在罪名无争议的情况下,黄光裕的律师团尚且认为刑期偏重,更何况他们对罪名也有很大争议。

  其中最大争议就是非法经营罪。黄光裕天性豪赌,商场得意的他,赌场却输得一塌糊涂。

  据判决书显示,黄光裕大多在澳门连卓钊开的赌厅以伍健华和余国良的名字赌博,伍健华是黄光裕的代表。

  连卓钊的赌厅与黄光裕都是港币结算,黄光裕赌博可以不带现金,连卓钊最高时给他的预支赌资额度达到港币2.8亿元。黄光裕还连卓钊赌债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一种是用减持香港国美的钱还,由其从香港银行开本票送到赌厅。大多数情况是黄光裕从大陆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偿还。

  该地下钱庄的账号由赌场的一位陈小姐提供,而黄光裕将钱打入地下钱庄后,后续事宜则由伍健华与陈小姐来负责对账。自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总共动用了大约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收港币。2007年总体拿人民币换了大约有港币6亿至7亿元。

  地下钱庄的账号一般都是深圳和广州的公司,而黄光裕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的账号,律师团认为黄光裕还赌债的行为已经结束,至于后续的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来归还赌场的赌债,则是赌场的行为,与黄光裕无关。检方则认为黄光裕明知自己的人民币会被兑换成港币,而且这种兑换行为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最重要的是数额较大。

  同样,对于单位行贿,双方的意见也有分歧。

  黄光裕承认,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相怀珠在侦办处理鹏房公司、国美公司有关案件中提供帮助,多次宴请相怀珠并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同时,黄光裕于2006年至2008年间,私下分别宴请孙海?、梁丛林、凌伟并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公司涉税案件中提供帮助,之后分别给予靳红利人民币 150万元,孙海人民币100万元,梁丛林、凌伟人民币各50万元。

  在律师团看来,黄光裕的行为仅仅是行为不恰当,但是目的是正当的。鹏房公司因为涉案被查,关联到了国美,甚至银行都对国美降低了授信额度。黄光裕因此向有关人员进行请托,要求他们对查案事情进行保密,都是正当要求,而且黄光裕以鹏房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请托,目的不是为了鹏房公司,而是为了国美,这些都不符合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位律师打了一个比喻:“别人诬告陷害我,我把警察请出来澄清一下,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了?我是为了我的正当利益啊!”

  但法院却认为,请托本身就是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一位法院人士就称:“行贿官员本身就属于不正当行为,官员接受了贿赂是他们的不对,但也不代表你黄光裕花钱买通人家就做对了。”

  黄光裕被宣判的那天,杨照东从法庭出来就感觉眼前一片刺眼的光,不仅是上午11点的阳光,更是因为记者们手中长枪短炮。有记者问道:“黄光裕是被判14年吗?”杨照东本想沉默,有个记者说道:“网上都有消息了!”杨照东愣了一下点头承认。一家网络媒体在10:03报出了黄光裕的审判结果。

  杨照东无心来面对媒体,下午他还要去见黄光裕来征求是否要上诉的事情。在当天下午,记者拨通了杨照东的手机,杨照东接电话时嘴里还在吃着东西:“我刚见完黄光裕,正在吃饭。”有关黄光裕是否上诉:“他还没想好,有10天的考虑时间,可能在最后几天会有决定。”

  黄光裕案一审判决结果

  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获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因单位行贿罪判刑2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同案被告黄光裕妻子杜鹃内幕交易罪成立,获刑3年零6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许钟民则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因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因单位行贿罪分别处罚金500万人民币和120万人民币。

  黄光裕翻身猜想

  首富的倒下轰轰烈烈,首富的咸鱼翻身将更为惊心诡秘。

  黄光裕案轰轰烈烈开场,却草草收场。

  2010年5月18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成立。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个人处罚金6亿元人民币,没收财产2亿元人民币。

  另外,法院认定,黄光裕妻子杜鹃内幕交易罪成立,被判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人民币;原北京中关村科技董事长许钟民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成立,判刑3年,并处罚金1亿元人民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和120万元人民币。

  当日,庭上黄光裕西装革履,他静静听完法官宣读的判词。但黄光裕的母亲和妹妹却非常激动,大呼判决过重。

  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与合伙人杨照东。田文昌参加了黄光裕案庭审,宣判时却并未现身。杨照东在走出法院大门时对记者只有一句话:“我们也认为14年判得很重,不过他此前应该有心理准备。”

  业内传说,曾经的首富黄光裕斥资几十亿元,将上千官员纳入其关系网中,这些官员包括中央部委及许多省市高官,堪称大观。然而在一审中,只有5位中级或普通官员被公布。这背后有什么隐秘?

  另外,黄光裕被判14年,但他的财产权并不因此被剥夺。如果黄光裕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如果黄光裕在狱中表现良好,理论上讲,6年后(黄已被羁押超过1年)黄光裕就可以出狱重新亲操国美。何况,同样是理论上讲,黄妻杜鹃不日就可保释出狱,掌控国美。那么,在国美,黄氏家族如何与对手斗法?如何保持对国美的掌控权?

  首富的倒下轰轰烈烈,首富的咸鱼翻身将更为诡秘惊心。何况,黄光裕是国美的创建者,国美是中国家电零售业的巨头。

  黄光裕斗法竺稼

  围绕着国美电器的控制权,黄光裕家族与贝恩资本的斗法日趋白热化,黄光裕的资金能否足以对贝恩资本进行反击?

  随着黄光裕案情明朗,围绕国美控制权的斗法也愈发趋于白热化。

  国美电器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贝恩资本(Bain Capital)联手,正在清剿黄光裕家族。黄光裕家族亦展开反击,矛头直指贝恩资本中国区掌门人竺稼。

  2010年5月11日,在黄光裕案一审判决前夕,在押的黄光裕、杜鹃夫妇联手在国美电器股东大会上否决了贝恩资本方面推荐的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和王励弘3人进入国美电器董事会,担任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竺稼是制定贝恩资本投资国美电器的灵魂人物,为前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执行官。2005年底,竺稼从摩根士丹利辞职,加盟贝恩资本,担任中国业务负责人。

  2009年6月,在与KKR、弘毅投资、中信资本、大中电器张大中、长江集团李嘉诚和复星集团郭广昌等人的较量中,贝恩资本瞧准机会杀入国美电器。进入后,竺稼开始快速推动国美电器去黄光裕化。

  黄光裕、杜鹃相继被抓后,空留出来的国美电器董事会执行董事席位分别由集团副总裁王俊洲、魏秋立两人顶替。黄光裕在狱中遥控指挥国美电器董事会和管理层。

  但在2009年6月,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电器后,形势发生了变化,贝恩资本方面要求改组董事会,并与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管理层达成攻守同盟,逐步强化了对国美电器的实际影响力。特别是2009年7月7日,在贝恩资本主导下,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用“金手铐”铐牢黄光裕旧臣。

  国美电器向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推出认股权,将贝恩资本的利益与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非利益捆绑在一起,双方有联手将黄氏家族彻底排挤出国美电器的趋势。

  2010年4月22日,黄光裕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庭辩时,国美电器的辩护律师落井下石,将行贿罪推向黄光裕个人头上,这使黄光裕感觉到了危险。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大会上,黄氏家族否决了贝恩资本3名董事人选的提名,展开反击。

  董事会进进出出, 城头变幻大王旗

  黄光裕被抓后,国美电器董事会里已无黄氏家族成员,其中虽然还有黄光裕的旧部,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国美电器众将集体倒戈于贝恩资本。

  2009年1月16日,黄光裕辞任国美电器董事,陈晓担任集团主席,同时担任行政总裁,魏秋立为执行董事。黄光裕委任魏秋立和王俊洲联合代表自己,签订有关文件。

  在1月18日国美电器的董事会成员名单里,执行董事有陈晓、伍健华、王俊洲及魏秋立,非执行董事有孙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史习平、陳玉生、Mark C. Greaves、刘鹏辉、余统浩及Thomas Joseph Manning.

  在这些董事中,陈晓并非黄光裕亲信,伍健华、王俊洲和魏秋立则是黄光裕的铁杆亲信,而孙强是华平投资的负责人,其余董事影响力有限。

  为了增强在国美电器董事会的实际影响力,2009年6月3日,国美电器增派孙一丁接替刘鹏辉担任执行董事。国美董事局执行董事由原来的4人变成5人。孙一丁是国美电器副总裁,同时是*ST三联(600898.SH)董事。黄氏家族在董事会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009年8月3日,随着贝恩资本与国美电器达成投资协议,贝恩资本方面的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及王励弘获任国美电器非执行董事提名。

  这时,国美电器董事会人员组成为,执行董事陈晓、伍健华、王俊洲、魏秋立和孙一丁;非执行董事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和王励弘;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平、陈玉生和ThomasJoseph Manning.

  从董事会人数上看,贝恩资本方面落后于黄光裕,但竺稼等人在正式进驻国美电器董事会之前,已经分化瓦解了黄光裕在董事会内的抵抗力量。

  2009年7月7日,贝恩资本、陈晓等董事会成员主导通过了国美电器股权激励方案,公司部分董事及上百名各级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 2200万股,王俊洲2000万股,李俊涛1800万股,魏秋立1800万股,孙一丁1300万股,牟贵先1300万股,伍建华1000万股。

  贝恩资本和陈晓等国美电器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形成了攻守同盟。此前,除了陈晓外,无人享有国美电器股权。

  控制住黄光裕旧臣和国美电器管理层,贝恩资本在投资协议中,还下了一招狠棋。

  根据国美电器与贝恩资本达成的协议,国美电器需尽力确保贝恩资本方面的董事人选,并且不得提名任何人接替贝恩资本所提候选人。

  如果国美电器违约,贝恩资本有权以资本金1.5倍的代价向国美电器收回初始投资。

  控股权战争, 30%是心理底线

  黄光裕家族在丧失对国美电器董事会的控制权时,也面临丧失控股权的风险,贝恩资本和陈晓等董事会成员正在逐步稀释黄氏家族的股份。

  2009年,黄光裕家族同意国美电器引进贝恩资本的投资,是因为当时银行收紧对国美电器的授信和贷款,董事会只能建议黄氏家族同意通过公开途径募集资金。

  国美电器董事会与贝恩资本达成投资协议,贝恩资本有条件同意认购国美电器2016年可转换股债券,总价约2.33亿美元,相当于18.04亿港元。同时,国美电器公开发售22.96至24.84亿股配股,每股认购价格为0.672港元,国美电器股东每持100股可认购18股。

  2016年可转换股债券,以及向老股东配售新股,将摊薄黄光裕持有的国美电器股权,黄光裕调集资金参与新股配售,方能确保控制权不落他人之手。

  2009年7月20日,黄光裕通过其控股公司ShiningGrown,以每股1.705港元的价格,减持2.35亿股股份,总共募集资金约4亿元。黄光裕在国美的持股比例一度下滑到33.7%。参与公开发售完成后,黄光裕所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数量达到51.16亿股,持股比例上升到34%。按照每股0.672港元的配股价,黄光裕相当于以5.49亿港元资金购买了8.16亿股配股。

  黄光裕通过配股权提升了控股权,但贝恩资本如果行使2016年可转换股债券,则黄光裕所持有的国美电器股权将被逐步摊薄到30%以下,这触及黄光裕的心理底线。

  全部股东认购国美电器的配股,贝恩资本的2016年可转换股债券,国美电器2006年认股权证及2014年可转换股债券——如果这些权利被投资者行使,则黄光裕及关联人士持有的国美电器53.5亿股,将占总股本的29.9%;贝恩资本将持有16.27亿股,占总股本的9.1%。黄氏家族的持股比例将第一次下降到30%以下。

  面对贝恩资本咄咄逼人的进攻,黄光裕家族必须在董事会人选安排、持股比例等方面全面反击。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仍有巨大的现金流

  黄光裕家族如果要在持股比例上保持控制权,必须有足够的资金,除了可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增持,黄光裕手里还有什么牌?

  一审判决,法院罚黄光裕缴纳6亿元罚金,没收2亿元资产,黄光裕的资金是否足以对贝恩资本进行反击?

  黄光裕还有许多不利因素。

  因黄光裕内幕操纵股价,内地和中国香港两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将对黄发起诉讼,要求赔偿,黄光裕的资金将更加捉襟见肘。中关村的投资者也有可能诉讼黄光裕,要求赔偿。

  另外,香港证监会可能以涉嫌股票市场欺诈罪起诉黄光裕,黄将再次面临巨额赔偿。而早在2009年8月,中国香港高院已经冻结了黄光裕在香港高达16亿元的个人资产。

  黄光裕一审被罚没的财产8亿元,加上香港遭冻结的16亿元,如果算上潜在的投资者赔偿要求,黄光裕的资金窟窿将达到40亿元左右。

  黄光裕与竺稼斗法的砝码去哪里找?

  黄光裕“百足之虫死而不僵”,黄持有国美电器股权、国美电器未上市的300家门店股权、每年的收益、他个人资产,以及妹妹黄秀虹执掌的鹏润系资产——黄光裕的商业帝国没有了国美电器,仍然能产生庞大的现金流。

  此外,对黄光裕家族来说,有一点值得庆幸,杜鹃只被判刑3年零6个月,不日就可以期满出来。如此,黄光裕对于国美电器的控制力将加强,而黄光裕与贝恩资本的斗争也将更加白热化。

  链接:

  2006年认股权证,指国美电器于2006年2月28日发行的认股权,予其持有人权力可认购最多总额为2500万美元的新股份;2014年可换股债券,指由国美电器发行将于2014年到期的人民币46亿元以美元结算零息票可换股债券;2016年可换股债券,指国美电器根据投资协议发行将于2016年到期的人民币 15.9亿元以美元结算5%息票的可换股债券。

  黄光裕的两个选择

  黄光裕案宣判前的5月11日,黄氏家族与国美电器董事会的博弈就开始了。博弈的背后是黄氏家族未来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尽管黄氏家族通过投票表达了对董事会的不信任,但强硬的董事会回击了黄氏家族的反对票,依然让2009年8月3日进入国美电器的贝恩资本的3名董事连任。

  要想阻止这3位董事连任,黄光裕有两个选择。

  5月11日是国美电器的年度股东大会,手握33.98%国美电器股权的黄氏家族,在当天股东大会上,超过参加股东大会代表股权62.5%的一半,在押的黄光裕夫妇通过投票否决了贝恩资本的3名董事连任,并否决了董事会对董事薪酬的厘定,以及向董事会“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所授出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般授权。尤其这最后一项授权,关系到黄氏家族在国美电器的控制权。

  根据当初的协议,如果在年度股东大会无法保证贝恩资本的董事连任资格,国美电器就要巨额赔偿贝恩资本。所以,董事会将强烈倾向恢复贝恩资本派出代表的董事资格。那么,在下一年的股东大会上,仍将有一番争斗。

  根据港交所规定,若上市公司在两次股东周年大会之间出现董事空缺,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按公司章程委任董事。一般公司章程也会授权董事会临时委任董事,直至下次股东会时再通过股东投票产生董事。

  显然,股东大会上,黄氏家族否决了贝恩资本派出的3名董事,那么国美电器就出现了董事空缺。在这种情况下,国美电器董事会就有权委任董事。这是一个技术层面的博弈,黄氏家族在股东大会前没有推荐新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就有成功反击的可能。

  现在,黄氏家族可以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的诚信规定,对董事会委任的3名贝恩资本拟定的董事人选进行举报,甚至可以向香港特区法院提起诉讼。《上市规则》3.07、3.08条规定:港交所要确保董事履行诚信责任,否则有权要求上市公司重新考虑对其任命。

  因为,国美电器董事会委任的3名贝恩资本成员,是被股东大会刚刚过半数否决掉的,股东大会已经对3人表现出了不信任,董事会转身委任这3人,涉嫌违反港交所规定的诚信条款。

  向港交所举报,或者向特区法院起诉,黄氏家族可能取得胜利。但按照2009年6月22日公布的《国美电器发可转换证券及公开招股等事项公告》规定,国美电器就必须向贝恩资本支付将近24亿元的巨额赔偿,这对于国美电器来说是一大打击,黄光裕本人也不希望国美电器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引发连锁反应。

  要想阻止贝恩资本的董事连任,还有另一条路可走。

  黄氏家族要罢免贝恩资本派出的董事,又不使国美电器遭遇巨额赔偿,黄氏家族可以通过召集特别股东大会的方式,提出罢免贝恩资本派出董事的建议。

  国美电器董事会出于公司面临赔偿考虑,将倾向委任贝恩资本的人重返董事会。而黄氏家族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罢免3人,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就应该召集这一特别股东会会议。按照章程,如果董事会不召集,就应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只要黄氏家族履行了特别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依然可以将贝恩资本的人逐出董事会。黄氏家族这样做的目的,那就是要确保董事会否定再融资的决议。因为国美电器董事会中,代表黄氏家族的董事有4人,只要贝恩资本的3名董事将小股东陈晓这一董事席位争夺过去,或者争取三名独立董事,那么再融资决议都可能通过。所以,将贝恩资本的派出董事驱逐,就不会因此稀释黄氏家族的股权,保证黄氏家族在国美电器的控制权。

  不过,黄氏家族可以召集特别股东大会,而贝恩资本是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他们也可以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召集更多的股份将前次决议给扳回来。但国美电器握有33.98%的股权,贝恩资本必须召集34%的股权,方能成功。这对小股东股权相对分散的国美电器来说,贝恩资本的难度非常大。

  当然,贝恩资本要跟黄氏家族进行控制权争夺战,对于身处牢狱的黄光裕来说,也不是没有成功的可能。如果贝恩资本要跟黄氏家族角逐到底,董事会重新取得了20%再融资授权,那么黄氏家族还可以根据《上市规则》2.03条的规定:除非现有股东另有决定,否则上市发行人新发行的所有股本证券,均须首先以供股形式售予现有股东。

  如果黄氏家族资金链存在问题,那么黄光裕可以邀请与自己关系好的公司参与公司的增发,与黄氏家族结盟,这样依然可以确保黄氏家族在国美电器的控制权,国美电器依然可以成为黄氏家族的重生根基。

  黄案中的疑点高官

  除去郑少东和郭京毅两名涉黄案高官外,传说中陈绍基、王华元、许宗衡等前高官,也未出现在黄案中。

  在公诉机关的一审材料中,并没有浮现“官商大网”。

  在黄光裕案进入一审之前,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郭京毅、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等人都已先期进入审判环节。

  但仔细比对黄光裕、黄松有、郭京毅和相怀珠等人的检方起诉材料,发现检方除了认定黄光裕行贿相怀珠的犯罪事实外,未见黄光裕行贿涉及他人。

  以郭京毅案为例,据郭京毅案公诉材料,郭京毅在2004年至2007年间,为黄光裕的国美上市和并购永乐两笔交易中,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后者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为何黄光裕行贿郭京毅的行为未在黄光裕起诉书中体现?

  据《证券市场周刊》拿到的黄光裕起诉书,公诉机关仅认定黄光裕向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处长孙海亭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等5人行贿的犯罪事实。

  另外,黄光裕的起诉书显示,黄光裕曾指使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对鹏润地产等国美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106万元人民币。

  而在此次起诉中,针对非法经营罪指控,检方只是提交了黄光裕非法换汇8亿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香港,违法国家相关外汇监管条例的事实。至于2006年相怀珠所查办的黄光裕13亿中行骗贷案、鹏润骗贷案和国美税案等犯罪行为,为何没有追究刑责?

  另据相怀珠提供的书面证言,2006年七八月的一天,吴明山介绍许钟民说是黄光裕的老乡,请相在办案中关照黄。吴明山是谁?相怀珠并没有交待他的身份。

  据《证券市场周刊》了解,原中国足协副主席、反赌球风暴负责人、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就是吴明山。2009年10月,吴明山被免职,但并非因为涉及足坛黑幕,而是因其他经济问题落马。

  两个“吴明山”是否为同一人?能够让相怀珠信任并听命的人物绝非常人。查阅公安部公开资料,郑少东是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相怀珠是该局副局长,而吴明山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光裕、许钟民、郑少东、吴明山和相怀珠之间到底是一张怎样的关系网?

  据《证券市场周刊》调查获悉,2006年黄光裕兄弟卷入中行北京分行骗贷案,两人被带走协助调查,当时负责查办的正是相怀珠,而郑少东是相怀珠的顶头上司。检方虽未在起诉书中体现黄光裕与郑少东之间的关系,但黄光裕与郑少东之间的关系并非秘密。

  2008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证实黄光裕被抓传闻,12月23日,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郑少东提出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要求。接着,2009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将郑少东和相怀珠带走,随后以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对两人实施双规。

  除去郑少东和郭京毅两名涉黄案高官外,传说中的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深圳市市长许宗衡等高官,也未出现在黄案中。

  上诉的风险

  黄光裕上诉的风险是:若查清原判决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可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即可能加刑。

  5月18日上午宣判,下午律师杨照东就去了昌平总参看守所,与黄光裕会面。但黄光裕是否上诉,依然未知。

  上诉是黄光裕唯一可以减轻刑期的途径。《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可能使黄光裕案刑期增加的是检察院的抗诉。但从中国资本市场的过往看,无论是德隆系唐万新案,还是科龙系顾雏军案,抑或是之前更早的中科创案,均未出现过检察院抗诉的先例。

  黄光裕案一旦启动上诉程序,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仅黄光裕一人上诉,那么同案的许钟民及黄妻杜鹃,也将在二审法院一并审查。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但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黄光裕的上诉就可能出现风险:发回重申后,若查清原判决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可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这意味着,可能加刑。

  黄光裕案错综复杂。黄光裕被捕后,大批官员随之落马,这些官员尽管在本次审理中没有牵涉,但不排除司法机关在侦查其他官员犯罪事实时,新发现黄光裕牵涉其中的可能,法院可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漏罪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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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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