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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土地商品属性才能保障拆迁公正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0年05月26日11:09

  □卫金桂(特约评论员)

  早在今年初,随着拆迁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严重化,拆迁条例的修改终于被推上了日程,由国务院向民众就拆迁草案征求意见。比起以往,修改稿的进步是明显的,但显然没有杜绝恶性拆迁事情的发生。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尚未按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这一条例也是对恶性拆迁依然存在的旁证。该条例是否能够保障群众的利益,笔者认为前景依然不容乐观。

  如何界定国家需要和群众合法权益?

  按照宪法,国家依法对土地拥有有偿征用权,但实际工作中,依的各种所谓“法”,基本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按需制定的各种条例。除了边界模糊外,政府的单边意愿和主导作用显而易见。比如,年初拆迁条例修改案中就将“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纳入拆迁范围。因为所谓“公共利益”的相关性可以无限外延,比如医院与制药厂;道路与车站等,总之,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做烟幕弹搞“合法”拆迁,确实存在许多操作空间。如按上述模糊界定的出发点制定临时拆迁条例,政府和关系户的许多项目都可搭乘“依法拆迁”的顺风车,群众的合法权益便被圈到了“依法拆迁范围”之内,作为弱势的被拆迁方只有被动接受各种条例的宿命,利益怎么可能得到保护?

  如何避免群众对拆迁补偿条件的“被接受”?如上所述,根据现规定,只要是“国家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就具有了拆迁的法律依据,而是否需要,实际上只要国家立项就已足矣。一旦规定出了这种合法性,地方政府的任务就只剩下拆迁手段的选择。长期以来,完成拆迁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如恐吓和利用黑社会让拆迁户接受拆迁条件;政府部门将拆迁问题移交开发商、由开发商雇用黑社会或打手迫使拆迁户接受拆迁条件,等等。本来被视作“钉子户”、遭受各种精神压力的被拆迁人面对绝对强势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势力,违心接受拆迁条件,不仅不乏前例,也非后无来者。

  拆迁问题之所以难以出台有效的办法,不在于事情本身的难度,而在于政府不能从巨大的利益链条中抽身。地方官员为了升迁就得追求GDP,然而,分税制改革后,事权下放,财权上收,地方做事资金不足,以土地换项目成了普遍现象。再加上土地交易中的种种猫儿腻,对拆迁户的违章违法侵害就是必然的。解决的渠道是现成的,那就是改变唯GDP是从的发展思路,政府从土地交易中退身,恢复土地的商品属性。规划中需要哪块地,要建成什么,交给开发商直接与拆迁户谈判,高价低价是人家两厢情愿的事情,政府要成品就行了。也就是说,如果不彻底改变当前的土地流转政策和土地属性,而将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放在用条例约束地方官员身上,恶性拆迁问题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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