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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是剂强心针

来源:重庆晨报
2010年05月26日11:23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见本报今日4版)

  “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政策甫出,对于打击强拆、保证补偿可谓打了一剂强心针。从“新拆迁条例”征求民意到强拆前需先补偿,再到“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这个过程无疑是一种难得的进步。公共利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其实质是一种对整个法律秩序起调控作用的手段。

  我们知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单方定价,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其标准,同时补偿、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另外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没有“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这样一剂强心针,届时受伤的必将是弱势的被拆迁者。

  要看到,在强制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公权的享有者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此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在积极的谋求种种非法利益。由于政府行政权力天然的侵袭性特征,行政机关具有将种种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倾向,在这一过程中,公权与私权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的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因此,有了“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作依归,定能有效地减少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博弈和民间纠纷。

  环顾当下,许多强制拆迁行为名义上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为某些地方官员的一己私利或某些小团体的利益,公民对这种言行不一的公权的形式显然深恶痛绝,政府的诚信观在种种利益面前被某些官员抛于脑后,引发了人们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抵触,如此一来,又怎么能确保和谐拆迁呢?拆迁在公权与私权的交汇处,急需要“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这样的强心针,让弱者达成合理的权利诉求,以保证被拆迁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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