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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局官员:长株潭商业地产税或改估值计税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陈岩鹏 李雍君
2010年06月05日11:04

  近日,一则“湖南长株潭商业地产物业税方案已上报国务院”的消息疯传。

  6月3日,湖南省地税局官员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要与中央步调保持一致”。

  之前3天的5月31日,国务院文件提到“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却并未对“研究开征物业税”有文字表述。

  “商业地产物业税不是个新事物,实际上就是房产税,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上述官员称,我国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多达14种,以后规范的提法就是房产税。

  本报记者从湖南省地税局该官员处还获悉,长株潭商业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将会有所改变,房产税有望从目前的按原值计税向评估方式转变,并且有调研组对此进行了测评。

  至于商业地产物业税的税基、税率、房产估值评价标准等具体问题,湖南省正等待国家层面上的决定,据上述官员透露,目前有关部门并没有向湖南省地税局下达相关指令。

  澄清报道“误差”

  6月2日,湖南省当地一家媒体报道称“长株潭商业地产物业税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次日,《华夏时报》记者向湖南省地税局核实,地税局上述官员称,报道中一些说辞有些“误差”。

  之前媒体报道说,早从2008年开始,湖南省就已经成立相关的专题调研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地就物业税的开征展开全面调研。对此,该官员表示,时间有些早了,确切地说应该是从2009年开始的。

  据本报记者了解,自去年以来,湖南省地税局共走访行政事业单位55家次,调查纳税人260余人次,发放调查问卷1200余份,组织座谈会17次,共撰写调研文章4篇,对环保税、资源税、车船税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探索和研究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此外,调研组还赴天津、河南、辽宁和重庆等六个省市进行考察,考察内容涉及房地产税试点、房地产企业清算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今年3月,湖南省地税局推出了一份《关于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税收政策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初步确定了改革的内容、任务、步骤、时限。随后,湖南省地税局与财政厅、国税局联合制订了税改方案,并由湖南省政府上报了国务院相关部门。据悉,该方案目前交由国家财政部研究和完善,需待财政部提出意见后,再次上报并汇总各相关部委的修改意见方可成形。

  而开征物业税的设想也初步形成:第一步对商业地产征收物业税,第二步是扩大到对住宅进行征税,其中对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征税也有先后顺序。

  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在做这些事情,但还没有向湖南省下达任务,“最终方案还是要由税务总局来定,不能一个地方搞一个方案。”

  计税方法有变

  事实上,目前商业地产一直在征收房地产类税收,房产税是其中之一,该税种针对经营性用房(主要是商业地产)的保有环节征收。而物业税主要指的是不动产税,其主体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

  “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计税方法上的不同,现行的房产税按原值计税,新研究的则是按照评估值。”上述地税局官员解释说。

  据悉,从2003年5月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3批,在北京、辽宁、河南、深圳等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展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曾表示,经过多年的模拟评税试点实践,财税部门已经初步建立了房地产数据库,开发了若干套各具特色的评税软件,按评估值征收物业税从技术上看是可行的。

  在去年底开办的湖北、湖南“两型社会”房地产评税业务培训班上,国税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明确表示,湖北、湖南两省将进行物业税的先行试点改革,要求试点地区从事试点工作的人员熟悉房地产评估的基本理论,掌握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基本方法,并学会操作应用软件。

  不过,在一些人士看来,开征物业税并不仅仅是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关系到地方的发展和利益。湖南大学财政税务系主任罗宏斌认为,物业税更适合“两型社会”,但率先征收会阻碍资本进入长株潭地区,影响GDP增长。

  日前,湖南省地税局派调研组深入株洲与湘潭两地,围绕房地产税和环保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纳税人存在的顾虑等问题,走访了湘银地产等十余户重点企业,还就改变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选取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测评。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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