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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资新政 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

来源:中国投资
2010年06月10日16:57

  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紧迫,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

  《中国投资》:今年4月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请问《若干意见》的出台是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出现了什么变化?

  张晓强: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税收、出口分别占全国的28%、22.7%和55.9%,直接吸纳的就业达到4500万人。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全球跨国投资2008年、2009年两年连续大幅度下降,中国的利用外资也受到一定的影响,2009年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约900亿美元,比前年稍有下降。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跨国投资开始企稳回升,但是基础还不牢固。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也使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我们的内部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紧迫,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实践证明,中国利用外资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在中国的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产业升级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主要制造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去年12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的要求,近日正式出台了国务院文件。这个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总要求,它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目标,通过推进改革创新,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促进内外资的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之,《若干意见》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新形势下愿意和各国共同努力,完善投资环境,为跨国投资、为经济复苏、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更有利的条件。

  《中国投资》:某些外资企业反映在政府采购或者在自主创新的产品认定方面还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是否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问题,将有哪些解决和改进措施?

  张晓强: 一个地方的环境究竟是好还是不好,非常重要的是实际外资的数量。2009年全球受空前严峻的金融危机影响,跨国投资下降了40%,而中国基本保持了2008年的水平,只下降了2.6%。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去年全球的跨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连续6年增长以后下跌了35%,其中巴西下降了50%,阿根廷下降了41%,印度下降了19%;关于发达国家的外资,英国下降了93%,美国下降了57%,日本下降了53%。我想这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还是比较突出的。

  今年全球开始走向复苏,1月份世界银行有一个预测,全球的跨国直接投资大约增长15%左右。在中国的情况是什么样呢?今年1季度中国的合同外资金额达到420亿美元,增长了31%,实际外资金额234亿美元,增长了7.7%。

  有些外国企业提出,在政府采购当中,或者在自主创新的产品认定方面,或者在他开展投资业务的时候还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我想这些客观问题是存在的,并不是说中国的投资环境是尽善尽美的,但是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中国没有这样大规模的外资流入,可能大家根本不会讨论这些问题。同时,我们将不断努力调整和完善政策。

  今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方面,我们还将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中国投资》:《若干意见》对新形势下利用外资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张晓强:《若干意见》主要包括5部分的内容,一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二是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三是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包括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五是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总体要求,抓紧落实《若干意见》所提出的政策措施。

  《中国投资》:《若干意见》给外商提供了更明确的投资导向,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鼓励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限制两高一资领域的投资,具体而言有哪些要求?

  张晓强:《若干意见》提出,我们利用外资要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若干意见》根据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外商投资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在吸收外资的导向中体现中国在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目标,有利于外商在投资时找准投资项目,投入资金之后能够取得更高的投资效率和回报,同时也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若干意见》指出,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此外,我们还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同时,《若干意见》提出,要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于“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这和对内资的要求是一样的。国务院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实际上中国提高经济的发展质量、转变方式、优化结构已经是刻不容缓了。去年中国的GDP大约是4.7万亿美元,占全世界GDP大约8%,但是中国消耗了世界能源的18%、钢铁的44%、水泥的53%,这样巨大的资源消耗以及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是难以支持中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我们对内资也好、对外资也好,都提出一定要重视可持续发展,中国再也不能当“两高一资”的世界工厂了。

  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中国投资》:《若干意见》提到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请问《目录》将如何体现《若干意见》的引资原则?

  张晓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中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文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首次颁布实施。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需要,已经先后做了4次修订。现行的《目录》是2007年的版本,在当时情况下,我们很注意“双防”,就是防止经济过热,防止通货膨胀。几年来,随着我们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空前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日益紧迫,所以,需要适时对《目录》的政策导向进行一定的调整。

  对于《目录》修订工作,根据国家的发展方针和利用外资的特点,初步考虑应该注意6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坚持扩大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第二,要和现在正在实施的10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相结合,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同时也要防止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加重。第三,中国正在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要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领域。第四,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这也是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现在在产业上主要还是靠工业增长拉动整个经济的增长,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所以我们要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要稳步推进服务业的扩大开放。第五,要支持技术创新,包括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和延伸产业链。第六,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放权地方政府

  《中国投资》:《若干意见》将地方政府对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从以前1亿美元增加到现在的3亿美元,这是一个重大举措,但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地方政府“过度引资”的风险,该如何理解这项政策的意义?

  张晓强: 这次调整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对地方政府的权限从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一下提高到3亿美元,可以说是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商投资权限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近年来,中国的外商投资越来越多,大项目也越来越多。在这样一个客观趋势下,出台这项政策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这体现了中国政府要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这里有两方面需要注意:第一,目前我们对外商投资还有一个限制类,这个权限是5000万美元,没有下放。第二,要继续限制“两高一资”项目,防止像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这样一些产能过剩领域的盲目扩张。在下放审批权限以后,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掌握相关的动态信息,避免有些地方不计成本的招商引资、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同时,我们也要通过信息发布等多种方式来引导内外资企业更理性地进行投资。

  《中国投资》:哪些投资方式是鼓励外商投资采用的?对于外资并购是否将实施安全审查制度?

  张晓强:《若干意见》提出,要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具体而言,就是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但是同时,也要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此外,还将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今后会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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