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将公务人员涉及公务的所作所为曝晒于阳光之下,昭昭于天地之间,使其无所遁形,才能经由“舆论”这种“普遍”、“无形”、“强制”的力量的监督,而永葆纯净与廉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于7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称这个多达23条、内容翔实完整的《规定》为中国在反腐倡廉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座里程碑,当不为过誉。
“官员财产申报”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其为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自20世纪80年代迄今,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在全球90多个国家实施。其中,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在中国,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后不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中重申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
此次两办通知发布之前,关于干部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在中国即已进行了“限量发行”和“区域发行”。自2009年以来,新疆阿勒泰、宁夏银川、江西黎川、湖南浏阳、浙江慈溪、广东省、贵州黔西南州等多个地区,先后提出并试行了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如今,“阳光法案”终于在全国公开发行。
俗语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杀毒剂。马克思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的力量。”其中的逻辑就是,只有将公务人员涉及公务的所作所为曝晒于阳光之下,昭昭于天地之间,使其无所遁形,才能经由“舆论”这种“普遍”、“无形”、“强制”的力量的监督,而永葆纯净与廉洁。
俯拾新近发生的几则环球新闻,便可一窥此“阳光法案”的锐利效用:
今年6月4日当选日本第94任首相的菅直人一向有 “草根大臣”、“市民政治家”、“蓝领政治家”等称号。在搬入首相官邸前,身为副首相兼财务大臣的高官菅直人,却和妻子一直租住在东京西部吉祥寺本町的公寓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菅直人不仅坚拒政治献金,并且还自掏腰包搞政治活动、支付秘书工资,以致没有余钱买房。
此前的4月5日,中国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郝鹏俊一审获刑20年。此公涉及3.2亿元罚单;蒲县纪委耗时七八个月,共查到其100多个账户,其中冻结暂扣70多个户头1.27亿元;查到其在国内有房产40套,其中北京33套。郝的巨额财富主要来自非法开矿。
5月30日晚,广东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被中纪委“双规”。李在位时,其家族积聚的财富保守估计多达20个亿。其家族主要做房地产生意。
身为副首相兼财政大臣,却贫穷到只能租住公寓,这在一个小小的科级干部动辄有数十套房产的我们这里,实在是无法想像和难以理解的。出现这种反差极大的现象的根源之一,就是“阳光法案”的有无及其执行力的强弱。在他们那里,一个人欲谋求公职,必先晾晒其财产;而在我们这里,一个公务员只有被双规了,被绳之以法了,其大量与公职相关的信息才可能披露出来,为公众所知。好在我们的“阳光法案”终于豁然出炉,中国纳税人监督公务人员的锐器又多了一个。尤其是诸如“投资及房产首入申报范围”、“申报内容将成选拔重要依据”、“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等新增的规定,料将开拓中国执政党反腐倡廉的新境界。
官员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通识和通则,其义理应当是来源于人类日常的生活经验。所谓“公务员”或“公仆”,顾名思义,其实质就是全体纳税人供养并雇用的为作为主人的纳税人打理公共事务的雇工,正如同主人家里雇用的为主人料理家务的仆人或保姆。“私仆”的一应花费悉取于主人,当然应征得主人的同意并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公仆”的花费悉取于全体纳税人(主人),当然也应征得全体纳税人的同意并置于其严密的管控之下。中国式的“阳光法案”颁行全国,不能不说是全体纳税人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