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彭晓芸
“他们有权力,我们有道德”。
据说这是一首南美民歌的歌词,活泼泼,朗朗上口,自信满满,让人似乎窥见一个可爱的民间社会。
我们习惯于称中国社会为有着文明传统的中华民族,而所谓“孔孟之道”的儒家教化,也被视为这个民族德性养成的道德资源。不可否认,儒家提供的经典以及当中的诸多道德教训,是那些宣称尊崇儒家或受儒家文化浸淫的华人乃至东亚儒家文化圈今日依然在演绎和阐释的文明传统。
但是,恰如对媒体称对国学“躲都来不及”的易中天提出的,所谓“孔孟之道”,这个提法就可能是“严重错误”的,因为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的思想差异非常大,孔子是个“明显的保皇派”,孟子是个“改革派”,“孔孟怎么能够算是一道呢?根本就是不同的道嘛。”虽然学院派学者也许对明星化的易中天这番话不以为然,但是不可否认,易中天道破了当前的一个文化困境:中国如果打算单纯依靠儒学式公共空间重建社会,那么,这种混沌不清的局限将一直阻碍我们进入现代政治文明。
道德被权力垄断是儒家传统
以观念史取代思想史作为切入口研究中国社会转型困局的学者金观涛,在比较中国和日本的儒学式公共空间的时候,就指出一个非常有趣的差异,中国的儒学式公共空间,缺乏私与公的切割,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那种真正的公共空间和公共意识还有很大差距;而日本社会早在江户时代,就已经实现不同领域中“理”的分离,对天皇之忠与国家理性,是相互断裂、严格区分的,因此日本可以通过学习西方现代政治经济制度而确立相对稳固的政体。
中国历史上以家族为本位的绅士公共空间不仅不能形成稳定的政治秩序,而且长期混淆私德与公域,儒学把公共领域看作家族的放大,强调忠孝同构,例如爱国被等同于忠君,对君臣关系的价值论断,又是从父子关系的“孝”衍生出“忠”的政治伦理,可是,“孝”是私领域价值,忠孝同构不但没有明确区分公共领域和私领域的价值和规范,反而把家庭伦理原则广泛运用于公共领域。这样的混乱至今依然在地方政府的诸多行政行为当中可以看到,譬如江苏沭阳将忠于配偶纳入干部考核,河北省新乐市将“夫妻和睦”作为标准纳入官员考核,河南省的长垣县委在乡镇领导班子考察中,把忠诚、感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提出“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样的价值混淆、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而且行政决策者自身并不自知,还以为是一项地方治理的创新举措,占据道德制高点,津津乐道。殊不知,恰恰是这一类私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价值混淆,破坏了公共领域价值必须有别于私领域价值这一现代公共空间成立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在非法治社会,内圣外王的儒家伦理对于个体的安身立命起到过一定的稳定作用,由国家和君王设立的道德规训,对民风民俗的向下流有过制约作用。但是,这一政治伦理的道德困境在于,一旦确立了“圣人”,最先发生道德堕落的,恰恰是“圣人”,这种缺乏超验性、缺乏内省精神的伦理设计,导致了人性的堕落和专制,规制道德的圣人往往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自我圣化而不自觉地对自我的行为实施了“道德豁免”,“一个人的美德”就不再是“美德”了,而是溢出社会伦常,毫无节制和底线。
所以我们往往看到,中国社会的公众似乎非常反感道德说教,提防伪君子,甚至有的人说,“宁要真小人,也不要伪君子”,这可以看作是道德规范长期被权力垄断之后的一种后遗症。但是,我们真的“要小人”吗?这就涉及道德究竟该往何处去的问题了。
制度设计:对公民道德保持审慎
伴随着阶层分裂,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文化品位向下流的倾向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因此,可以说公众舆论层面已经对道德溃败的警惕有了基本的共识,不会再有人说,中国社会的问题是在于道德太保守,需要与卫道士作战,需要宣扬“一个也不救”的自私精神了。倒是身在西方的学者经常喟叹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缺失,戾气太重。
如芝加哥大学教授赵鼎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道,一个暴力事件出来,“美国的传媒和公共舆论是相对保守的,一般来说,媒体对社会暴力都会加以鞭挞,甚至对其性质加以负面的评价。美国的公众舆论一般都是跟着媒体走的,只有在亲身经历的问题上,大众的看法才会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在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中,暴力事件、媒体和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则是另一番景象。记者往往会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冒着风险扩大报道面,并对处于社会下层的暴力制造者加以很大的同情,而中国的民众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往往宁愿听信谣言。”
这一现象,可以看作是中国的社会政治伦理长期扭曲的一个后果。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这就像一个家长,长期大包大揽,不给小孩说话和练习判断是非的机会,彼此之间没有形成对话交流的机制,终有一天,孩子长大了,却徒生了叛逆之心,凡是大人训导为正确的,他就偏偏要认为是错的,凡是大人认为是不道德的,他却偏偏要去实践。如此这般,戾气生长,暴力成为他们嘴里的“道德正确”。
道理虽如此浅白,但这实际上涉及了当前政治哲学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根基,即关于现代社会在政治伦理方面的政治中立性原则。所谓的政治中立性,实际上是为一个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设置了一个政治伦理的底线,它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政治对人们一视同仁,亦即对各种价值观念、信仰追求或者学说、教义持一种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甚或是淡漠的态度。当然,这并不包括政治人物发表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偏好,如奥巴马表达他期待平等和变革的政治纲领,如中国的领导人表达反对低俗和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政治督导和劝诫,政治中立性并不剥夺政治人物展示个人魅力和个人表达的自由,而是指制度的设计要努力使价值偏好不影响公民的自由选择。
实际上,政治中立性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承诺,是政府讲道德的表现,是现代政治伦理的一个共通原则。即在一个发育成熟的公共空间当中,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文化环境,公民应当被允许有能力自行选择他们认为的好生活以及排斥他们认为低俗粗鄙的观念和行为。按照这个原则,国家应该在有争议的生活观念之间采取一种政治上中立的态度,而不是通过采取强制性手段来促进任何一种被部分人或多数人认为先进的文化或观念。
公民的“道德自觉”
那么,有人会说了,难道为了照顾公民的自由选择,我们就对各种作恶视而不见了吗?黄赌毒、低俗媚俗就任由其蔓延了吗?
当然不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well - ordered society,罗尔斯语)当然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现代法治则为这个秩序设立了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的则是社会道德容忍的底线,应当交由法律惩戒和协调。那么,在法律之外或者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模糊地带,实际上是首先交由公民生活来进行裁决和承担的,其中,个人也要努力实践一种责任伦理,并在一种基本道德规则的限制下进行政治博弈,有些当时的非法律问题,也许由于触犯了不伤害他人的原则,经过公民的推动,最终实现立法,那么,道德问题就又上升到国家意志了。
在媒介伦理相对完善的国家,往往是由独立的媒介伦理委员会推动对某些低俗或有害文化的限制和立法的。譬如英国从1909年开始通过立法对视听产品实行审查分级制度,现在这项制度已经十分完善。负责审查分级的机构是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它于1912年正式成立,它的前身是英国电影审查委员会,它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韩国则是由非政府组织“韩国公演伦理委员会”对演出、电影、音像制品和出版物进行审查。韩国政府为保障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防止文化艺术领域的不健康内容的传播,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通过立法和民间专门机构,对舞台艺术节目、电影、录像、激光视盘、唱片、激光唱片、电子游戏、节目广告进行内容审查。这些节目只有通过审查,才能进行表演和传播。美国从1968年正式成立电影审查分级管理部门,它是美国电影协会下设的机构,美国的电影审查分级没有法律强制效力。
纵观这些机构,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属于非政府机构,是公民社会的自组织。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把道德的权威还给了民间。公民在这个公共伦理空间当中,必须承担个体道德责任,表达个人喜恶,譬如居民区会对噪音、低俗文化的侵扰提起抗议乃至诉讼,家长会对电视节目当中非成人时段的性和暴力予以抵制,甚至上升到法律手段。也就是说,到底低俗不低俗,冒犯不冒犯,都先由公民提出,相关的伦理机构或法院只是受理和充当裁判,而不会贸然僭越权力去事先阻止。
当然,公民参与也并不总是完备的。譬如说,人们想象着依靠市场来辨析有价值的文化或生活观念,但在流行文化市场上,可能少数族裔的文化会被市场力量排挤,市场可能媚俗,为了吸引眼球而像耍猴子一样侮辱一个不美貌的女性(如凤姐的流行),为了吸引眼球而制造错位的价值观(如《非诚勿扰》引发的争议),那么,这个时候的媒介伦理和媒介道德自律就至关重要,如果媒介还是内省乏力,那么,政府往往会授权文化专家去评价一种特定的文化,但政府依然不会主动出击去支持哪一种或消灭哪一种文化现象。再如,如果一种文化面临消亡,譬如之前有人忧心忡忡的“废粤推普”,或者是一些真的面临消亡的民间艺术,那么,政府也只能通过激励民间自发的保育运动,最多只能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某一种值得寻求保护的文化,但这种政策一般要经过严密的论证和深入的讨论。
因此,把道德还给民间,始终是一个更常态的政府行为,这就是政治本身最大的道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