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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航空拒绝空难家属诉求 挑战重大飞行事故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0年09月21日10:42

   每经网北京9月21日电(每经记者 李泽民)

  距离伊春空难已过去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遇难者家属的情绪从悲伤开始转向愤怒,导火线是,他们认为河南航空公司就该公司的免责问题,与他们签订了霸王条款。(详见本报9月17日2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业

内人士认为,如果伊春空难的赔偿要避免走上6前年包头空难索赔的老路,就应该严格按照刑法,追究相关方面的重大飞行事故罪。

  2010年9月17日,北京。河南航空公司负责人首度与伊春空难遇难者家属一起,就双方争议的《责任解除书》以及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谈判。

  从下午一点持续至晚上九点,在八个小时的谈判中,河南航空公司董事长张沛及深航驻京办事处等人,拒绝了空难家属提出的三点要求,有家属对记者称,"河南航空公司态度温和、立场坚定、寸步不让。"

  这些家属的主要诉求是,废止河南航空之前单方面起草的霸王条款,即《责任解除书》;将赔偿改为预赔,加大赔偿额度;要体现出惩罚性的措施。

  而此前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称,此次事故的核心问题集中在人员资质、飞行员能力、安全链条等环节,"从坠毁的地点来看,初步判定是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

  对此,有律师认为,此次伊春空难的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公安机关应对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

  被搁浅的重大飞行事故罪

  由于17日的谈判陷入僵局,河南航空负责人称次日将于家属进行二轮谈判。18日全天,空难家属给张沛打了数十个电话,也没有等来再度谈判的消息。

  20日上午,四位家属又赶往中国民航局表达诉求,该局信访室工作人员要家属再做等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河南航空公司董事长张沛的电话,其秘书声称会向张转告采访情况。

  空难发生之后,河南航空单方面起草的《责任解除书》,使得与遇难者家属的矛盾,持续升级。这个与2004年包头空难后东航起草的责任解除书基本类似的免责条款,将事故责任主体的责任推卸殆尽。

  对于包头空难中的责任解除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当时曾表示,责任解除书只是一个单方意思,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据了解,此次事故最终结果将在120天之内公布。而在上月末民航系统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民航有关领导初步分析该起事故也可能存在违章的现象。

  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霄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在遇难者家属需要做的就是直接起诉河南航空,或者在事故原因公布之后,再做起诉。

  我国《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规定,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和航空器失踪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而目前,伊春空难遇难者已达43人(其中伤者周彩芬日前离世)。赵霄洛认为,这已经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赵宵洛称,自从1982年以来,我国共发生重大飞行事故20起,共1423人罹难。其中有一些是就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可公安机关从没有对哪一起空难展开过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立案侦查,也没有哪个责任人被追究了重大飞行事故罪。

  公安机关应同步介入侦查

  据了解,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与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与航空电台通信员。

  因此伊春空难发生后,如果最终认定为人为责任,那么当时的地面人员和空勤人员都可被追究重大飞行事故罪。

  赵宵洛说,重大飞行事故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查,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国务院组织的空难事故调查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应当成为公安机关展开重大飞行事故罪侦查的前置条件。

  赵称,公安机关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侦查不应当等待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后才展开,而应当与事故调查组同时进行并独立展开。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著名航空律师张起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很多起空难事故最终没有公布结果,公众不了解最终的责任情况,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很难。一般空难之后有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责任,现在人们过多关注民事赔偿方面,而往往忽视了刑事责任。

  以包头空难为例,最终公布的结论只有区区数百字。遇难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东航有关事故责任人涉嫌犯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并请求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迟迟未予立案。

  张起淮说,"现在在执法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对于此次伊春空难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应该追究其责任,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航空安全。如果沿用长期以来手软、暧昧的调查态度,不足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赵宵洛称,国外都有对航空人员因空难而展开过侦查,并以过失杀人罪、渎职罪等罪名被判刑。而对比我国发生的矿难、海难等重大责任事故,几乎都有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惟独空难是一个例。

  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寄希望于通过此次伊春空难让架空的《刑法》第131条,得到有效执行。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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