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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 “民富”说易行难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严友良 黎广
2010年10月28日09:08

  10月22日,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截至9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增长幅度平均为24%。目前,全国31个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平均为870元。2010年成为不折不扣的中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

  在诸多言论认为“民富”将成为“十二五”规划关键词的背景下,这一消息确乎是中央着手提高劳动者收入的一个良好注解。然而,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标志性内容的《工资条例》虽经多年酝酿仍未露真容,未来五年,如何平衡收入分配改革所需涉及的各方利益,化解各方矛盾,真正实现“民富”目标,注定会是一大难题。

  最低工资标准密集调整不足喜

  对今年最低工资普遍上调,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的韩兆洲教授一点都不惊奇。

  “依照2003年通过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但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2010年随着经济的回升,大范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必然了。”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研究项目的韩兆洲教授告诉本报记者。

  物价上涨也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原因。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仅为1423元。在包括房价在内的各种消费品价格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倘若工资水平没有合理上涨,不适当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只会激化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

  韩兆洲教授对记者指出,今年五六月份发生的富士康、南海本田等一系列劳资纠纷事件,就是这种压力下的结果。“据我的调查,今年在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城市生存费用达1385元,高于调整后的广东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更何况没有调整之前呢?频繁发生的劳资纠纷也要求各地政府密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这些直接原因之外,中国社科院人口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点出了更深层次的原因。“劳动力买方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劳资关系之间的不对等,这直接导致了普通工人在博弈中丧失话语权,结果是工人们根本不能分享到企业发展的经济成果。”张车伟指出,“多年来,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决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强制性地保障那些最低收入者的利益”。

  据了解,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60.58%降至2008年的39.22%,远低于2004年美国(57.3%)、德国(51.2%)、英国(55.7%)和日本(51.4%)的水平,与此同时,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反而上升了20个百分点。“工人的地位越来越弱势了,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干预劳动关系”。张车伟认为。

  国际上考察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有两个数据,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通常前者比例是后者的40%被认为合理。但2010年之前,全国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在内的35个大中城市没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

  事实上,也正是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异决定了:2010年尽管全国各地纷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并不能真正缩小收入差距。

  “2010年之前,全国35个大中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不合理,决定了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十分有必要。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工资增长搭上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道’。”韩兆洲教授明确地告诉记者。

  韩兆洲对记者指出:“最低工资标准实际调整的是劳动者中收入最低的那一部分人的工资,这部分人占劳动者的比例大概10%,如果考虑到目前中国不少企业多年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工人发实际‘上限’工资的情况,所占比例可能要大一些。但它仍旧不能取代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衡量价值。后者才能真正说明民‘富’到何种程度。”

  对此,张车伟也指出,“今年各地纷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固然对那些低收入群体是个好消息,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它保证的仅仅是最低程度的公平。对占劳动者大部分的人来说,收入的提高和分配的公平,最为关键的还是《工资条例》的出台,只有后者才能保证劳动者工资有一个合理的增长机制”。

  《工资条例》难产应深忧

  然而,《工资条例》是一份历经7年依然难产的法规,其本身的发展,可谓磨难重重。

  早在2003年,中央劳动部门就开始筹划起草《工资条例》—最初,他们还打算将其升格至《工资法》。但经过了4次大修改之后,两种结果都没有实现。

  2007年以前,这一法规处在调研论证阶段,此后的一年,《工资条例》进入条例条文的起草阶段。2008年至今,条例开始进行不断的修改、讨论和论证。而这一过程,目前也并未走到最后的阶段。而接下来,这一草案还需要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议通过,通常情况下,至少需经过两至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在程序上,这一《工资条例》至少在今年内不会出台。

  但这并不是这一条例难产的主要原因。《条例》的内容牵扯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等问题难以得到平衡才是关键所在。

  在目前的环境中,尽管有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但实际作用并不明显。而《工资条例》草案则强化了这一机制,并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劳动者一方有权与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共同决定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要求不得拒绝,否则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工资条例》对劳资双方矛盾起到了仲裁的作用。但如果真的按照《条例》强制工资集体协商,可能会导致不少小企业因为20万元的罚款而陷入困境。

  垄断国企的高薪是造成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对此《工资条例》试图规范其内部的利益分配,明确提出垄断国企的工资支付要更透明。然而,这一要求此前却受到国资委的明确反对。相关人士称,反对的原因主要是牵涉到国企高管的限薪问题。

  备受关注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阻碍这一条例畅快出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据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个特性是还富于民,有利于老百姓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是大势所趋,也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有关社会公平的问题。

  但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以温州为例,36万家中小企业长期依赖外地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为竞争力,而在目前人民币升值、原料价格上涨、节能减排要求以及自身的结构调整中,企业的竞争力迅速减弱,一旦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加薪的成本将导致企业面临倒闭。

  据周德文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温州的轻工企业,已经从8%的利润率下降到了目前的1%,即使如此,目前在温州地区也开始出现招工难,但对于企业来说,不招工不行,不加薪也不行。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能会成为压倒这些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周德文由此认为,实施最低工资制,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国家应该统筹好,循序渐进地执行,更应该从国库中分出蛋糕来,让社会进行优化分配。”周表示,目前我国外汇储备高,国家经济殷实,如果要让我国分配相对公平,除了企业以外,更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国家有必要减免企业部分税收,而不是以各种方式进行增税。”周德文说。

  “《工资条例》才是真正调节劳动者收入分配的杀手锏。但目前基于种种矛盾和社会现状,该条例草案难以均衡各方的利益,这不能不说是目前的遗憾,希望政府能将其列入‘十二五’规划,这对从根本上落实‘民富’政策十分有利。”张车伟表示。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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