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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应该强调无权利不纳税的观念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任志强
2010年11月05日09:43

  (本文来源于任志强搜狐博客 ,转载请注明出处。)

  税收的公平不在于对富人的加税,而是向穷人的转移来缩小贫富差别上,在于税收是否给予了所有纳税人权利,让所有纳税人觉得税收是合理的,税收使用是符合纳税人的心愿与要求的

  国家公布了车船税征收的意见稿,许多人在为是按价值还是按排量征税率的看法而争论。大多在讨论税收在贫富差别的调节公平的功能,却没有人注重税收的效率问题。

  税收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公平,对富者多征税,用二次转移支付的方式向穷人转移支付,如教育、医疗、最低保障等,这种税收的调节征用大多集中于一次分配的收入之中,即在取得工资、劳动报酬、知识产权所得、资本盈利所得、经营所得等初次分配的所得过程之中。在发达国家也大多存在于财产拥有的阶段,如赠与税、物业税、遗产税等。发展中国家大多因财富拥有情况远低于发达国家而未实行财产性税收政策。但发生于消费过程中的税收却大多更注重于效率,而非调节公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消费中的税制更多的是鼓励生产与消费的倾向,优先于提高效率,以便扩大消费、拉动生产。

  中国的税制起源于计划分配中的一律平等,这种假公平的分配制下无需用税制来调节公平问题,因此是一个低税或无税的基础上开始的。改革开放之后是小平同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平均分配,也逐步产生了收入与贫富之间的差别,于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税制是从每产生一个可能出现的富点上都设一个税种,而不是系统的建立一套合理的税制。这样就出现了仅个人所得相关的税就多达十多种,并且相互之间漏洞百出,甚至出现穷者无法偷税漏税、而富者却可合法的利用税制的漏洞而少纳税的现象,未起到公平的调节作用反而加大了贫富的差别。

  如按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却可能因家庭抚养人口多尔要领取低保补贴;如那些低月工资或无月工资的演员、明星、大腕儿们一次性的演出收入高达几百万元,但按一次性劳务收入上缴20%的个税,但同样的工资性收入则要按45%的税率缴纳一倍以上的个税。各国政府将个税统一化的税制改革并没有在中国接轨,因此45%的高税率只解决了一部分人的调节作用,却同时在创造另一部分人的贫富收入差别的加大。

  我国也曾为抑制高消费和腐败而出台过宴席税之类的税收政策,但结果如何呢?不但没解决大吃大喝的腐败问题,也未解决公平的问题。

  根子在于我们习惯了用阶级斗争的观念以极左的眼光来敌视那些先富起来的人群、敌视“小资产阶级”追求高消费的观念、敌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比如高尔夫这种国际通行的运动项目,在中国成了腐败的象征;比如更多的呼声在要求对大房子征税、对拥有第二套住房征税,那是否还会对民众投资的古董、字画、玉器、黄金、甚至紫砂壶征税呢?

  根子同时在于计划经济的观念残余。什么是计划经济?就是认为政府的力量可以大于市场的力量,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与分配的方式既解决经济发展的增长问题,又能解决公民需求增长中的分配问题。因此中国政府坚决自己是最有能力的政府;因此政府希望集中最大的税收财力,由政府去办大事;因此政府总在用各种的方式从市场的一次分配中尽可能的集中所有的财富。

  2009年我国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只有68476.9亿元,其中税收为59514.7亿元,其他收费等项目为8962.2亿元。实际上在此之外,还有预算外表内收费和表外收费12999.8亿元,社会保险金16116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15910.2亿元,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收入57.35亿元,发行彩票收入1324.79亿元。以上这几项共计114885.04亿元,占当年GDP337313.4亿元34.06%。

  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达11.7%,而GDP增速为8.7%,这已经是差距最小的年份了。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9%左右,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速分别为20.4%、25.7%、20%、21.9%、31.4%、18.8%,而GDP分别增长10.0%、10.1%、10.4%、11.6%、13.0%和9.0%。同期,收费罚款、土地出让金和社保金收入同样也是高速增长。

  但历史已证明,政府的计划经济的低效无能。中国近三十年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进步,不是来自于政府的集中财力办大事,而是来自于市场经济。

  法国的经济学家皮埃尔·西里尔·赫特科尔说:“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可以进行自由交易的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可以选择投资和参与经济活动……”而国家最重要的是不要阻碍市场创造财富,正如大前研一所说:“如果国家错误的认为是自己在创造财富,那么结果将会非常糟糕。”而中国的政府似乎从来都认为是自己在创造财富。

  面前中国的税收政策恰恰是在两种陈旧且错误的观念指导下努力的在扩大国家的财力,强国富国而非强民富民。

  皇权之下的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纳税成为义务,但没有对应的权利与收益。税收的多少是依据于皇帝的好恶而决定的。当苛政猛于虎时,民只有乱而夺其政了。日本的明治之后,福泽谕吉认为,交税可有由国家提供安全的保证、降低个人安全保护的成本。觉得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也形成了此后日本变为军国主义的基础。

  应该强调无权利不纳税的观念,当年的革命因抗税而起,于是在1628年通过的一项决议中加入了“纳税可耻、不纳税光荣”的条款,意思是非国会通过的纳税国王无权征收。即使是英格兰与苏格兰面临战争时也一样不能未经过国会批准而加税。

  美国的独立同样是因加税、抗税而实现的。因此无权利不纳税成为一个纳税是否光荣的前提。

  纳税对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导向作用,如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而形成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如用减税优惠鼓励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创业,在改革初期对解决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提高个税起征点而鼓励致富和提高个人收入;如对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优惠促进了小排量汽车的销售;如对住房购买的税收优惠提高了住房改善的积极性。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提高效率、促进增长,有的税收增加则会降低效率和抑制增长。

  如中国的慈善事业的非公募基金的不免税和低免税政策就严重的抑制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国家应干而没干活不能干的事也无法用社会的公募基金的方法去弥补。美国的慈善捐款超过GDP的2.2%,英国超过1.3%,连印度都超过0.5%,而中国则连0.1%都不到,甚至不到巴西的四分之一。

  当车船税抑制高消费和税收鼓励小排量时,中国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小排量的车辆迅速增加,名义上是减排、实际上是车辆多、拥挤而产生的碳排放量增加,对经济增长的效率降低。这就如同农村建设的大量房屋对宅基地的占用巨大但集合效率最低一样。城市集中度的效率远高于农村的生产效率,同样适用于其他的相似情况。

  税收的公平不在于对富人的加税,而是向穷人的转移来缩小贫富差别上,在于税收是否给予了所有纳税人权利,让所有纳税人觉得税收是合理的,税收使用是符合纳税人的心愿与要求的。纳税的公平还在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增长、税收可以提供更多的内外安全保障、税收可以普遍的提高社会的公共服务、税收可创造稳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基础(包括缩小贫富差别)、税收政策可以创造生产力发展的最大效率。

  ( 本文来源于任志强搜狐博客 ,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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