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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疑似地方政府吃土地财政的回锅肉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年01月24日09:31

  征收房产税似乎到了“箭在弦上”的当口,有些城市已经开始“试射”。谁都知道,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房产税,属于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财产税的范畴。上个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房产税。(1月23日《新京报》)

  日前,重庆、上海两城市传出将率先试点房产税的消息。房产税征收风声再起,有声音表示房产税出台“论月数”,也有业内人士一直反对这一税种出台。时机是否成熟?有专家认为,中国房地产税在技术层面上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条件,目前缺少的是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房地产税的推动。

  作为草根阶层,无法从国家的政策层面解读房产税的属性,也缺乏用相关法律对房产税做立法依据上的分析能力,只能从目前房产结构和房地产市场的体会中,从切身利益得失的角度,片面理解政府出台房产税的意义。但根据有关专家的不同观点,还是没看懂征收房产税的真正意义。

  在1月23日新京报题为《专家称房产税将成地方政府稳定税源》文章中,有专家认为,“当时没有进行住房市场化改革,人们住的是公房,个人拥有住房很少,所以个人自住房免税。”言下之意就是住房改革带来个人自住房激增,征税有了一个相对庞大的实体;也有专家认为,“除了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也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矛盾。”这听起来有点像是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后,房产税可以缓解由此带来的财力紧张矛盾;还有专家表示,“房产税改革不会对房价产生‘一剑封喉’作用。”因此,究竟是个人自住房增加了还是地方政府财力紧张,或者是为了调整高房价?也就是说,开征房产税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应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社会问题的一种应急手段?在已知的信息中,似乎还不很明确。

  个人以为,笼统地看待个人自住房增加的现状是不切合实际的,其中仅满足刚性需求的群体,已经承担了虚高房价的不合理部分,在这种消费方式中,已经包含了说不清的额外负担。对这样的消费对象征税,有失税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更加重了高房价对他们造成的既成压力。如果房产税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矛盾,就很可能从直观上给人一种地方政府要吃土地财政“回锅肉”的错觉,如果说遭社会诟病的土地财政,还能在地方政府财力紧张上找到借口,那么,这一口咬到房产税上,让人担心的是,地方政府会不会以平衡入不敷出的差额来额定房产税的税率?因为土地财政造成的后果已一目了然了。假如开征房产税是为了调整房价,那么,确定好起征点是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房产税应该更像高消费调节税。百姓的基本居住需求,不应该属于高消费,只有那些囤积、倒卖的房产投机者,在我国土地资源贫乏的条件下,是属于过多占有社会资源的人。利用公共资源个人获利,理应用纳税的方式回报社会,这也符合商业税收的法则。

  按照现在的国力,我觉得开征房产税应该不是国家财政上的迫切需要,而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对国家、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把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相结合,房产税不应该是普遍意义上的税收,具体来说,房产税至少要给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带来明显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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