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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套期保值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01月26日08:38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25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QFII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指引》称,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QFII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在任何交易日日内,QFII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QFII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指引》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QFII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QFII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金所。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应当与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各个交易编码应当独立运作。每个QFII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股指期货是我国近年来上市的首个金融期货产品,推出初期市场规模较小,国内投资者普遍缺乏交易经验,为了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在设计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时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即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见A02版)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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