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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欺诈不应止于行政处理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2月11日01:57

  据媒体报道,因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被科技部公开撤销了其昔日获得的国家科技奖项。

  公众对这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可能并不陌生,因为早在去年3月,该成果的获奖者李连生,就因学术造假被西安交大解除了教师聘用合同。在央视等媒体的报道中,曾提到这一成果——6名老教授发现,早在2004年和2005年,李连生获得的另外两个重要大奖——陕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也存在造假嫌疑。疑点主要集中在获奖成果的经济效益证明上。

  科技部在通告中称,经调查核实,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这一获奖项目的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问题。这表明,老教授的检举属实。科技部据调查结果进行严肃处理,值得肯定,然而,笔者认为,处理不应到此为止,还存在如下疑问:

  其一,在当初授奖时,为何不对推荐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从西安交大几位老教授的检举材料看,核实报奖材料,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只需调阅相关企业的年报即可。那么,为什么对于严肃的评奖,却没有这样的调查,就轻信推荐者提供的材料?事实上,正是这方面工作的疏漏,导致一些科技成果还未成型,没有实现市场化过程,就开始大胆编造经济效益数据,包装报奖。近年来,“运作报奖”、“包装报奖”、“公关报奖”,在坊间甚嚣尘上,也使国家科技奖项的权威性、公信力蒙尘。对此,笔者以为,科技部门应以此事为鉴,完善材料审核程序,改革科研成果评奖体系,同时,应调查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报奖交易、操作问题。

  其二,对学术欺诈,不应限于行政处理,还需启动司法程序。通过抄袭、造假、编造数据,对“成果”包装进行报奖,获得奖项和奖金,再以该奖项去获得更高的学术头衔、其他国家重点课题、社会资金资助、商业利益等,从本质上说,属于“学术欺诈”范畴,按理,应该在对当事人进行学术处理、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从近年来的学术造假事件的处理看,即便学术欺诈的事实十分明显,可处理往往就到行政处罚为止。

  对此,一种说法是,我国没有处理学术欺诈的法律依据,比如通过造假骗取经费,获取个人利益,谋求职务职称、学术头衔,没有类似韩国的“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的专门条款。这有一定道理,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立法。

  但是,就目前的学术欺诈行为来说,实际上可以以法律去制裁,比如造假骗取经费、奖金,可适用诈骗罪条款——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经费非法据为己有,可适用职务侵占罪条款——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总之,处理学术欺诈,不能止于追回奖金和行政处罚,还需科技界、学术界、司法机关联合行动,方能肃清流弊,为学术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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