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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拟允许从业人员买股票 私募纳入监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2日09:03
  基金法的修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金公司人士昨日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给各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获得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显示,私募基金监管、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市场关注的重点事项悉数在列,若最终获得通过,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私募纳入监管

  这份基金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将基金募集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并拓展了证券投资的内涵。

  为了适应私募基金的发展,在基金组织形式上,这份草案也进行了扩充。其中第五条指出,“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指出,“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基金财产和普通合伙人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其中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前,2003版《证券投资基金法》仅对公募基金做出了约束,在基金组织形式上也仅有契约型一项。在英美等市场,信托投资基金中大部分是公司型基金。而有限合伙型基金则是创投基金普遍采取的形式。

  修订草案显示,现有的公募基金、私募和创投基金,有可能纳入同一法律监管体系之下。

  公募从业人员可买股票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相对改动并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一些制度上的放松,包括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效仿欧美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备案制度下买卖股票。修订草案的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一点实质上放开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而对于目前多数大型基金公司高管来说,草案第15条更令他们振奋。这一条规定,基金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分行业人士认为,实施股权激励可能缓解优秀公募基金人才的流失。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惟一一名在基金行业工作的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就曾提交一份探索基金股权激励的提案。 (记者 吴敏)

  基金法修订看点

  看点1 私募监管“行政+自律”

  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可能采取与目前公募监管不同的模式。

  文件的第75条中指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

  其中指出,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额、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可以豁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应加入基金业协会。

  未经注册的资产管理机构不能采用“基金”或“基金管理”等名字。

  行业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将来将出现更多类型、更灵活的资产管理机构,来适应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和回报要求,其中很多资产管理公司不一定顶着“基金”的名称。

  看点2 现有私募管理人有望进军公募

  曾有知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自己有一天会回归公募基金。在基金法修订后,这样的想法并不遥远。

  私募与公募管理公司的界限还会像如今一样明晰么?此次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也就是说,一些市场上实力强大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符合了一系列要求之后,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申请开展公募业务。

  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未来成立基金公司的门槛是否降低,私募介入公募的门槛有多高,都有待监管层的态度,其实质影响难预测。

  看点3 明确销售结算资金性质

  在基金发展到第13个年头的时候,独立的基金销售和投资顾问机构也呼之欲出。在这种变化下,基金法修订草案也单辟一章,对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进行规范。

  基金法拟规范的公开募集基金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服务机构、投资交易服务机构、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

  其中对第三方销售最重要的一点是,基金法的修订将以法律的方式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性质。

  该草案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上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吴敏)

  基金法的修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金公司人士昨日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给各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获得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显示,私募基金监管、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市场关注的重点事项悉数在列,若最终获得通过,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私募纳入监管

  这份基金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将基金募集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并拓展了证券投资的内涵。

  为了适应私募基金的发展,在基金组织形式上,这份草案也进行了扩充。其中第五条指出,“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指出,“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基金财产和普通合伙人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其中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前,2003版《证券投资基金法》仅对公募基金做出了约束,在基金组织形式上也仅有契约型一项。在英美等市场,信托投资基金中大部分是公司型基金。而有限合伙型基金则是创投基金普遍采取的形式。

  修订草案显示,现有的公募基金、私募和创投基金,有可能纳入同一法律监管体系之下。

  公募从业人员可买股票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相对改动并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一些制度上的放松,包括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效仿欧美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备案制度下买卖股票。修订草案的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一点实质上放开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而对于目前多数大型基金公司高管来说,草案第15条更令他们振奋。这一条规定,基金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分行业人士认为,实施股权激励可能缓解优秀公募基金人才的流失。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惟一一名在基金行业工作的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就曾提交一份探索基金股权激励的提案。 (记者 吴敏)

  作者:吴敏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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