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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指康师傅涨价有“价格垄断”嫌疑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2011年03月23日19:16

  江苏物价局称,带头涨价的龙头企业就有“胁迫”其他企业的嫌疑

  【财新网】(记者 徐明)快速消费品巨头康师傅计划于4月1日起对大部分桶装面产品每桶提价0.5元,涨幅为14%。但在抑制通胀的大背景下,这一涨价计划有可能“胎死腹中”。

  康师傅3月21日发布了201

0年全年业绩报告,其中隐含的涨价信息宣称,涨价原因在于“原料价格持续上升,方便面生产的毛利率已低于临界线”。这是近半年以来康师傅第三次涨价,此前两次涨价分别为去年11月和今年2月。

  公司宣称,气候异常增加了原材料供应的不明朗,由此带来价格持续上涨,同时基于未来劳动力成本提升对农产品和非食品价格的推动,且成本推动型通胀为螺旋式的上升过程,食品行业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成本压力。2010年,康师傅集团整体毛利率较上年降低6.2个百分点至28.43%。

  为了均衡提升并丰润产品的内容及维持合理的毛利,兼顾提升方便面质量与集团的健康发展,将于4月1日起实施上述涨价计划。

  但涨价计划公布后,旋即引发质疑之声。

  江苏物价局透过新华社下属媒体《现代快报》回应称,行业中的领头企业如果公开涨价意图,很可能导致其他企业跟涨。从这个意义来说,带头涨价的企业就有“胁迫”其他企业的嫌疑,“虽然这些企业彼此没有签订一起涨价的文件,甚至也没有口头上的涨价允诺。但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跟涨,进而造成整个市场行情的波动,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根据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走势。其中明确称,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将被认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类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康师傅公布的2010年全年业绩报告则明确承认了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报告引述尼尔森公司2010年12月统计称,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6%及55.8%,其中容器面销售额的占有率为69.7%,高价袋面销售额的占有率是70.0%,已稳居市场领先地位十余年。

  至此,确认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快速消费品巨头康师傅,还能不能顺利地短时间内连续性涨价,尚待观察。

  如何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关于“不公平的高价”、“正当理由”的规定,认定康师傅涨价计划,将成为其违规与否的关键。截至财新记者发稿,仅有江苏物价局作出了“有胁迫其他企业跟涨嫌疑”的表态,其他地区物价主管部门尚无回应。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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