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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堵住包装上市暗流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1年04月15日10:44

  跨进资本市场的大门,随后又因为包装上市的原因被“拽”了出来。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在胜景山河二次上会被否决的同一天宣布,要建立保荐代表人聆讯制度和未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并且表示将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增加问核程序。无疑,问核程序出台,胜景山河这家问题公司堪称“功不可没”,其背后的意义让人回味无穷。

  就在胜景山河二次上会时被否之际,作为保荐机构的平安证券发布声明称,尊重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将优化内控流程提高保荐质量;并强调胜景山河不存在收入虚假、包装上市的情形。

  胜景山河果真不存在收入虚假、包装上市的情形吗?细看招股说明书就不难发现存在三大漏洞:

  首先,岳阳市明明德商贸有限公司是胜景山河的主要客户之一,根据相关规则,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之间明明德商贸与胜景山河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明明德商贸与胜景山河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其次,平江汉昌建筑公司、岳阳辉轮贸易公司和深圳诚德商贸3家公司2008年向胜景山河采购黄酒金额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和508.24万元,均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第五大客户采购金额,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上述直销客户的情况。

  再次,胜景山河的存货金额大,其中库存原酒22199.25吨放于防空洞中,成本约1.45亿元,占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1/3。证监会在抽查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胜景山河未对报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实施盘点,会计师也没有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仅采取估算防空洞容积的方法测算储酒数量,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胜景山河包装上市事实浮云蔽日,保荐人未尽职责难脱干系。根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和69条的规定分别列举了保荐人受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发行募集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在4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继续对胜景山河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未履行职责,将给予严肃处理。

  既然证监会即时出台了发行审核过程中的问核程序,就应严格按程序逐级问责,切不可走过场。要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罚这三个环节贯彻始终,特别要把事前预防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堵住包装上市的暗流。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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