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媛)国家体育场叫“鸟巢”,有一种烟花叫“盛放鸟巢”,前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熊猫烟花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一审认定该烟花侵权,需赔偿10万元。
开庭时现场展示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12月以来,市场出现“盛放鸟巢”烟花,不仅形状与“鸟巢”相似,包装纸上还印有“鸟巢”的钢结构图案,剽窃了设计者的创作智慧,侵害著作权。
于是,“鸟巢”将烟花的监制方熊猫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方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销售方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400万元。
2009年10月本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时,原告代理人将两个外形很像“鸟巢”的烟花搬到法庭展示。
被告称系合理使用
对此,生产方认为,烟花的外观是其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有合法来源,不存在剽窃或复制,同时即使“盛放鸟巢”的外包装模仿了国家体育场,也仅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而另外两家被告认为,“猛一看像,但仔细看并不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盛放鸟巢”实施了剽窃、复制、发行侵犯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在实际发货数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鸟巢”知名度等,判决熊猫烟花集团和浏阳熊猫烟花停止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停止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熊猫烟花集团与浏阳熊猫烟花共同赔偿10万元。